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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公 司 如 何 注 销

公司成立后,若该公司要终止营业,必须到税务局递交《不反对公司注册撤销通知书》

1.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的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税务局局长将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公司将不会开始/重新营业;

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

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

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公司就任何课税年度

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

公司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

公司的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

该公司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条件,将不会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

2.通知书将会于申请人在呈交有效申请书并缴交有关费用后的25个工作天内发出。

    若公司没有未完成的税务事宜及未清缴的税款,则税务局局长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否则,局长会发出通知书,列明

该公司尚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缴的税款。当该等事宜经办妥或税款清缴后,申请人可填妥通知书的下方部分,呈交本局要

求重新考虑申请,而无须再次缴付申请费。

3.办理时间

    大约半年至八个月(有关申请会在宪报公布两次。在首份宪报公告刊登后,会有3个月提出反对的期限。处长如在该段

期间未有收到反对,便会刊登第二份宪报公告,届时该公司即告解散。申请人会在撤销注册的程序完成及该公司解散之后

接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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