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到来!百川归海提供海外公司注册、年审、做账报税、商标注册及律师公证等专业服务,全程高效可靠。

萨摩亚离岸法域全解析 税制改革及中国客户适配指南

百川归海小编整理 更新时间:2026-04-28 15:47 本文有3人看过

一、法域概览

1.1 基本信息

萨摩亚独立国(Independent State of Samoa,旧称西萨摩亚)地处南太平洋核心区域,地理坐标约为南纬13°、西经172°,由乌波卢岛(Upolu)、萨瓦伊岛(Savai'i)两大主岛及周边若干小岛构成,国土总面积约2842平方公里,截至2026年4月,总人口约22.5万(数据来源:萨摩亚国家统计局最新披露)。

作为太平洋岛国中历史最悠久的独立主权国家之一,萨摩亚于1962年正式脱离新西兰托管,实现国家独立,至今仍与新西兰保持深厚的历史渊源,两国公民长期享有双向自由移动安排(依据《萨摩亚-新西兰双边自由移动协定》)。

其核心基础信息如下:

• 首都:阿皮亚(Apia),为全国政治、经济及金融中心;

• 官方语言:萨摩亚语、英语,官方文件及离岸业务均支持英语办理;

• 货币:萨摩亚塔拉(WST / SAT),1萨摩亚塔拉约折合人民币2.65元(2026年4月汇率参考);

• 政治体制:议会制共和国,政局长期保持稳定,离岸监管政策连续性较强。

1.2 法律体系

萨摩亚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English Common Law)为核心基础,同时保留本土习惯法(Customary Law),后者主要适用于土地权属确认、家族事务纠纷等本土民事领域(依据《萨摩亚习惯法适用条例》)。

在离岸业务领域,其法律框架均以成文法形式确立,立法技术参考英联邦国家成熟经验,核心离岸法规均经过多轮修订,适配国际离岸业务合规要求,确保离岸实体运营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1.3 离岸行业监管机构

萨摩亚离岸行业的核心监管机构为萨摩亚国际金融服务局(Samoa International Finance Authority,SIFA),该机构于2005年由原离岸金融中心职能整合设立,直接受萨摩亚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Samoa)监督管理,依据《萨摩亚国际金融服务局法2005》履行监管职责。

SIFA的核心监管范围涵盖全类离岸实体,包括国际公司(IC)、国际银行、国际信托、国际保险、国际合伙企业、基金、受托公司等,负责此类实体的注册审核、合规监管、牌照管理及违规查处等全流程工作。

除监管机构外,萨摩亚另设立萨摩亚国际商业金融中心(Samoa IBFC),该机构不具备监管职能,主要承担离岸金融服务业的对外推广、招商引资及国际合作职能,助力萨摩亚离岸品牌的全球传播。

1.4 主要公司形式

萨摩亚离岸体系提供多种公司形式,适配不同场景需求,各形式核心信息及依据如下:

• 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mpany, IC):依据《国际公司法1988》(International Companies Act 1988)设立,是萨摩亚最主流的离岸公司形式,原享有完全免税待遇,2026年税制改革后适用新的属地课税规则;

• 国际信托(International Trust):依据《信托法2014》(Trusts Act 2014,前身为1987年《国际信托法》)设立,核心用于资产保护、遗产规划等财富管理场景;

• 国际合伙企业(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 LP):依据《国际及有限合伙企业法1998》设立,主要适配基金架构搭建;

• 基金会(Foundation):依据《基金会法2016》(含2019年修订版)设立,采用欧式架构设计,运营灵活性强,适用于家族财富传承及公益场景;

• 特殊目的国际公司(SPIC):依据《特殊目的国际公司法2012》设立,专门用于证券化、结构性融资等专项业务;

• 隔离基金国际公司(SFIC):依据《隔离基金国际公司法2000》设立,核心优势在于可设置隔离账户,实现资产与风险的有效隔离。

1.5 设立速度与成本

萨摩亚离岸公司(IC)的设立效率及成本优势显著,具体标准如下(2026年最新执行标准,依据SIFA官方披露):

• 设立时间:正常工作日1个工作日内可完成全部注册流程,注册申请人通过持牌注册代理向SIFA提交备忘录、章程及相关费用后,24小时内即可获取注册证书;

• 政府年度牌照费:国际公司(IC)年度政府牌照费固定为100美元,无额外隐性收费;

• 全包服务综合费用:首年注册含代理服务费约700~1150美元(含政府费、注册地址、文件制备等),自第二年起每年续费约500~800美元(含注册代理续费及年度牌照费);

• 中国市场定价:结合国内代理服务标准,中国客户首年及后续年度综合费用约人民币3000~6500元/年(含代理机构服务费),是全球离岸法域中成本最低的梯队之一。

1.6 在中国市场的地位

萨摩亚IC长期以来是价格敏感型中国客户的首选离岸法域之一,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地区的多家离岸服务机构均重点推广萨摩亚离岸业务,其核心吸引力集中在三点:

• 成本优势突出:设立及维护成本处于全球离岸法域最低水平,适配中小客户及初创客户的预算需求;

• 手续简便高效:注册资料要求相对宽松,无需提供复杂的资质证明,设立流程简化,无需客户亲自到场;

• 历史保密性强:过往信息透明度较低,董事、股东资料不对外公开,满足客户对隐私保护的需求(2026年合规改革后,透明度逐步提升)。

二、公司税制

2.1 历史税制(截至2025年12月)

依据《国际公司法1988》(截至2025年12月未修订版本),萨摩亚国际公司(IC)享有全面的免税安排,具体免税范围如下:

•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完全免征,有效税率为0%;

• 资本利得税:不设立资本利得税,IC转让境外资产产生的收益无需缴税;

• 预提税:对境外支付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均不征收预提税;

• 其他税种:免征印花税、财产税、交易税,且无任何外汇管制限制,资金可自由进出。

需注意,IC享受上述免税待遇的前提的是,不得在萨摩亚境内开展经营业务、不得向萨摩亚居民提供任何服务、不得在萨摩亚持有本地房产,且不得从事未经SIFA许可的银行、保险等金融业务(依据《国际公司法1988》第204条)。

与IC不同,萨摩亚本地公司适用正常税制:居民公司按全球应税收入征收27%的企业所得税;非居民公司仅就萨摩亚来源收入征收27%的企业所得税(依据《萨摩亚所得税法》)。

2.2 2026年重大税制改革(最新)

《杂项(废除国际公司税收豁免)修正法案2026》(Miscellaneous (Removal of Tax Exemption for International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6)于2026年1月正式生效,彻底废除了IC的完全免税安排,这是萨摩亚离岸行业发展史上最具里程碑意义的税制转变,核心目的是满足欧盟“公平税务”标准2.1的合规要求,推动萨摩亚脱离欧盟黑名单。

本次改革的核心是萨摩亚离岸税制从“豁免制度”转向“属地课税制度”(Territorial Tax System),具体规则如下:

• 境外来源收入(foreign-sourced income):不纳入应税范围,有效税率仍为0%;

• 境内来源收入(Samoa-sourced income):按萨摩亚标准企业所得税率27%缴纳税款。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改革后的属地制度与改革前的“完全免税”在实际效果上,对纯离岸运营的IC影响有限——多数中国客户持有的萨摩亚IC均无萨摩亚境内来源收入,因此实际税负仍维持0%。但两者在法律框架上存在根本性区别:改革前是“主体资格豁免”,改革后是“境外收入不属于应税所得”,这一变化是萨摩亚向OECD 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框架靠拢的重要信号,也是其获得欧盟认可、脱离黑名单的关键前提。

2.2A 2026年税改深度解读

法案核心条款分析

《杂项(废除国际公司税收豁免)修正法案2026》(以下简称“2026修正案”)的立法目标明确,即消除国际公司与本地公司之间的差别税收待遇(Ring-fencing),其核心修订条款包括三点:

第一,废除豁免条款。2026修正案明确废除《国际公司法1988》第204条,该条款此前规定IC“境外所得免征一切税赋”。在旧制度下,IC的免税属于“主体资格豁免”,只要具备IC身份且满足“不在萨摩亚境内经营”的条件,其全部收入(无论贸易利润、资本利得、利息等)均自动豁免所有直接税和间接税,属于全面、无条件的税收排除。

第二,引入属地课税原则。修正案将IC正式纳入《萨摩亚所得税法》的统一课税框架,同时确立属地课税原则——仅对萨摩亚来源收入征收27%企业所得税,境外来源收入不纳入应税范围。从税法技术角度而言,IC的境外收入并非“被豁免”,而是“不属于应税所得”(not within the scope of taxable income),这一定性符合OECD BEPS框架的要求,被认定为“正当的税收政策选择”,而此前的差别豁免则被归类为“有害税收优惠”。

第三,明确收入来源地规则。在属地税制下,收入来源地的判定成为核心,依据《萨摩亚所得税法》及2026修正案补充规定,以下情形构成萨摩亚来源收入:

• 在萨摩亚境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 在萨摩亚境内使用或有权使用特许权所产生的费用;

• 与萨摩亚境内不动产相关的收入;

• 在萨摩亚境内经营业务所产生的利润。

对于纯离岸运营的IC而言,只要其业务活动(如贸易、股权投资等)全部在萨摩亚境外发生,其收入仍不产生萨摩亚税负,与改革前实际效果一致。

对现存IC的过渡安排

2026修正案采取即时生效、无过渡期的执行方式,所有2026年1月1日之前已注册的IC,自该日起自动适用新的属地税制框架,不享有任何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或渐进式过渡安排。

萨摩亚政府之所以采取激进的过渡方式,核心原因是属地制度对纯离岸IC的实际税负影响极小,无需设置缓冲期。但现存IC需重点关注以下实质变化:

1. 合规要求升级:尽管IC仍无需提交正式年度税务申报表,但已被纳入《萨摩亚所得税法》管辖范围,需满足该法案下的基本合规要求,例如妥善保存足以证明收入来源地的会计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7年);

2. 境内收入申报义务:若IC存在任何萨摩亚来源收入(无论金额大小),须依法向萨摩亚税务部门申报,并按27%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逾期未申报将面临罚款;

3. 监管核查加强:SIFA有权对IC的业务活动、收入来源进行随机核查,目前执法力度尚处于观望阶段,但随着合规体系完善,核查频率及严格度预计将逐步提升。

对中国客户的实际影响评估

结合中国客户持有萨摩亚IC的普遍场景,2026年税改的实际影响可从短期、中期、长期三个维度展开评估,为客户提供实操参考:

短期影响(2026年内):对绝大多数中国客户而言,实际税负无任何变化。中国客户持有的萨摩亚IC,主要用于境外贸易收款、境外股权持有等场景,业务活动均发生在中国或第三国,不涉及萨摩亚来源收入,因此改革后的属地制度仍维持其0%有效税率。

中期影响(2026-2028年):核心风险在于经济实质要求的可能升级。OECD BEPS包容性框架对属地制度的认可是有条件的——若IC声称收入来源于境外,但缺乏与之匹配的境外经济实质(如无实际办公场所、无核心人员、无真实业务活动),税务当局有权重新界定收入来源地,进而征收税款。参考BVI(2019年)、开曼(2019年)的监管路径,萨摩亚未来2-3年内可能出台更严格的经济实质法规,这将对“壳公司”型IC产生实质性合规压力。

长期影响(2028年后):随着欧盟黑名单除名及OECD BEPS合规推进,萨摩亚的信息透明度将持续提升。中国客户需预判两大趋势:一是萨摩亚与中国的CRS交换通路可能在未来几年内正式激活;二是信息交换能力和意愿逐步增强,“低透明度”将不再是萨摩亚的核心优势。建议中国客户提前搭建合规架构,避免依赖制度缺口实现不合规诉求。

2.3 经济实质要求

截至2026年4月(本报告研究日期),萨摩亚对离岸公司(IC)的经济实质要求仍相对宽松,显著低于BVI(2018年后实施严格经济实质要求)、开曼(2019年后强化经济实质监管)及毛里求斯(2019年后执行高标准CIGA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 无强制性实质活动要求:不强制IC在萨摩亚设立办公场所、雇佣本地雇员,也不要求搭建本地账务系统;

• 无强制本地董事要求:IC的董事可全部为外国人或外国公司,无需配备本地董事;

• 无强制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要求:IC无需向SIFA提交年度财务报表,也无需进行强制审计。

需重点关注的是,2026年税制改革后,随着萨摩亚向OECD合规标准靠拢,其经济实质框架是否升级仍处于观察阶段,建议中国客户持续追踪SIFA官方公告,及时适配潜在的合规要求变化。

2.4 与其他主流离岸法域税制对比

为帮助中国客户清晰对比选择,以下整理萨摩亚(2026年后)与BVI、开曼、塞舌尔三大主流离岸法域的核心税制差异(数据来源:各法域监管机构2026年最新披露):

对比项目

萨摩亚(2026后)

BVI

开曼

塞舌尔

离岸收入税率

0%(属地制)

0%(无企业所得税)

0%

0%

资本利得税

预提税(对境外)

经济实质要求

宽松

严格(2019+)

严格(2019+)

中等

年度审计要求

无(但须保存账簿)

三、个人税制

3.1 萨摩亚居民个人所得税

萨摩亚对税务居民个人征收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档位及征收标准依据《萨摩亚所得税法》最新规定执行,具体如下(应税收入以萨摩亚塔拉WST计算):

• 应税收入0 ~ 15,000 WST:税率0%(个人免税额);

• 应税收入15,001 ~ 30,000 WST:税率20%;

• 应税收入30,000 WST以上:税率27%。

按2026年4月汇率(1 WST≈2.65元人民币)计算,顶格27%税率对应的年应税收入约为7.95万元人民币,即个人年应税收入超过该金额的部分,按27%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2 非居民个人税务义务

萨摩亚对非居民个人的税务义务规定较为宽松,核心规则如下(依据《萨摩亚所得税法》第18条):

• 非萨摩亚税务居民个人,若无任何萨摩亚来源收入,无需承担任何萨摩亚个人所得税义务;

• 非居民个人仅就其取得的萨摩亚来源收入,按27%的单一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无资本利得税:无论居民还是非居民,萨摩亚均不设立独立的资本利得税,个人转让资产产生的收益无需缴税;

• 无遗产税/赠与税:萨摩亚不征收遗产税(Estate Tax)或赠与税(Gift Tax),个人财产传承及赠与无需承担相关税负。

3.3 税务居民判定标准

萨摩亚以物理居留为核心判定标准,结合永久住所情况,确定个人税务居民身份(依据《萨摩亚所得税法》第12条),具体判定条件如下:

• 在一个税务年度内(萨摩亚税务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萨摩亚居住超过183天,通常被认定为萨摩亚税务居民;

• 在萨摩亚拥有永久住所(Permanent Home),且实际使用该住所,无论居住天数多少,均可能被认定为税务居民;

• 外籍人士因短暂过境、商务访问等原因在萨摩亚停留,通常不触发税务居民身份认定。

对中国客户的核心影响:中国公民在萨摩亚注册IC,但本人长期居住于中国,不会因注册IC而被认定为萨摩亚税务居民,其个人所得税义务仍依据中国税法执行——中国税务居民需就境内外全部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因在萨摩亚注册公司而豁免。

四、税收协定网络

4.1 整体评估:极度薄弱

税收协定网络薄弱是萨摩亚离岸法域的核心结构性劣势,其双重征税协定(DTA)及税收信息交换协议(TIEA)的覆盖范围远低于BVI、开曼等主流离岸法域,具体情况如下(数据来源:OECD 2026年最新税收协定数据库):

双重征税协定(DTA):

• 与新西兰:2015年7月签署,2016年1月正式生效,替代2010年签署的税收信息交换协议(TIEA),协议约定股息预提税税率为5%(仅适用于持股比例超过10%的股东);

• 与澳大利亚、美国:仅签署税收信息交换协议(TIEA),未签署完整的双重征税协定;

• 与中国大陆:截至2026年4月,未签署任何双重征税协定(DTA),也未签署税收信息交换协议(TIEA)。

税收信息交换协议(TIEA):

据OECD统计,萨摩亚目前已签署约12个TIEA,仅达到OECD“至少12个TIEA”的合规基线要求,远低于BVI(超过40个)、开曼(超过40个)的覆盖范围。

与中国无DTA及TIEA的核心影响:

• 中国控股人从萨摩亚IC取得分红时,无法援引任何税收协定减免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预提税;

• 萨摩亚IC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资产、收入,无法享受任何条约优惠,需按中国税法全额缴税;

• 无法构建“条约驱动”(Treaty-Driven)的跨境架构,这与香港(DTA网络超40个,含中港全面性安排)、新加坡(DTA超90个)、毛里求斯(DTA超45个,含中毛DTA)形成本质差距。

4.2 对多层架构的影响

对于需要通过税收条约享受优惠税率的跨境架构(例如:中国境内资产→境外控股公司→降低股息预提税),萨摩亚IC无法提供任何税率优化效果。

举例而言,若中国企业通过香港公司控股境内实体,可依据中港全面性安排,享受股息预提税优惠;若通过萨摩亚IC控股,则无法享受任何优惠,需按中国税法规定的标准税率缴纳预提税。这也是萨摩亚无法替代香港、新加坡、毛里求斯等“条约型”法域的核心原因。

五、CRS与FATCA合规

5.1 CRS参与状态(重要)

萨摩亚已正式加入OECD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框架,相关立法及执行情况如下(依据SIFA 2026年CRS合规报告):

立法基础:

• 2016年3月,萨摩亚通过相关立法,将CRS框架正式纳入国内法体系;

• 2017年,通过《税收信息交换修正法案2017》(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mendment Act 2017),明确CRS实施的具体法律依据及操作流程;

• 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新账户尽职调查工作,要求金融机构对新开立的账户进行CRS信息收集;

•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高净值存量账户(账户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等值)的尽职调查工作。

首次信息交换:

• 萨摩亚金融机构须于每年7月30日前,向萨摩亚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的CRS账户信息;

• 2019年,萨摩亚首次接收其他国家/地区报送的CRS信息,成为暂时非对等交换的接收方;

• 萨摩亚与中国的CRS交换关系:由于两国间无DTA及TIEA,双边CRS交换关系的激活存在实质障碍,截至2026年4月,萨摩亚是否已向中国发送CRS信息仍处于不确定状态。

关键风险提示:即使萨摩亚与中国的直接CRS交换通路尚未激活,若中国客户通过多层架构持有萨摩亚IC(例如:萨摩亚IC→香港公司→中国客户),而香港与中国已激活CRS交换关系,相关账户信息仍可能通过香港这一中间法域,流向中国税务机关,无法实现真正的信息保密。

5.2 FATCA状态

FATCA(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是美国针对境外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萨摩亚的FATCA参与状态如下:

• 萨摩亚未与美国签署FATCA政府间协议(IGA),无论Model 1还是Model 2模式均未参与;

• 这意味着,在萨摩亚运营的金融机构,若要开展与美国相关的业务,须自行与美国IRS(国税局)直接签署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FFI)协议,否则将被认定为不合规FFI,面临相关处罚;

• 对纯中国客户而言,若其萨摩亚架构不涉及美国来源收入、美国受益人或美国相关业务,FATCA合规要求对其影响相对有限。

5.3 实际信息透明度评估

与BVI、开曼等主流离岸法域相比,萨摩亚的实际信息透明度具有明显差异:

• 透明度差异:BVI、开曼均已与中国激活CRS交换关系(2017年首次交换信息),而萨摩亚因无中国TIEA且CRS交换关系激活状态存疑,历史上对中国税务机关的实际信息透明度低于上述两国;

• 风险提示:这种“透明度较低”源于制度缺口,而非合法的保密保护,不能作为客户规避合规义务的依据;

• 趋势预判:随着2026年税制改革及欧盟黑名单除名,萨摩亚的合规框架将持续升级,信息透明度预计逐步提升,“低透明度”的优势将逐步消失。

5.4 OECD/全球论坛评估

萨摩亚是OECD全球论坛(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正式成员,接受该论坛的同行评议,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 2019年,完成第二轮同行评议(Second Round Peer Review),在EOIR(专项信息交换请求)层面,评级为“Compliant”(合规),表明其信息交换能力基本满足OECD要求;

• AEOI(自动信息交换)同行评议:萨摩亚参与了2024年的更新评审,具体评级详情需查阅OECD官方发布的评审报告,目前公开信息显示其在自动信息交换的技术合规层面已达到基本要求。

六、反洗钱与合规要求

6.1 主要反洗钱立法

萨摩亚已建立相对完善的反洗钱(AML)及反恐融资(CFT)立法体系,核心法规及内容如下(依据萨摩亚金融情报中心FIU 2024-2025年度报告):

• 《反洗钱预防法2007》(Money Laundering Prevention Act 2007,含后续修订):萨摩亚反洗钱领域的核心立法,明确反洗钱预防措施、金融机构的合规义务、违规处罚标准等;

• 《犯罪所得法2007》(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7):确立犯罪所得的没收制度,规范犯罪所得的追踪、冻结及处置流程;

• 《反恐法2008》(Counter Terrorism Act 2008):搭建反恐融资框架,明确金融机构在反恐融资中的监测、报告义务;

• 《萨摩亚金融情报中心(FIU)年度报告2023-2024》:披露最新反洗钱、反恐融资执法数据及合规进展;

• 《国家反洗钱/反恐融资战略2024-2026》:明确未来三年萨摩亚反洗钱、反恐融资的发展目标及实施路径。

6.2 FATF/APG评估结果

萨摩亚是亚太反洗钱工作组(APG)正式成员,接受该工作组的相互评估,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 2015年相互评估报告:萨摩亚在国际合作、信息交换等方面获得较高评价,但在风险识别、预防性措施、合规监管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 2023年第8次后续报告(FUR):显示萨摩亚在技术合规层面取得显著进步,核心提升包括:

1. 建议18(内部控制):从“基本合规”提升至“合规”;

2. 建议19(高风险国家):从“不合规”提升至“部分合规”;

3. 建议36(国际条约):从“部分合规”提升至“基本合规”;

• 第四轮评估:暂定2027年开展,目前萨摩亚正针对前期评估不足,推进合规体系优化;

• 重要说明:截至2026年4月,萨摩亚未被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列入灰名单或黑名单,合规状态良好。

6.3 EU名单状态(最新——重要)

萨摩亚在欧盟税务辖区名单中的状态,是其国际认可度的重要标志,具体变化如下:

历史状态:2017年起,萨摩亚因对国际公司与本地公司适用差别税收待遇(即IC享受完全免税,本地公司按27%税率缴税),不符合欧盟“公平税务”要求,被列入欧盟非合作税务辖区名单(Annex I,即EU黑名单)。

重大变化:

• 2026年1月,萨摩亚通过《杂项(废除国际公司税收豁免)修正法案2026》,正式废除IC的差别税收豁免,实现国际公司与本地公司的税制统一;

• 2026年2月17日,欧盟理事会正式发布公告,将萨摩亚从EU黑名单(Annex I)中移除;

• 移除原因:萨摩亚已满足欧盟“公平税务”标准2.1的要求,彻底消除了“有害税收优惠”;

• 目前状态:萨摩亚已不在任何欧盟税务警示名单(Annex I或Annex II)中,标志着其正式迈入“合规重塑”阶段,国际信誉得到实质提升。

6.4 KYC/UBO要求

萨摩亚对离岸公司(IC)的KYC(客户身份识别)及UBO(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有明确要求,具体规则如下(依据SIFA《离岸实体合规指引2026》):

现行基础要求:

• 注册渠道限制:所有IC注册必须通过萨摩亚持牌注册代理(Registered Agent)完成,个人或无牌机构无法直接办理注册;

• KYC核心要求:所有董事、股东、UBO(受益所有人)须提供有效护照、近期地址证明(如水电费账单、银行对账单)等身份材料,确保身份真实可追溯;

• UBO信息管理:UBO信息须由注册代理向SIFA报备,并存档于注册代理处,目前不设立公开的UBO登记册,不对外公开查询;

• 年度更新义务:IC须每年向SIFA报告所有权变更、资金来源及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信息,确保信息及时更新。

2026年改革新增要求:

受益所有人登记册(Register of Beneficial Ownership)建设已进入“稳步进展”阶段(依据SIFA 2026年Q1季报),预计将逐步完善UBO信息留存机制,实现UBO信息的集中管理,但短期内不会开放公开查询,仍维持现有保密标准。

6.5 年度申报要求

萨摩亚IC的年度申报要求相对宽松,核心要求如下(依据《国际公司法1988》及SIFA最新合规指引):

• 财务报告:无强制年度财务报告要求,IC无需向SIFA提交财务报表;

• 会计记录:须妥善保存会计记录至少7年,确保能够清晰反映公司的收入、支出及资产状况,以备SIFA核查;

• 审计要求:无强制审计要求,IC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进行审计;

• 年度续牌:须在每年注册周年日之前,缴纳年度牌照费(政府费100美元+注册代理续费),逾期未缴纳将面临罚款,甚至被注销注册;

• 信息公开:董事、股东及UBO资料不对外公开,仅注册代理及SIFA可查阅,保留一定的隐私性。

七、法律成熟度与司法环境

7.1 主要离岸立法体系

萨摩亚已建立相对完整的离岸立法体系,核心法规及修订情况如下,涵盖各类离岸实体的设立、运营及监管:

法规名称

颁布/修订情况

主要内容

International Companies Act 1988

多次修订,最近重大修订:2014年、2026年

IC的注册、治理、税制框架,是离岸业务核心法规

International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14

2014年颁布

强化IC的公司治理及合规要求,完善注册流程

Miscellaneous Amendment Act 2026

2026年1月生效

废除IC税收豁免,推动税制向属地制转型

Trusts Act 2014

2014年颁布,替代1987年版

国际信托的设立、管理、资产保护规则

Foundations Act 2016

2016年颁布,含2019年修订版

基金会的设立、运营及财富传承相关规则

International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1998

1998年颁布

国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框架及监管要求

Samoa Trustee Companies Act 2017

2017年颁布,含2019年修订版

三类受托公司的牌照管理、运营规范

Special Purpose International Companies Act 2012

2012年颁布

特殊目的国际公司的设立及证券化业务规范

International Banking Act 2005

2005年颁布

国际银行的注册、监管及业务规范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Act 1988

1988年颁布

国际保险业务的监管及合规要求

7.2 法院体系与司法救济

萨摩亚设立四级法院体系,负责处理各类民事、刑事及商事纠纷,具体层级及管辖范围如下(依据《萨摩亚法院法》):

1. 区级法院(District Court):最低层级法院,主要管辖初级民事、刑事事务,审理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2.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拥有首要管辖权,负责审理重大民事、商事及刑事事务,包括离岸实体相关的商事纠纷;

3.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最高法院的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对最高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

4. 新西兰枢密院(Privy Council):萨摩亚于1999年正式废除上诉至英国枢密院的制度,目前终审上诉法院为萨摩亚上诉法院;但部分历史判例仍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7.3 重要结构性劣势:判例法极度稀缺

判例法稀缺是萨摩亚法律成熟度的核心短板,也是其与BVI、开曼等主流离岸法域的关键差距,具体表现为:

• 离岸商事判例极少:萨摩亚法院处理国际商事离岸纠纷(如股东纠纷、合同效力、信托争议、股权处置等)的判例极为稀缺,缺乏可参考的裁判标准;

• 无专门商业法院:未设立专门的商业法院(Commercial Court),与BVI形成鲜明对比——BVI商业法院自2009年设立以来,积累了大量国际商事判例,裁判标准成熟;

• 裁判不确定性高:由于缺乏判例支撑,合同效力、信托纠纷、股权争议等复杂商事问题,仅能依赖成文法文字解释,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较高,增加客户的法律风险;

• 模糊条款缺乏诠释:成文法中部分模糊条款,无法通过判例法进行补充诠释,导致实务操作中存在诸多争议点,难以形成统一的执行标准。

7.4 与新西兰法律的关系

由于历史上曾为新西兰托管地,萨摩亚的法律体系与新西兰法律存在密切关联:

• 立法借鉴:萨摩亚的成文法在立法技术、法律原则等方面,大量借鉴新西兰法律体系,部分条款直接参考新西兰相关立法;

• 判例参考:新西兰的判例法在萨摩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能会参考新西兰的裁判思路,但新西兰判例并无法律约束力;

• 局限性:这种参考关系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本地判例稀缺的问题,但无法等同于成熟的本地商事司法实践,也无法解决离岸商事纠纷的裁判不确定性问题。

7.5 争议解决

萨摩亚支持多种争议解决方式,核心规则如下(依据《萨摩亚仲裁法1976》):

• 仲裁解决:支持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可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地及仲裁规则;

• 法律适用约定:部分商事合同可约定适用其他法域的法律(如英格兰法律、香港法律),并约定在其他法域解决争议;

• 实务建议:对于重要的离岸架构(如大额资产持有、多方股东合作),不建议依赖萨摩亚本地法院解决争议,建议在合同层面明确约定成熟的仲裁机构(如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降低裁判不确定性风险。

八、对中国企业/个人的适用性

8.1 主要使用场景(现实情况)

结合中国(含大陆、香港、台湾)客户的实际需求,萨摩亚IC的主要使用场景集中在以下四类,覆盖中小客户及简单架构需求:

1. 中小贸易公司的离岸开票工具(最常见):中国中小外贸企业设立萨摩亚IC作为中间贸易载体,由IC与海外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接收境外货款,再与中国境内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将利润差额留存在IC的境外银行账户中,实现利润留存及资金灵活调配。

2. BVI的低价替代品(SPV):针对资金规模小、追求极低成本的客户,萨摩亚IC可作为资产持有SPV,用于持有香港公司股权、境外银行账户等简单资产,替代成本较高的BVI公司。

3. 个人境外财富规划的基础层:中国高净值个人可通过萨摩亚IC持有境外金融资产(如港股、美股、基金),配合离岸信托使用,实现境外资产的初步隔离与配置。

4. 小型ODI架构的载体:在境外投资金额较小、对架构法律成熟度要求不高的场合,中国企业可通过萨摩亚IC开展境外直接投资,降低架构搭建及维护成本。

8.2 37号文/ODI合规考量

37号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4〕37号)

37号文是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融资的核心合规要求,针对萨摩亚IC的适用规则如下:

• 登记义务:中国税务居民(自然人)通过萨摩亚IC进行境外投融资(如设立SPV、持有境外资产)的,理论上须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37号文登记,登记主体为境内居民个人,登记核心是披露萨摩亚IC的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投融资用途及境外资产明细,确保境外投融资行为处于外汇监管范围内。需特别注意,“理论上须登记”并非“可选择性登记”,而是法定义务,仅因部分中小客户架构简单、资金规模小,实际监管中存在未严格执行的情况,但不能以此规避登记义务。

• 登记例外情形:若境内居民个人仅通过萨摩亚IC持有少量境外金融资产(如小额港股、美股持仓),且不涉及资金跨境划转、不从事投融资活动,仅用于个人财富持有,部分地区外汇管理局可酌情简化登记流程或免于登记,具体需以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最新口径为准(不同地区执行标准存在差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外管局)。

• 登记流程与材料:办理37号文登记需通过境内居民个人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核心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萨摩亚IC注册文件(注册证书、章程)、IC股权结构证明、资金来源证明(如境内银行流水、资产证明)、投融资意向文件(如境外投资协议、资产持有证明),部分地区还需提供萨摩亚IC的实际控制人声明及业务说明,整体流程约5-10个工作日,具体时长取决于当地外管局审核效率。

• 违规风险提示:境内居民个人未按规定办理37号文登记,通过萨摩亚IC开展境外投融资的,属于外汇违规行为,可能面临三大风险:一是资金跨境划转受限,境外资金无法正常汇入境内,或境内资金无法合规划转至萨摩亚IC境外账户;二是面临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包括罚款(通常为违规金额的1%-5%)、约谈警示;三是影响个人后续境外投融资、外汇结算等业务办理,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列入外汇监管重点关注名单。

• 萨摩亚IC的特殊性注意:由于萨摩亚与中国无税收协定及信息交换协议,外汇管理局在审核37号文登记材料时,可能会要求补充萨摩亚IC的收入来源证明、业务真实性证明,以核实是否存在规避监管、资金违规外流等情况,建议提前准备相关材料,避免登记受阻。

ODI备案(境外直接投资备案)

中国企业通过萨摩亚IC开展境外直接投资(ODI)的,需严格遵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及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ODI备案手续,核心规则及适配萨摩亚IC的注意事项如下:

• 备案主体与范围:境内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萨摩亚IC对外进行股权投资、设立境外实体、开展境外经营活动的,均需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ODI备案,同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两者缺一不可,属于法定备案义务。若境内企业仅通过萨摩亚IC持有境外资产(不从事经营活动),也需办理简易ODI备案手续。

• 备案核心要求:ODI备案的核心是审核境外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合理性,重点关注三点:一是资金来源合规,需提供境内企业的资金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审计报告),确保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不涉及违规融资;二是投资用途合规,禁止通过萨摩亚IC开展国家禁止或限制类境外投资(如赌博、色情、危害国家安全的领域);三是架构合规,需披露完整的境外架构(境内企业→萨摩亚IC→境外目标资产/实体),明确各层级的股权比例、实际控制人及业务范围。

• 萨摩亚IC的备案难点:由于萨摩亚属于离岸法域,且法律成熟度、判例体系较弱,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局在审核ODI备案时,会对萨摩亚IC的“业务真实性”提出更高要求,可能要求补充以下材料:萨摩亚IC的实际经营地址(若有)、核心人员信息、业务合同、收入来源证明等,以证明其并非“空壳公司”。对于仅作为SPV持有境外资产的萨摩亚IC,需重点说明其资产持有目的、后续管理计划,避免备案被驳回。

• 未备案的违规后果:境内企业未办理ODI备案,通过萨摩亚IC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将面临商务部及外汇管理局的双重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境外投资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同时限制企业后续境外投资备案办理,境外资金无法合规返程,严重影响企业跨境经营架构的稳定性。

• 实操建议:中国企业若计划通过萨摩亚IC开展ODI,建议提前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局沟通备案要求,结合萨摩亚IC的业务场景(如资产持有、境外贸易)准备针对性材料,重点突出“业务真实性”和“架构合规性”,避免因材料不全、说明不清导致备案受阻;对于中小规模ODI(投资金额500万美元以下),可申请简易备案流程,提升备案效率。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