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作为低税经济体,其股息分红汇出政策对跨境企业极具优势,2026年仍延续核心税收优惠,结合国内法与双边协定,明确股息汇出无预提税负担。
从税制层面来看,根据阿联酋2022年发布的《企业税法》(联邦第47号法令)及2026年最新执行细则,向非居民股东(含中国母公司)支付的股息,预提税率法定为0%,无额外税费扣除。
从协定层面分析,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约定股息预提税上限为7%,但依据“孰低原则”,即税收协定与缔约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税率较低的条款,因此实际执行阿联酋国内法规定的0%预提税率。
需特别注意,2023年阿联酋联邦税务局(FTA)发布的《跨境利润分配税务指引》(第8/2023号公告)要求,非居民股东汇出分红时,需主动申报受益所有人身份及经济实质履行情况,此要求仅为合规备案,不影响0%预提税的执行,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专业机构协助完成申报,确保流程合规高效。
简言之,阿联酋子公司的税后分红可全额汇回中国母公司,汇出环节无任何预提税扣除。
中国母公司收到阿联酋子公司分红后,需按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细则,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可申请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核心是补齐中国与阿联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及2026年最新执行口径,中国母公司持有阿联酋子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要求,即可申请境外税额间接抵免。
需注意,阿联酋自2023年6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9%(应税利润超过37.5万迪拉姆部分),低于37.5万迪拉姆的应税利润适用0%税率,该部分已缴税款可纳入间接抵免范围核算。间接抵免的核心逻辑是,将母公司收到的税后分红“还原”为子公司税前所得,再按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应纳税额,扣除子公司已在阿联酋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补缴差额税款。
假设阿联酋子公司当期税前利润为100万元人民币(换算后超过37.5万迪拉姆,适用9%企业所得税率),具体计算流程如下:
• 阿联酋子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100万 × 9% = 9万元
• 子公司税后利润:100万 - 9万 = 91万元(全额分红,无预提税)
• 中国母公司将分红还原为税前所得:91万 ÷ (1 - 9%)= 100万元(与子公司税前利润一致)
• 母公司应缴中国企业所得税:100万 × 25% = 25万元
• 可抵免税额(子公司已缴阿联酋企业所得税):9万元
• 母公司实际应补税额:25万 - 9万 = 16万元
• 母公司最终到手分红:91万 - 16万 = 75万元
核心原则为“实缴实抵”,关键原因是中阿税收协定中未约定税收饶让条款,即中国税务机关不认可阿联酋给予子公司的税收优惠额度,仅承认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具体分两种情形:一是子公司适用阿联酋标准9%企业所得税率,回国后补缴25% - 9% = 16%的税率差额;二是子公司享受阿联酋0%税收优惠(如应税利润低于37.5万迪拉姆、自贸区专项优惠等),实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回国后需按25%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无任何抵免额度。建议企业委托百川归海协助梳理税收优惠资质,精准核算抵免税额,避免税务核算误差。
实操中需重点关注10%、20%、50%三个持股门槛,不同门槛对应不同的税务待遇,具体如下:
• 10%门槛:中国母公司直接持有阿联酋子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即可享受中阿税收协定下的间接抵免待遇,这是享受抵免的最低门槛;
• 20%门槛:根据中国国内法规定,处理五层以内多层境外抵免时,各层持股比例需不低于20%,若企业采用嵌套架构(如经香港、新加坡公司持股阿联酋子公司),建议各层持股均保持20%以上,确保底层子公司已缴税款可顺利穿透抵免,避免因持股比例不达标无法享受抵免优惠;
• 50%门槛:若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阿联酋子公司50%以上,构成控制关系,需重点关注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防范未分红利润的税务风险。
影响极大,未完成ODI备案将导致分红无法合规汇回。ODI(对外直接投资)备案是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定合规要求,涵盖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三个部门的备案/核准流程。
根据2026年外汇管理及境外投资相关政策,企业境外子公司分红汇回,需向银行提供ODI备案文件、分红决议、审计报告等资料,未完成ODI备案的,银行将不予办理外汇结算手续,分红无法汇入国内账户。若企业存在未备案情形,建议尽快委托百川归海等专业机构补充办理备案,避免影响资金回流及引发税务、外汇合规风险。
核心风险是触发中国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面临未分配利润视同分红征税的后果。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结合2026年税务监管重点,CFC规则的适用条件及风险如下:
适用条件:中国居民企业控制(直接/间接持股50%以上,或单一持股10%以上且联合持股50%以上)的外国企业,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阿联酋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9%,低于12.5%,符合条件),且子公司缺乏合理经营需要、长期留存利润且无实质性经营。
税务风险: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穿透原则”,将子公司未分配利润视同已分红,计入母公司当期收入,追缴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可能加收滞纳金。
风险提示:该规则主要针对空壳公司(无真实办公场所、核心人员、独立经营决策)隐匿利润、规避国内税负的行为,若阿联酋子公司有实质性经营(如真实开展贸易、服务等业务,具备经济实质),且能提供利润留存的合理证明(如扩大生产、研发投入、项目投资等),则无需担心CFC风险。建议企业委托百川归海协助梳理经营实质资料,完善利润留存合理性说明,防范CFC核查风险。
补充说明:2026年税务机关对CFC规则的监管进一步强化,结合CRS跨境信息交换机制,可精准获取境外子公司的利润、账户等信息,空壳架构的避税空间已大幅压缩,企业需重点关注境外子公司的实质性经营合规性,避免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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