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旨在分析,一名定居于中国大陆的非美国公民、非美国税务居民(无绿卡且无长期居留权)人士,若其资产组合中包含通过香港券商持有的美国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在美国银行的个人存款,在其身故后可能面临的美国联邦遗产税义务及相关法律合规问题。
对于非美国公民且非美国税务居民(依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对“居所”(Domicile)的界定)的个人,其美国遗产税待遇与美国公民或居民有根本性差异。
起征点与统一抵免:根据IRC §2102(b),非居民非公民的遗产仅能享受价值60,000美元的美国境内资产免税额度,对应约13,000美元的统一抵免额。此金额固定不变,不随通胀调整。相较之下,美国公民或居民2025年的遗产税基本免税额高达约1,360万美元。
税率结构:超过60,000美元免税额的应税遗产部分,适用与美国居民相同的累进税率表,最高边际税率为40%。由于起征点极低,一旦持有的美国境内资产价值显著超过6万美元,实际税负可能非常沉重。
计算示例:
• 若美国境内应税资产总值50,000美元:未超过60,000美元免税额,无遗产税义务。
• 若美国境内应税资产总值100,000美元:应税遗产约为40,000美元(100,000 - 60,000),根据累进税率计算,税额约为数千美元。
• 若美国境内应税资产总值1,000,000美元:应税遗产约为940,000美元,估算联邦遗产税可达30万至34万美元区间,税负约占资产总值的三分之一。
扣除项限制:非居民遗产可扣除在美国境内发生的丧葬费、管理费用、债务等,但许多扣除额(如管理费用)需按美国境内资产占全球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此外,将遗产遗赠给非美国公民配偶不能直接享受无限制的婚姻扣除,通常需通过设立“合格国内信托”(QDOT)来递延税负。
美国遗产税仅对“美国境内遗产”(U.S.-situs property)课征。根据IRC §2104及§2105,不同资产类别的定性截然不同:
美国公司股票:依据IRC §2104(a),凡依据美国或其任何州法律组建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无论其物理证书存放于何处,均被视为美国境内财产。因此,美国本土公司的普通股或优先股必须计入应税遗产。
外国公司股票/ADR:依据IRC §2105(a),在外国(如开曼群岛、百慕大)注册成立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属于美国境内财产。因此,代表开曼注册实体股份的中概股美国存托凭证(ADR) 无需缴纳美国遗产税。
银行存款:依据IRC §2105(b),非居民存放在美国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类似机构的存款,只要该存款利息依据IRC §871(i)条款可享受对非居民的所得税豁免(即通常的个人储蓄存款),则该存款本金不被视为美国境内遗产。此豁免是本案中美国银行个人存款免税的核心法律依据。
券商账户现金:需特别注意,存放在证券经纪账户中的未投资现金余额,不属于上述“银行存款”豁免范围,通常被视为美国境内资产。
美国债券:情况较为复杂。一般而言,美国政府及公司债券可能被视为美国境内资产,但若其利息符合“投资组合利息”豁免条件(IRC §871(h)),则债券本身在遗产税层面也可能被视同境外资产。
结论应用:假设案例中人士持有100万美元美国公司股票、100万美元开曼ADR以及100万美元美国银行存款,则仅100万美元的美国公司股票需计入应税遗产,进行遗产税计算与申报。
若逝者美国境内资产总值超过60,000美元,其遗产执行人(Executor)必须履行以下关键步骤:
申报义务(Form 706-NA):必须在逝者去世后9个月内,向美国国税局(IRS)提交Form 706-NA(美国非居民外国人遗产税申报表)。申请延期最长可获6个月。申报表需详细列明所有美国境内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税务清算与缴纳:根据706-NA表计算结果,应缴纳的遗产税同样需在9个月内付清。税款是遗产自身的债务,需在资产分配前支付。
获取资产转移许可(Transfer Certificate):这是解锁被冻结的美国金融资产的关键文件。金融机构(银行、券商)在账户持有人身故后,通常会冻结账户直至收到IRS签发的Transfer Certificate,证明遗产税责任已履行完毕。
• 若需申报706-NA:在提交并结清税款后,向IRS国际遗产税部门申请该证书。
• 若无需申报(资产≤$60,000):仍需向IRS提交一系列证明文件(如死亡证明、遗嘱、资产清单宣誓书等),以获得一份“无需申报”的确认函,用于向金融机构出示。
• 时间预期:获取Transfer Certificate的官方处理时间通常为6至9个月,期间资产处于冻结状态。
美国受益人的申报义务(Form 3520):若继承人或受益人中包含美国公民或税务居民,且其在任意年度从该外国遗产(或外国个人)收到的赠与或遗产总值超过100,000美元,则受益人必须在次年通过Form 3520表的第四部分进行信息披露。此仅为信息申报,不产生所得税,但未申报将面临高额罚款(起罚点10,000美元)。
作为美国受益人,在继承非居民遗产时需关注以下几点:
确保遗产税已清缴:根据IRC §6324(a)(2),遗产税是一种对特定财产的留置权。如果遗产执行人未缴税即分配资产,IRS有权向取得该财产的受益人追讨税款。因此,美国受益人应确认遗产税问题已妥善解决后再接受分配。
后续海外资产申报:继承所得本身在美国无所得税,但继承人因此持有的海外金融账户(如接手后的香港券商账户)若总值超过10,000美元,须依法申报《海外银行与金融账户报告》(FBAR)。若海外金融资产超过一定门槛,还可能在个人税表上申报Form 8938。
遵守资产转移程序:必须通过正规渠道,配合提供文件,等待金融机构凭Transfer Certificate办理过户。任何试图绕过监管转移资产的行为都可能违法并导致严重后果。
核心法律依据:上述分析主要基于IRC第11章“遗产与赠与税”中关于非居民的部分,特别是§2101-2108条,以及财政部相关条例(Treas. Reg. §20.0-1(b)等)。
主要风险:
高额税负风险:因低估或忽视60,000美元低起征点,导致遗产面临高达40%的税负。
资产流动性风险:因未及时办理Transfer Certificate,导致资产被长期冻结,影响继承人使用及资产配置。
合规处罚风险:继承人未按时申报Form 3520或后续的FBAR,将招致IRS的严厉罚款。
连带追缴风险:继承人可能在未察觉的情况下,承担遗产未清税款的追缴责任。
税务筹划建议:
为合法降低美国遗产税暴露,可考虑以下策略,建议在专业税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
• 调整持有架构:通过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如BVI、开曼公司)或不可撤销信托来持有美国股票。届时个人持有的是外国公司股权或信托受益权,而非直接的美国境内财产。此结构需精心设计以确保其实质有效性。
• 资产类别选择:在配置美国资产时,优先考虑遗产税豁免或低风险的类别,如美国银行存款、符合条件的美债、以及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股票/ETF。
• 生前赠与策略:美国对非居民的赠与税通常仅针对美国不动产和有形动产。因此,生前将美国股票等无形资产赠与子女,通常不触发美国赠与税,并能有效减少未来遗产规模。
• 利用婚姻规划:若配偶为美国公民,可通过遗嘱将资产直接留给配偶,享受无限制的婚姻扣除。若配偶为非美国公民,则可考虑设立QDOT信托以满足延期纳税条件。
• 专业合规协助:跨境遗产继承涉及复杂的法律、税务和程序问题,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精通中美跨境事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完成从遗产税申报、Transfer Certificate申请到继承人合规申报的全流程,确保高效、合规地完成资产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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