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倡导的全球税收透明度标准及国际金融监管趋势,开曼群岛于近期集中推出并生效了一系列关键法规修订。上述法规的核心条款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标志着开曼群岛在税务信息自动交换、加密资产监管及公司治理便利化方面进入了新阶段。
本次更新旨在巩固其作为国际领先金融中心的合规地位,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清晰、更现代化的运营框架。相关实体需及时审视并调整其合规策略与运营流程。
2025年11月27日,《2025年税务信息局(国际税务合规)(共同申报准则)(修订)条例》正式发布。此次修订对原有的共同申报准则(CRS)合规体系进行了实质性优化,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 注册与信息变更流程规范化
自2026年1月1日起,任何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被界定为开曼群岛金融机构的实体,必须于次年的1月31日前,通过开曼群岛税务信息局(TIA)运营的DITC门户完成CRS注册。
同时,为保持信息时效性,金融机构的注册信息(如分类、名称、联系方式等)发生任何变更,须在变更生效后30日内提交更新申报表。对于在2025年度已成为金融机构的实体,法规设置了过渡期,其注册截止日期仍为2026年4月30日。
2. 主要联络人属地要求本地化
修订条例引入了一项关键属地要求:每家开曼群岛金融机构指定的主要联络人(PPoC)必须是位于开曼群岛境内的个人。此项规定旨在强化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直接、高效沟通。对于已注册但PPoC在境外的机构,需在2027年1月31日前完成本地PPoC的委任并通知TIA。
3. 申报期限统一并提前
为提高行政效率,修订案统一并提前了CRS年度申报与CRS合规表格申报的截止日期。自2027年1月1日起(即针对2026年度的申报),两项申报均须在报告年度次年的6月30日前完成。此前,年度申报与合规表格申报的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31日和9月15日。
4. 尽职调查与信息收集范围扩大
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责任进一步加重。新规要求收集并申报两类补充信息:
• 账户持有人的实际控制人信息;
• 申报账户的特定状态信息(如是否为联名账户、存量或新增账户)。
这些信息需通过更新的自我认证表格获取,且金融机构在申报时必须确认已从所有相关账户持有人处取得了有效的自我认证。
5. 违规处罚机制调整
TIA的执法权力得到加强。对于未按时提交CRS申报及合规表格的违规行为,TIA现可直接出具处罚决定,无需预先发送违规通知书。依据现行标准,每项违规最高可处以12,000美元(10,000开曼元)的罚款。原条例中允许机构提交书面陈述请求宽免的流程已被替代。此外,“逾期缴纳罚款需加收利息”的条款已被废除。
6. 数字资产明确纳入监管范畴
为回应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修订条例将电子货币和加密资产正式纳入CRS监管框架:
• 存款机构定义扩展至包含发行特定电子货币和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实体。
• 金融资产范畴扩充,明确涵盖用于支付或投资的加密资产。
• 从事加密资产发行、交易、托管及钱包服务的实体,自此需履行与传统金融机构同等的CRS尽职调查与申报义务。
• 修订为未来与OECD的《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衔接预留了空间,以避免重复报告。
合规建议要点
面对上述CRS修订,相关实体应立即行动:
• 重新评估自身CRS分类,确认是否落入“金融机构”定义。
• 核查并确保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CRS注册(针对2025年已成金融机构的实体)。
• 制定计划,在2027年1月31日前委任开曼本地主要联络人。
• 全面审查并更新内部CRS合规政策与流程,特别是账户开户和尽职调查程序,确保能收集新规要求的补充信息。
• 为2027年度的申报工作调整内部时间表,以适应新的6月30日统一截止日期。
• 从事数字资产业务的机构,需专项评估其产品与服务是否触发CRS义务。
• 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持有相关牌照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合规健康检查与申报支持,确保符合最新的复杂监管要求。
为落实OECD于2023年发布的《加密资产报告框架》,开曼群岛同步颁布了《2025年加密资产报告框架条例》。该条例自2026年1月1日生效,旨在建立针对加密资产交易的独立信息收集与交换体系,与CRS形成互补。
1. 核心适用范围
• 申报主体:位于开曼群岛的加密资产服务商,包括从事加密资产与法币兑换、加密资产间转移、交易平台运营及部分托管服务的实体与个人。
• 资产范围:涵盖可转让的加密资产,但明确排除了央行数字货币(CBDC)及特定电子货币(此类已在修订后的CRS中覆盖)。
• 申报对象:与开曼群岛签订有效信息交换协议的税收管辖区居民。
2. 主要义务与时间线
• 尽职调查:服务商需建立并维护书面的税务身份识别政策与流程。
• 存量用户核查:必须在2027年1月1日前,完成对所有现有用户的税务居民身份自我认证。
• 新增用户要求:自2027年1月2日起,在与新用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或之前,必须获取有效的自我认证。
• 首次申报:首份CARF年度报告(涵盖2026年期间的交易)需在2026年6月30日前提交。即便无应报告交易或已在其他机制下报告,也需进行零申报。
《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案)2024》于2026年1月1日生效,此次修订侧重于提升商业灵活性与效率,增强司法管辖区的吸引力。
1. 简化有偿债能力公司的减资程序
新法第14条取消了有偿债能力公司减资必须经法院批准的要求。若公司章程允许,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实施减资,前提是该决议附有全体董事签署的偿债能力声明。相关文件提交至公司注册处后,将在政府公报上公告即可生效。此举显著简化了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架构中的资本返还流程。
2. 扩大境外实体迁入范围
修订案扩展了《公司法》第201条的适用范围,允许在境外司法管辖区设立的无股本的有限责任公司(LLC或其他类似实体),通过存续方式迁入开曼群岛并注册为豁免公司。这为更多类型的国际实体选择开曼群岛作为注册地提供了可能。
3. 新增公司类型转换路径
修订案引入了两条新的转换路径:
• 豁免公司转为居民公司:新增第211A条和211B条,允许开曼豁免公司重新注册为在本地经营的普通居民公司,以满足其业务本地化需求。
• 实体形式双向转换:新增第233A条和233B条,分别明确了开曼有限责任公司(LLC)和基金会公司可依法转换为豁免公司的法定程序。这与《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已存在的豁免公司转LLC的条款相呼应,为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选择最合适的法律实体形式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灵活性,例如为筹备上市而进行的架构重组。
总体而言,开曼群岛2026年的这一系列监管更新,体现了其主动对接国际最高标准、完善自身法律体系的持续努力。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深入理解新规变化并提前规划合规路径,是确保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的关键。建议相关实体的董事、高管及合规团队尽快寻求专业法律与合规顾问的支持,以有效应对新的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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