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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企业所得税优惠攻略:新政解读与申请路径

百川归海小编整理 更新时间:2026-04-29 13:46 本文有2人看过

“越南企业所得税优惠怎么申请?2025年大改后,原来工业区的优惠是不是全没了?”这是众多布局越南的中资企业最关心的核心问题。2025年确实是越南CIT领域二十年来最具颠覆性的改革年份,但“全没了”的说法并不严谨——旧有的区位导向型优惠逻辑被彻底打破,取而代之的是行业资质与技术能级为核心的全新优惠体系。对中资制造企业而言,此次改革呈现“两极分化”效应,最终收益与否,关键取决于企业所处行业、技术水平及合规能力。

一、越南企业所得税(CIT)基本框架(2026年最新版)

1.1 税率结构(依据2026年越南税法修改补充法)

越南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体系层次清晰,以20%标准税率为核心基准,绝大多数外资制造企业在未享受任何优惠时,均适用该税率。结合2026年4月越南第十六届国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税法修改内容,不同行业及企业类型适用税率如下:

行业/企业类型

CIT税率标准

工业/商业/服务(普通类型)

20%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

25%-50%(按合同盈利能力核定,合同收益越高,税率档位越高)

贵金属/宝石矿产开采

40%-50%

SME微型企业(年收入≤VND30亿)

15%

SME小型企业(年收入30-500亿VND)

17%

需特别说明的是,石油天然气行业的高税率区间,核心是越南政府根据油气合同的盈利水平动态核定,该类业务与绝大多数中资制造企业无关,但需了解其税制特殊性,避免认知偏差。

1.2 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

越南CIT应税所得的计算遵循明确的法定公式,结合2026年税收征管数字化要求,具体规则如下:

应税所得 = 收入 - 可扣除费用 - 免税收入 + 其他应税收入

其中,收入确认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外资企业须以越南盾(VND)作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等外币收付需按越南国家银行公布的实时汇率折算。税务年度默认为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外资企业可申请自定义财务年度(如4月至次年3月),但需提前向税务机关备案,且首个税务年度时长不得超过15个月。

CIT缴纳实行“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双重模式:每季度末由企业自行估算应纳税额预缴,次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税务年度的汇算清缴,同步报送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及相关税务资料,确保征管合规。

1.3 可扣除与不可扣除费用(实操重点)

越南税法对CIT可扣除费用实行“有合法凭证、与经营活动相关、符合税法规定”的三重审核标准,结合2026年增值税进项抵扣新规(2000万越盾以上采购需非现金支付+电子发票),具体分类及实操要点如下:

可扣除费用(需留存完整凭证)

  • 原材料、燃料、动力采购成本:需取得越南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无法抵扣;

  • 员工薪资、工资及社会保险:需实际支付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薪资标准需符合越南当地最低工资要求;

  • 固定资产折旧:需在越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内计提,不同类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明确区分(如机械设备5-10年);

  • 办公室租金、设备租赁费:需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租金标准符合市场公允价格;

  • 差旅费:需提供原始凭证(如交通、住宿发票),且金额在税务机关规定标准内;

  • 广告营销费:一般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特殊行业(如快消)可申请适度上浮,需提前备案;

  • 符合条件的利息费用:受EBITDA 30%上限限制(详见下文);

  • 科研开发费用:可享受150%加计扣除,具体范围及要求详见第六节。

不可扣除费用(高频踩坑点)

不可扣除事项

详细说明(依据Decree 132/2020/ND-CP及2026年税法修改内容)

超限利息支出

超过EBITDA 30%的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净利息支出不可扣除,参照OECD BEPS行动计划4,超出部分可结转未来5年扣除

无合法发票的支出

越南实行严格的电子发票管理制度,无合规电子增值税发票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2026年征管数字化后,稽查力度进一步加大

行政罚款、税务滞纳金

任何因违规产生的罚款、滞纳金,均不可在税前扣除,包括环保、税务、劳动合规等领域的处罚

非业务相关支出

员工福利超标部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捐赠、股东分红等,均不可扣除

资产减值准备

超出越南税法规定比例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可扣除,需按税务机关核定标准计提

超标工资

高管工资若与企业实际业务规模、行业水平不匹配,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计税基数,超标部分不可扣除

向税收洼地关联方支付费用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服务费、管理费,不可扣除,需提供关联交易定价说明

预提费用(当期未实际发生)

越南税法对预提费用扣除要求严格,当期未实际支付的预提费用,不得在当期扣除

其中,关联方利息的30% EBITDA上限,是近年来对中资企业影响最大的规则之一。该规则自2020年通过Decree 132/2020/ND-CP引入,与OECD建议完全一致,核心公式为:可扣除净利息 = EBITDA × 30%。在实务中,电池、钢铁、化工等资本密集型中资企业,投产初期杠杆高、EBITDA偏低,大量利息费用常因超出上限无法当期扣除,给企业现金流带来较大压力。

1.4 亏损结转规则

越南允许企业将经营亏损向后结转,但设置了严格的时限及使用要求,结合2026年税制优化内容,具体规则如下:

  • 结转期限:亏损发生后的第1至第5个纳税年度,共计5年;

  • 结转限制:不允许回溯结转,即不能将亏损退回前期申请退税;

  • 使用要求:每年必须全额使用当年可用亏损,不允许人为推迟扣除。

简单来说,若企业第1年发生100亿VND亏损,截至第6年仍未盈利或盈利不足以弥补全部亏损,未弥补部分将自动作废。对于重工业等投产初期亏损期较长的项目,在制定商业计划时,必须将该规则纳入财务模型,合理规划盈利周期。

二、2025-2026年越南CIT新法:结构性变革核心解读

2.1 立法背景与生效时间

2025年10月1日,越南《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正式生效,取代沿用近二十年的旧法,配套实施细则为Decree 320/2025/ND-CP;2026年4月,越南国会进一步通过《〈企业所得税法〉部分条款修改补充法》,对部分优惠规则进行细化完善,这是越南CIT制度自2014年大修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变革。

此次变革的核心驱动力有两点:一是中美贸易摩擦带来的制造业转移红利,大量中资、韩资、台资企业涌入越南,越南政府意识到,单纯的区位补贴(如工业区普惠优惠)无法筛选高质量投资,需将优惠与技术能级、国家产业政策目标深度绑定;二是OECD Pillar Two全球最低税的实施压力,越南已承诺落实该规则,对年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大型跨国企业,有效税率不得低于15%,旧法中大量10%及以下的优惠税率,在该规则下吸引力大幅下降,新法需实现与Pillar Two的兼容。同时,结合2026年越南“两位数增长”目标,此次税制改革也是为了实现“择商引资”,引导投资向高端制造、数字技术等领域倾斜。

2.2 核心变化:从区位驱动到资质驱动

旧法的优惠逻辑以“投资区位”为核心:企业只要入驻工业区(KCN),即可享受10%税率、15年优惠期,经济特区享受更高优惠,区位是优惠资格的核心判断标准。

新法彻底打破这一逻辑,转向“行业+技术资质”双驱动:工业区区位优惠全面取消,不再自动赋予任何CIT优惠,转而建立以行业分类、技术认定为核心的优惠体系。这一转变对不同类型的中资企业影响差异显著:

  • 劳动密集型制造企业(纺织、鞋类、家具等):此前依赖工业区区位优惠享受低税率,新法实施后,若无法达到技术认定标准,将直接适用20%标准税率,优惠力度大幅收窄,这也是越南扶持民族资本、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举措;

  • 高技术制造企业(电子、电池、半导体等):若能通过高科技企业认定,可享受10%税率、15年优惠期,且优惠条件比旧法更细化、更稳定,整体收益优于旧法;

  • 数字技术企业(软件、SaaS、数字内容等):可通过《数字技术产业法》(Law 71/2025/QH15)路径,享受专属CIT优惠,2026年1月1日起该路径正式落地实施。

2.3 2026年最新优惠体系详表

优惠等级

CIT税率

优惠期限

免税期

减半期

核心适用条件(依据2026年税法修改补充法)

特别投资项目

5%

22.5年

6年

13年

投资额≥VND6000亿(约2400万美元),须经越南总理批准,属于国家重大战略方向项目(如芯片制造、新能源基地)

高科技企业(二类)

10%

15年

4年

9年

经越南科学技术部(MOST)认定,研发占比、研发人员等指标达标,持有高科技企业证书,符合《确定高科技企业标准的决定》要求

高科技产品制造

17%

10年

2年

4年

产品列入《高科技产品鼓励目录》,但企业未达到高科技企业全部认定标准

SME微型企业

15%

长期适用

年营业收入≤VND30亿(约12万美元),需符合越南小微企业认定标准(2026年新规细化了认定流程)

SME小型企业

17%

长期适用

年营业收入VND30亿-500亿VND,需完成小微企业备案登记

需重点说明的是,5%税率、22.5年优惠期的特别投资项目,门槛极高:VND6000亿投资门槛仅为基础条件,还需被认定为国家战略层面的重大投资,最终需经越南总理审批,适用范围极窄,主要面向芯片制造、新能源基地等高端领域。对绝大多数中资制造企业而言,核心可争取的是10%(高科技企业)和17%(高科技产品制造)两个优惠档次。

2.4 新旧法优惠对比(2026年更新版)

优惠维度

旧法(2014年体系)

新法(2025年起,含2026年补充修改)

区位优惠

工业区内享10%/15年;经济特区10%/15年,首4年免税+5年减半

区位优惠全面取消,仅保留少数经济困难地区工业园优惠,工业区不再自动享有优惠税率

高科技企业

10%/15年(基于企业认定或项目认定)

10%/15年(仅企业认定,条件更细化,结合2026年新规强化研发占比审核)

特别大型投资

无明确的5%税率档次

新设5%/22.5年(总理特批),细化了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的认定标准

SME优惠

存在但规定分散,执行标准不统一

明确为15%/17%长期税率,细化认定流程,强化备案管理,但中资外资企业暂无法享受部分小微企业新增免税政策

高科技产品制造(非全认定)

未单独列出优惠档次

新设17%/10年档次,明确产品目录及适用条件

数字技术

无专项立法及优惠

Law 71/2025新建体系(2026年1月起生效),提供专属CIT优惠

2.5 过渡规则:已享优惠项目的处理方式(实操关键)

新旧法交替期间,越南遵循“不溯既往”原则,但设置了明确的适用边界,结合2026年征管实践,具体规则如下:

  • 原则一:2025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投资注册证(IRC)并已享受优惠的项目,继续按旧法执行至优惠期届满。例如,某中资工业区制造企业2022年取得IRC,享受10%/15年优惠至2037年,可继续按旧法享受优惠至2037年,不受新法影响;

  • 原则二:2025年10月1日后新注册的项目,一律适用新法,无任何例外;

  • 原则三:已有IRC但尚未开始享受优惠期的项目(如因亏损未进入免税期),以2025年10月1日为分水岭——10月1日前应当开始但因亏损推迟的,可继续按旧法标准享受;10月1日后新产生的优惠期,按新法核算。

从实操角度来看,不建议企业盲目“赶末班车”,在2025年9月30日前仓促获取IRC以锁定旧法优惠。一方面,越南地方投资部门审批速度不可控,仓促申请可能导致资料不合规,反而延误投资进度;另一方面,若企业符合新法高科技企业认定条件,新法的优惠稳定性、适配性更优,长期收益更有保障。

三、高科技企业认定:通往10%税率的核心路径(2026年实操指南)

3.1 主管机构与认定体系

越南高科技企业认定的主管机构为越南科学技术部(MOST,Bộ Khoa học và Công nghệ),具体承办机构为MOST下属的高新技术活动认证办公室(COHA),认定流程及标准均依据《确定高科技企业标准的决定》及2026年最新补充规定执行。

认定分为两个层次,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配路径:

  • 企业层面认定:认定企业整体为高科技企业,可直接享受10%税率、15年优惠期,是中资企业的首选目标;

  • 项目层面认定:特定项目符合高科技标准,但企业整体未达标,可享受较低档次优惠(如17%税率),适合多元化经营、仅部分业务符合高科技标准的企业。

3.2 认定条件(六项核心要求,2026年最新标准)

结合越南政府公布的高科技企业三项核心指标及2026年新规,认定需满足以下六项硬条件,缺一不可:

  • 条件一:产品须在高科技产品鼓励清单内。越南定期更新《鼓励开发和应用的高科技产品清单》(Decision 69/2019/QD-TTg及后续修订),涵盖电子信息、机械自动化、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申请前需先通过MOST官网查询,确认产品是否在清单内——这是核心硬门槛,不在清单内,其他条件再好也无法通过认定。

  • 条件二:主营收入占比要求。经营满3年以内的企业,高科技产品及服务收入须占总收入60%以上;经营满4年以上的企业,该比例须提升至70%以上(依据《确定高科技企业标准的决定》)。多元化经营的中资企业需特别注意,普通制造业务收入占比不可过高,避免影响认定。

  • 条件三:研发支出占比。按企业规模实行分档要求:大型企业需达到年收入的1%以上,中型企业为0.5%-1%,小型企业为0.5%以上。研发支出需有详细凭证记录,包括研发人员薪资、设备折旧、原材料耗用等,需单独核算,不可笼统归集,2026年税务稽查将重点核查研发费用的真实性。

  • 条件四:研发人员要求。专职研发人员须占全体员工总数的5%以上,且需持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越南合法登记就业,提供劳动合同、学历证明及社保缴纳记录。这一要求与越南政府公布的高科技企业核心指标完全一致,是认定的关键前提。

  • 条件五:实际运营满1年。新设外资公司需实际运营至少1年后,方可提交认定申请,这是企业需承担的时间成本。若企业急于锁定优惠税率,可提前规划研发活动及人员配置,确保运营满1年后能快速满足其他认定条件。

  • 条件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须取得ISO 9001或其他国际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证书需在有效期内,且与企业主营业务匹配。

3.3 申请流程与实操注意事项(2026年最新流程)

高科技企业认定流程分为4个步骤,整体周期约1-2个月,具体如下:

  1. 材料准备(1-2周):需准备企业注册文件(ERC/IRC、公司章程)、近3年审计财务报告、产品技术说明书(证明属于高科技产品清单项目)、研发活动详细记录(含人员名单、费用分类)、研发人员学历及就业证明、ISO或相关质量认证、税务合规证明(近1年无税务违规记录);

  2. 提交申请(1个工作日):通过越南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线上提交至MOST/COHA,线下无需提交纸质材料,2026年全面实行线上审批;

  3. 审核公示(30个工作日内):MOST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重点为研发活动真实性、研发人员资质及收入占比;

  4. 证书颁发与适用:审核通过后,颁发高科技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企业需向当地税务机关出示证书,方可适用10%优惠税率。

实操中需重点注意:高科技企业证书有效期仅3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认定,优惠并非“一劳永逸”。不少中资企业首次取得证书后,因业务扩张引入非高科技产品线,导致3年后续期时收入占比不达标,认定失败,被打回20%标准税率,对税务规划造成灾难性影响。建议企业将高科技企业认定条件(尤其收入占比和研发占比)纳入年度KPI管理,定期自查,避免临时抱佛脚。

四、数字技术产业法路径(Law 71/2025/QH15):2026年新增优惠通道

4.1 立法背景与适用范围

除新CIT法外,越南国会同期通过《数字技术产业法》(Law 71/2025/QH15),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越南首次为数字技术领域设立专项税务激励路径,核心目的是吸引全球数字技术企业投资,推动越南数字经济发展。

该路径的适用范围明确,主要涵盖:电子设备制造、数字技术产品(软硬件集成)、数字平台、数字内容开发、人工智能应用等领域,中资数字科技企业可重点关注。

4.2 核心税务待遇

数字技术产业法路径下的CIT优惠,与高科技企业二类优惠完全一致:适用10%税率,优惠期15年,其中前4年免税,后9年减半征收,与高科技企业享受同等税收待遇。

相对高科技路径的优势

  • 优势一:无需运营满1年。新设企业只要符合产品和业务条件,即可在设立初期确定优惠税率,从第一个盈利年度开始适用10%税率,无需等待1年运营期,大幅缩短优惠享受周期;

  • 优势二:认定主管机构更灵活。由越南信息与通信部(MIC)参与认定,在部分电子设备、数字产品的分类上,比MOST的认定标准更灵活,部分边缘产品可通过该路径获得优惠;

  • 优势三:覆盖范围更明确。专门针对数字技术领域,对电子设备制造、数字平台等细分领域的优惠条件进行了细化,企业可更清晰地判断自身是否符合要求。

主要风险与应对建议

  • 风险一:产品分类争议。适用范围需由MIC进行产品分类确认,若产品介于“数字技术产品”和“普通电子产品”之间,可能出现分类争议,影响优惠享受。应对建议:投资前向MIC申请预先确认(Advance Ruling),明确产品分类,避免后续争议;

  • 风险二:配套细则未完全落地。截至2026年4月,Law 71的部分实施细则仍在制定中,部分优惠的具体执行标准尚未明确。应对建议:2026年拟进入越南的数字科技企业,需密切跟踪Decree层面的细化规定,及时调整企业规划;

  • 风险三:路径取舍难题。同时符合高科技企业和数字技术产业法路径条件的企业,税率相同但申请流程、主管机构、证书管理不同。应对建议:优先选择高科技企业路径(MOST认定更权威,后续续期更稳定),将数字技术产业法路径作为备用方案。

五、出口加工区(EPZ)的特殊税务处理(2026年新规)

5.1 EPZ的法律定位

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KCX)是越南工业园区体系中的特殊形态,法律上被视为“境外区域”,其核心特点是“封闭管理、专供出口”,EPZ内企业与越南境内企业的交易,均按跨境进出口业务处理,适用特殊的税务规则。

5.2 EPZ的主要税务优势(不受工业区优惠取消影响)

  • 关税完全豁免:EPZ企业从境外进口的原材料、机械设备、半成品,免征进口关税;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至境外,也免征出口关税,大幅降低进出口成本;

  • 增值税视同出口处理:EPZ企业从越南境内购入原材料、零部件,适用0%增值税(视同出口),而非10%标准税率,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提升产品竞争力;

  • CIT优惠独立适用:EPZ企业的CIT优惠,不受工业区区位优惠取消的影响,可按新法规定的行业/技术等级单独申请优惠(如高科技企业10%税率),实现双重税务利好。

EPZ与标准工业区(KCN)的核心对比(2026年)

对比维度

出口加工区(EPZ/KCX)

标准工业区(KCN)

销售目的地限制

主要面向境外出口,向越南境内销售受限(需办理进口手续)

可自由向境内、境外销售,无限制

进口关税

免征

按越南税则税率征收,可申请保税

增值税(境内采购)

0%(视同出口)

10%(标准税率)

与境内企业交易

视同进出口,须办理通关手续

普通交易,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可

CIT优惠

按行业/技术认定(新法下),可享受独立优惠

按行业/技术认定(新法下),无区位优惠

适合类型

100%出口导向、加工贸易类企业

兼顾出口与内销的制造企业

EPZ最适合全部产品出口至第三国(含中国、日本、欧美)、不涉及越南内销市场的中资制造企业,典型如电子零配件、电池组件、半导体封测等全球供应链配套企业。这类企业入驻EPZ,可同时享受关税豁免、增值税优惠及CIT行业优惠,税务成本优势显著。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6年实操要点与协同效应

6.1 政策内容(2026年延续执行)

自2023年起,越南开始实施研发费用150%加计扣除政策,2026年税法修改后,该政策继续延续,核心内容不变: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计算CIT应税所得时,可按150%的比例扣除,即实际发生100万VND研发费用,计税时可扣除150万VND,相当于50万VND的所得直接免税,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6.2 适用范围(明确可加计与不可加计项目)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

  • 研发人员薪资:须为专职研发人员,有详细台账记录,包含薪资发放凭证、社保缴纳记录;

  • 研发专用设备及仪器的折旧摊销:仅针对研发专用设备,与生产共用的设备不可加计扣除;

  • 研发原材料及消耗品:需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有明确的领用记录;

  • 委托越南境内科研机构的研发服务费:需签订正式委托合同,取得合规发票;

  • 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费用:如专利申请费、商标注册费等,与研发成果相关的费用。

不可加计扣除的支出(易踩坑点)

  • 委托境外机构(含中国母公司)的研发费用:跨境研发外包不享受加计扣除,这一限制很多中资企业容易忽视,需特别注意;

  • 可资本化的研发成本:仅可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可加计扣除,需资本化的研发成本(如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不可加计;

  • 与生产密不可分、无法单独核算的研发活动:研发与生产混合进行,无法单独归集研发费用的,不可加计扣除。

6.3 与高科技企业认定的协同效应(2026年最优组合)

已取得高科技企业认定的中资企业,可同时享受10%优惠税率与15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双重减负”效应,具体优势如下:

  • 加计扣除降低应税基数:通过150%加计扣除,减少企业应税所得额,直接降低计税基础;

  • 优惠税率降低税负比例:10%的优惠税率,相较于20%标准税率,直接减半税负;

  • 双重叠加,实际税负显著降低:两者结合后,企业实际CIT税负可显著低于10%的名义税率,是中资高科技企业的最优税务组合。

七、Pillar Two全球最低税与越南CIT优惠的冲突及应对(2026年)

7.1 Pillar Two对中资企业的核心冲击

OECD Pillar Two全球最低税规则,核心要求是年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各国的有效税率(ETR)不得低于15%。越南已在2024年宣布实施QDMTT(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税率15%,主要针对越南境内的大型MNE子公司,这导致享受5%-10%CIT优惠税率的大型中资企业,优惠效果被部分抵消。

Pillar Two的补足机制分为三个层级,优先级依次为:

  • QDMTT:越南自行征收,将企业有效税率补足至15%;

  • IIR(收入纳入规则):若越南不征收QDMTT,由母公司所在国(中国)补征差额;

  • UTPR(承担不足额税款规则):作为兜底机制,确保最低税要求落地。

7.2 影响测算(以中资制造企业为例)

假设某中资制造子公司在越南享受10%CIT优惠税率,因研发加计扣除等因素,实际有效税率(ETR)约为8%,年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触及Pillar Two门槛,具体影响测算如下:

项目

数值

越南CIT优惠税率(名义)

10%

研发加计扣除后实际ETR

~8%

Pillar Two最低税率要求

15%

QDMTT需补足差额

约7%

节税金额被抵消比例

约46%

这意味着,头部家电、电子、汽车等年营业额超7.5亿欧元的大型中资跨国集团,在越南享受的CIT优惠,实际价值将大打折扣。但需注意,7.5亿欧元的门槛排除了绝大多数中小型中资企业,这类企业无需担心Pillar Two的影响,可继续充分享受越南CIT优惠。

7.3 越南的应对措施:投资支持基金(ISF)

为缓解Pillar Two对越南外资吸引力的冲击,越南政府于2024年推出投资支持基金(Investment Support Fund,ISF),依据为Decree 182/2024/ND-CP,这是越南“中和”Pillar Two对CIT优惠冲击的核心机制,2026年继续执行。

ISF运作机制

  • 适用对象:受QDMTT影响、有效税率被补足至15%的大型外资企业;

  • 补贴方式:以现金补贴、研发支持拨款、培训补贴、基础设施补贴等形式,返还企业因QDMTT多缴纳的税差;

  • 法律性质:属于政府补贴,而非税务优惠,不构成最低税补足税的计算基础,不会影响Pillar Two的顶层计算。

ISF的局限性同样明显:补贴申请行政程序繁琐,需提交大量证明材料;补贴金额不一定与税差完全对应,受越南财政预算约束,有总量上限;同时,补贴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较为复杂,需专业团队合规操作。

实操建议:符合Pillar Two门槛的大型中资集团,在越南投资评估阶段,就应将QDMTT成本纳入财务模型,同时向越南投资部门申请ISF资格预确认,摸清补贴的可获得性和稳定性,降低税务风险。

八、实操案例:中资电池制造企业CIT优惠等级认定(2026年)

8.1 案例背景

A公司(中资企业),主营锂原电池制造,计划在越南北部(河内周边)建立制造基地,年产能目标5亿颗,预计年销售额约3500万美元(其中80%出口至日本、欧洲,20%内销东南亚),年营业额不足7.5亿欧元,不触及Pillar Two门槛,核心需求是合理享受越南CIT优惠,降低税务成本。

8.2 产品清单归类分析(2026年最新核查)

第一步:核查高科技产品鼓励目录。A公司主营的CR系列锂原电池,属于“新能源与节能技术”大类,在《鼓励开发和应用的高科技产品清单》(Decision 69/2019/QD-TTg及2026年修订版)中,“锂离子电池及其关键材料”明确列入鼓励目录,包括原电池类别,A公司产品可顺利归入此类。

第二步:确认技术指标。A公司需提供以下材料,证明产品符合高科技标准:

  • 电池能量密度指标:需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 产品技术标准:提供IEC/ANSI等国际认可的产品认证文件;

  • 本地研发记录:即使部分研发活动在中国开展,越南本地须有可核查的研发活动(如设立研发中心、配备专职研发人员)。

8.3 优惠路径选择(2026年最优方案)

结合A公司实际情况,可选择以下三条路径,经对比后确定最优方案:

  • 路径一:高科技企业认定(10%/15年)。核心优势:税率最低、优惠期最长,与企业业务高度匹配。具体适配性:A公司为单一产品线,CR系列高科技产品收入占总收入100%,满足收入占比要求;年销售额3500万美元,计划在越南投入研发费用80万美元/年(占比约2.3%),满足大型企业研发占比≥1%的要求;计划招聘越南本地工程师50名,占总员工(预计800名)的6.25%,满足研发人员占比≥5%的要求;唯一限制是需运营满1年后申请,优惠最早从第2年开始。

  • 路径二:数字技术产业法(10%/15年)。适配性不足:A公司主营锂原电池硬件制造,不属于《数字技术产业法》明确覆盖的“数字技术产品”范畴,无法通过该路径享受优惠。

  • 路径三:高科技产品制造(17%/10年)。备用方案:若A公司短期内无法满足高科技企业全部认定条件(如研发人员比例暂时不足),可降格申请该路径,税率17%,优惠期10年,门槛较低,但税负高于10%路径。

结论:A公司首选高科技企业认定路径(10%/15年),同时提前规划研发活动和人员配置,确保运营满1年后能快速通过认定,锁定最优优惠。

8.4 节税效果测算(2026年汇率)

以A公司第3-10年(已过免税期、进入减半期)为例,假设年税前利润为VND350亿,具体节税测算如下:

项目

标准税率(20%)

高科技企业10%税率

高科技企业减半期(5%)

年税前利润

VND350亿

VND350亿

VND350亿

应付CIT

VND70亿

VND35亿

VND17.5亿

年节税金额

VND35亿(相较于标准税率节税35亿)

VND52.5亿(相较于标准税率节税52.5亿)

8.5 案例核心结论与实操提示

结合A公司的节税测算的结果,可得出两个核心结论:一是高科技企业认定路径对中资制造企业的节税效果显著,仅减半期每年就能为A公司节省VND52.5亿(约合21万美元)税负,15年优惠期累计节税金额可观;二是优惠期内不同阶段的节税力度存在差异,免税期(前4年)可实现全额免税,减半期(后9年)节税力度次之,企业需合理规划盈利周期,最大化享受优惠红利。
实操提示如下,供同类中资企业参考:
提前布局认定准备:新设企业需在运营初期就规划研发人员招聘、研发费用归集,避免因资料不全、指标不达标导致认定延误,错失优惠期;
精准归集研发费用:严格区分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单独核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进一步降低应税所得,叠加优惠税率实现双重节税;
动态跟踪政策更新:2026年越南高科技产品目录、认定标准可能进一步细化,企业需定期核查产品归类,确保持续符合认定条件,避免优惠资格被取消;
结合园区选择优化税负:A公司80%产品出口,可考虑入驻EPZ,叠加关税豁免、增值税0%优惠,进一步降低整体税务成本,实现“CIT优惠+EPZ特殊待遇”的双重利好。

该案例充分说明,2026年越南CIT优惠体系下,中资制造企业只要精准匹配自身业务与优惠路径,做好合规管理和提前规划,就能有效降低税务成本,提升在越南市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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