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制长期秉持“宽税基、低税率”核心理念,以征税种类少、税制简单透明著称,其税收体系主要依赖直接税,间接税种类有限且覆盖面窄,这一特性构成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竞争优势。
根据《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规定,香港直接税仅包含三类核心税种,无资本利得税、利息或股息预扣税,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一般不纳入征税范围:
利得税:针对经营业务产生的利润征税,是香港直接税的核心税种之一
薪俸税:针对个人就业收入征税,最高税率为15%
物业税:针对物业租金收入征税
其中,法团利得税执行差异化税率标准:自2018/19课税年度起实施“两级制”优惠(依据《税务条例》修订条款),首200万港元利润按8.25%税率征税,超过部分按16.5%标准税率征税;非法人业务(如独资、合伙)对应税率分别为7.5%和15%。需注意的是,香港已于2006年通过立法废除遗产税,个人净资产转移无需承担相关税负。
香港未设立增值税(VAT)、营业税或一般消费税等流转税,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无需纳税,大幅降低了企业营商的间接税负成本。在进出口税收方面,香港实行“宽免为主、特定征税”原则:
进口货物:除烈酒、烟草、燃油、甲醇等特定应课税品外,其余均免关税,特定商品按从价税征收
出口货物:一律不征收任何关税或流转税
香港政府通过少量间接税补充财政收入,核心间接税种类及规则如下:
印花税:依据《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税条例》征收,覆盖不动产买卖、租赁及股票转让等场景。其中,房地产交易按价款缴纳从价印花税,股票交易按成交金额的0.2%缴纳印花税,是香港非直接税的主要收入来源
博彩税:针对合法赛马、足球博彩及彩票投注额征收,税率根据博彩类型差异化设定
差饷及地租:差饷由差饷物业估价署按物业估值课征,地租依据土地契约征收,二者均为不动产持有的定期税费
酒店房租税:针对酒店和宾馆客房租金收入征收,税率3%,该税种曾暂停征收,依据2024年香港财政预算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2026年持续执行此政策
商业登记费:依据《香港法例第310章·商业登记条例》,经营商业业务的个人或公司需每年缴纳,用于维持商业登记资格
车辆首次登记税:车辆首次注册时按价值征收一次性税费,核心目的是引导交通工具增长控制
香港利得税严格遵循地域来源征税原则,这是其税制最核心的特征之一。根据《税务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仅需就“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不包含出售资本资产所得利润)缴纳利得税,与纳税人的居留身份无关。
具体判定逻辑为:香港居民的境外经营利润无需在港纳税;非香港居民若赚取香港来源利润,则需依法缴税。例如,香港公司的海外经营所得经税务局核准后,可认定为离岸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即便后续汇回香港也不触发征税义务。
利润来源地的判定主要依据经营活动事实,参考香港法院及英国枢密院的累积判例形成的原则(如“恒生银行案”确立的核心指导原则、“大唐案”厘清的加工贸易利润来源认定标准),香港税务局也通过发布《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DIPNs)明确“营运地”等判定准则:贸易利润通常取决于合同签订及履行地,服务收入取决于实际提供地,制造利润取决于生产加工地等。建议企业在进行离岸利润认定时,委托如百川归海等持牌机构协助整理业务凭证,提升认定通过率。
香港利得税的课税主体涵盖所有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士,包括公司法团、合伙企业、信托机构及个人独资商号,且不采用“本地公司/非本地公司”“税收居民/非居民企业”的分类标准。本地注册公司与海外公司在港经营适用相同利得税规则,是否需缴税仅取决于其在港业务活动性质、范围及利润来源地,与公司注册地无关。
例如,外国企业在香港仅设立联络处且无盈利业务的,无利得税义务;若开展持续贸易或专业经营并产生香港来源利润,即便总部位于境外,也需依法缴税。这种“经营地点+利润来源地”的双重认定模式,简化了征管流程,税务机关无需界定企业的全球居民身份,仅聚焦其在港业务活动。
香港利得税以企业净经营利润为课税对象,通常以财务会计利润为基础,按《税务条例》规定进行调整后确定应评税利润,核心原则是“为产生应税利润而发生的支出可扣除,无关支出不可扣除”。
依据《税务条例》第16条,可扣除项目包括业务相关的员工薪金、租金、原料采购、营销推广等实际发生的经营支出;第17条及相关条款明确不可扣除项目,主要涵盖私人或家庭开支、与应税利润无关的支出、资本性支出等。其中,售卖资本资产所得利润不征税,对应的资本性开支(如购置机器设备、厂房)不可直接扣除,需通过折旧免税额分期扣除。
香港税法设置了多项折旧免税额和一次性扣除优惠:制造业机械和电脑设备可在购置年度一次性全额扣除;工业建筑物享受20%首次免税额和每年4%的年度免税额;环境保护设备等可按法定年限提取折旧。针对研发投入,香港推行超额扣除政策,合资格研发开支首200万港元可享受300%扣除,超出部分享受200%扣除,以鼓励企业创新。
与内地企业所得税相比,香港利得税扣除规则更灵活,以商业会计准则为依托判断支出合理性,无过多硬性比例限制。例如,公益慈善捐款扣除限额为应评税利润的35%,高于内地的12%;利息支出扣除仅需满足“用于产生应税收入”及收款人须课税等条件,无内地“薄资本”规则下的关联债资比限制。
香港利得税名义税率处于全球主要经济体较低水平,法团企业标准税率16.5%,非法人业务15%,叠加“两级制”优惠后,中小企业实际税负进一步降低。需注意两项关键限制:一是同一集团企业仅能有一家公司享受两级制优惠,关联实体不可重复享受;二是若企业适用离岸基金豁免、航空租赁优惠等特定行业税制,则不可叠加两级税率优惠。
此外,香港政府常根据经济形势推出一次性税务宽减措施,例如2024/25年度财政预算案中,提供最高100%的一次性利得税减免(设置额度上限),以纾缓企业经营压力,2026年企业申报时可按相关政策办理减免手续。
香港利得税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为《税务条例》(第112章)及其附表、子条例,在普通法系背景下,判例法对细化税法原则发挥重要作用。香港税务局发布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DIPNs)虽非法律,但为实务操作提供核心指引,涵盖条文适用、利润来源判定、转让定价等关键事项,是企业合规申报的重要参考依据。
香港税制强调中立性与透明度,税务局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适用属地原则,以实际业务事实决定税务处理;公开发布税务法例全文、上诉案例和法院判词,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截至2026年,香港已与包括中国内地在内的40多个司法管辖区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CDTA),明确利得税征税权分配、预提税税率等事项,例如内地向香港税务居民公司派发股息的预提税率由10%降至5%。
香港通过《税务条例》第61条和61A条设立一般反避税条款(GAAR),税务机关有权对主要目的为避税的交易进行调整,例如忽略人为避税安排或重新构造应税结果。为对接国际税改,香港于2018年通过《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引入转让定价规则,要求关联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应计利润,提交同期资料(master file/local file)及国别报告,防范跨国关联交易避税。需注意的是,反避税措施仍需遵循属地原则,先调整利润额再判定来源地,确保不偏离税制核心逻辑。
香港利得税与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CIT)均针对企业经营利润征税,但在纳税主体认定、课税范围、税基税率、征管规则及反避税机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以下从核心维度展开对比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内地明确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为居民企业;其余为非居民企业。这一分类直接决定纳税义务范围:
居民企业:就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纳税(全球征税原则)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就境内所得及与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无机构、场所或所得与机构无关的,仅就境内来源所得纳税
香港利得税无“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法律划分,纳税义务仅与“在港经营业务”和“利润来源于香港”两个条件相关。香港注册公司的境外利润可享受离岸免税,海外公司在港产生的来源利润需缴税,与企业全球管理地无关。
两者核心差异:内地居民企业需申报全球所得(境外已纳税款可限额抵免),香港企业无需报告非香港来源收益;税收协定适用上,内地企业以居民身份享受优惠,香港协定主要用于减少预提税和避免双重征税。中港两地签订的《内地和香港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明确了双方税种互认和税收抵免待遇,例如内地居民企业从香港取得股息可享受5%预提税率,并对已缴香港利得税予以抵免。
内地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行模式:居民企业全球所得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可按实际缴纳税额限额抵免;非居民企业仅就境内来源所得纳税,被动收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按10%优惠预提税率征税(法定税率20%)。例如,境外注册但由中方控制管理的居民企业,其海外子公司盈利无论是否汇回,均需并入应税收入计税(可抵免海外税款)。
香港利得税课税范围严格限定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境外来源利润默认免税,且无税收抵免制度(因境外所得不纳入应税范围)。企业需举证证明利润的离岸性质,经税务局核准后可永久性免税,资金调回香港也不产生纳税义务。
实践差异:内地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即便享受抵免,有效税率仍可能补足至25%(或15%);香港企业通过合理架构可实现境外利润零税率留存,这也是许多出海企业选择香港作为离岸业务平台的核心原因。
内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明确收入总额涵盖销售货物、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等各类收入;第8条规定可扣除项目为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同时设置多项限额扣除规则,例如广告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且不超过当年收入千分之五扣除,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12%。
固定资产折旧需按税法规定年限和方法计提(机器设备最低3-5年,房屋建筑物20年),亏损结转年限一般为5年(高新技术企业延长至10年)。企业需凭合规发票支撑扣除项目,税务机关对扣除凭证审核严格。
香港利得税税基计算以“商业实质”为核心原则,从会计利润调整得出,无需逐一对照固定清单。只要能证明支出与产生应税利润相关,即可申报扣除,无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比例限制。折旧采用免税额制度:工业建筑20%首次免税额+4%年度免税额,厂房机器60%初始免税额+10%-30%年度免税额,电脑、环保设备可一次性100%扣除。
关键差异:香港允许亏损无限期结转扣除(无集团内跨公司亏损冲抵);内地亏损结转有年限限制;香港税基计算更简洁,企业合规成本较低,内地则受法律细节约束较多,税务风险相对更高。
内地企业所得税法定标准税率25%;香港法团利得税16.5%、非法人业务15%,叠加两级制优惠后,中小企业实际税率可低至8.25%或7.5%。以年利润500万港元的企业为例,香港适用两级制后缴税约65.25万港元(有效税率13%),内地按25%税率需缴纳逾100万港元等值税款,若叠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负差距更显著。
内地采用“多层次差别税率+专项减免”模式,核心优惠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产业企业15%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内实际税负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100%);特定环保节能项目“三免三减半”等,区域性优惠集中在自贸区、经济特区等。
香港采用“普惠低税+少量专项优惠”模式,除基础低税率外,核心优惠包括:研发费用300%超额扣除;企业财资中心8.25%优惠税率;离岸基金投资收益免税;家族办公室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免税;航运保险业核准企业8.25%优惠税率等。香港优惠政策均公开写入法例,无“一事一议”的特别减免。
关键差异:内地对股息分红和资本利得征税(企业法人20%),香港则对股息免税、资本性增值不征税,这一差异使香港在投资退出环节具有显著优势。
内地实行按月/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制度: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高频申报增加企业工作量,但分散资金压力。
香港实行年度后置申报:多数企业以3月31日或12月31日为财年结日,税务局在财年结日后6-9个月发出报税表,企业需在1个月内提交(可申请延期至8-11个月);新公司成立后18个月左右收到首份报税表,无需季度预缴,但需缴纳临时税(按上一年税额预缴下一年度税款,申报后多退少补)。
内地以发票为核心征管载体,报税需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调整明细表、关联交易报告表等,税务机关实时审核凭证。争议解决以行政复议为先,诉讼途径使用率较低。
香港无发票税系统,报税需提交经执业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报税表,税务局可在6年内查询交易资料。争议解决通过独立的税务上诉委员会审理,可逐级上诉至高等法院、终审法院,同时允许纳税人申请预先裁定(Advance Ruling),增强税务确定性。建议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如百川归海协助处理报税及争议事项,提升合规效率。
内地对关联交易监控严格,企业需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年销售额或关联交易额达标需编制本地文档、主文档及特殊事项文档,每年提交关联交易报告表。税务机关对跨境关联交易(如外资企业与母公司的采购、服务费用)稽查重点关注,无合理商业实质的关联支付可能不予扣除。
香港2018年引入转让定价规则,要求跨国企业编制相关文档,关联交易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但执行融合属地原则:先调整至公允价格,再判定利润来源地。因境外利润不征税,香港税局对转让定价调整的动力相对较弱。
内地《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确立CFC规则:居民企业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地区的外国公司,若因不合理经营需要长期不分配利润,税务机关有权将应归属利润视同股息并入居民企业应税收入。例如,内地母公司控制的香港子公司若长期不分红且利润未在境外足额纳税,可能触发CFC调整。
香港无CFC规则,因本地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利润本就不纳入征税范围,无需通过该机制课税。
内地GAAR条款(第47条)适用范围广,涵盖资本弱化、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性重组等情形,税务机关裁量权较大,近年在红筹架构拆除、海外并购等案例中频繁应用。
香港GAAR体现在《税务条例》第61(虚假交易)和61A(避税目的真实交易)条,税局行使权力相对克制,仅针对明显避税安排,如太兴集团案中法院支持税局依据61A条重新界定交易。
内地制造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向欧美消费者在线销售产品,对比“内地直销模式”与“香港采购公司+内地供应商”模式的税负差异。
企业以境内公司直接出口销售,增值税适用零税率(可申请退税,可能存在进项税额损耗),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缴纳(小型微利企业可减免)。假设年净利润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所得税约250万元,还需承担国内运营成本、物流环节可能的税费,资金回笼受外汇管理约束。整体有效税负主要为25%的企业所得税。
设立香港贸易公司,由其在境外电商平台接单、收款,向内地工厂采购并指示直接发货至海外客户(货物报关出口)。通过转让定价合理划分利润:内地工厂按贴近成本价销售(如成本80元,售价90元),每件赚10元利润,缴纳2.5元企业所得税(25%);香港公司海外售价100元,每件毛利10元,扣除管理费用后形成净利润。
因香港公司业务营运、交易谈判均在境外,货物未经过香港,可向税务局申请离岸利润豁免(建议委托百川归海等专业机构协助准备举证资料),香港环节税负为零。全年净利润1000万元情形下,若内地公司盈利200万元(缴税50万)、香港公司盈利800万元(免税),总税负50万元,较直销模式节约200万元。
需确保香港公司具备合理商业实质(承担销售、市场开拓职能),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避免内地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防范CFC规则风险,可通过适时分红(享受5%协定预提税率)或证明合理再投资需求规避。香港架构可实现境外利润离岸留存,降低综合税负,同时简化小额客户管理和退税流程。
内地游戏开发公司将自主研发手机游戏推向海外,通过应用商店收取内购收入,对比“内地直接发行”与“香港子公司发行”模式。
内地公司与海外应用平台签约,收取付费分成收入,属于境外来源收入,需并入利润缴纳25%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可减免),增值税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假设年净收益1亿元人民币,企业所得税约2500万元,资金跨境收款受外汇管理约束。
设立香港子公司,将游戏海外发行权和IP授权授予其,由香港公司与应用平台签约、收取境外收入(美元计价),向内地公司支付合理研发服务费或版权分成。香港公司因销售地域、用户均在境外,服务器架设在海外,可认定利润为离岸性质,享受利得税豁免。
假设香港公司留存8000万元净利润(免税),内地公司收取2000万元服务费(缴税500万),总税负500万元,较直接发行模式下降80%。资金直接流入香港账户,调配灵活,无需外汇管制,可用于海外再投资或逐步汇回内地(5%预提税)。
IP授权和利润划分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避免低价转移利润触发内地税务调整;香港公司需具备实质运营功能(如市场推广、用户运营),防范CFC规则风险。香港架构适合轻资产数字内容企业,可实现海外盈利零税负留存,提升资金周转效率,同时依托香港法律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内地制造业集团收购东南亚工厂,对比“内地直接持股”与“香港控股平台持股”模式的税负差异。
内地母公司直接收购东南亚工厂股权,工厂分红需按当地与中国的税收协定缴纳10%左右预提所得税(部分协定可降至5%)。母公司收到分红后,需并入利润缴纳25%企业所得税,境外已纳税款可限额抵免。若工厂所在国税率低于15%,内地可能需补缴差额税;将来出售股权的资本利得需缴纳25%企业所得税,且需每年披露境外投资情况。
设立香港子公司,由其收购东南亚工厂股权。工厂分红时,依据东南亚国家与香港的税收协定,预提税率可降至5%或0%(较直接持股更低)。香港公司收到分红后无需缴纳利得税(股息免税),若留存利润用于再投资,内地母公司暂不产生税负;若汇回内地,享受5%协定预提税率,境外已纳税款可抵免。
将来香港公司出售工厂股权,资本利得在香港免税(内地母公司出售香港公司股权需缴纳25%企业所得税,但可通过合理架构规划延迟纳税)。此外,香港公司可作为融资载体,跨境资金调配自由,简化海外投资管理流程。
香港控股公司需具备一定商业实质(如在港设立办公场所、雇佣人员管理投资),满足“受益所有人”要求,避免滥用税收协定。该架构可降低股息流转的预提税负担,实现利润递延纳税,优化海外资金调度,是企业海外并购的常用标准架构。
OECD主导的BEPS 2.0框架推出全球最低企业税规则(GloBE规则,支柱二),要求跨国企业集团在每个经营辖区的实际税率不低于15%,低于部分需缴纳补足税(Top-up Tax)。补足税可由集团母国按收入纳入规则(IIR)征收,或由利润发生国按受税利润规则(UTPR)分配征收,已有140多个国家地区承诺落实,2025年起逐步生效。
香港传统优势在于低税率(16.5%)及离岸利润零税率,导致许多跨国企业在港实际税负低于15%。GloBE规则实施后,大型跨国企业无法再利用香港低税环境避税,原本的税负优势对大企业失效。
为保护税基、掌握补税权,香港于2023年6月通过《2025年税务(修订)(跨国企业集团的最低税)条例》,2025年起正式实施HKMTT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合并收入≥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在港实体,若实际税负低于15%,香港税务局将征收补足税至15%。
举例:某跨国企业在港子公司会计利润1亿港元,实际缴税1200万(税率12%),需额外缴纳300万补足税(3%差额)。HKMTT被视作利得税一部分,纳入现行征管机制,同时引入OECD允许的安全港和简化措施(如国别报告数据过渡安全港),降低企业合规负担。
HKMTT仅针对大型跨国集团,本地中小企业和个人不受影响,香港“低税率、简税制”的核心优势仍保留。香港通过主动立法融入国际税收秩序,避免补税权流失,同时强调综合营商优势(法治、资金自由、金融服务),从“拼税率”转向“拼环境”。建议大型跨国企业提前评估香港优惠政策在15%规则下的效果,委托专业机构如百川归海协助调整税务规划。
内地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远高于15%,直接冲击较小,但存在两类潜在影响:一是内地企业集团在境外低税区的业务可能被征收补足税;二是境内税收优惠导致个别大企业实际税率低于15%,若内地不征收补足税,外国母公司可能依据IIR征税。
为防范税权流失,内地大概率将推出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机制,优先对境内低税利润征收15%补足税。目前多个国家(韩国、日本、欧盟各国、新加坡)已宣布2024-2025年实施QDMTT,内地预计将跟进立法,可能在企业所得税中增设相关条款,通过汇算清缴征收差额税。
同时,内地将调整税收优惠方式,避免拉低实际税率至15%以下,例如将部分税率减免改为税后补贴;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因符合最低税标准可保留,小微企业低税优惠可能对集团规模企业增设补足税要求。此外,内地可能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加入类似IIR的条款,对境外低税子公司利润征收补足税。
香港采取“快速立法、主动实施”策略,通过HKMTT锁定补税权,保留税制弹性,强调核心优势不变;内地采取“审慎跟进、防范流失”策略,重点通过QDMTT维护税权,同时调整优惠方式平衡引资竞争力。两者目标一致:顺应国际规则,保障自身税收利益。
全球最低税压缩了低税区节税空间,企业需重新评估全球投资布局和有效税率,重点关注投资所在国/地区的QDMTT实施情况;大型跨国企业需合规履行香港HKMTT的申报义务,可依托香港税务代表或专业机构完成复杂计算;中资出海企业需防范母国IIR规则风险,确保境外业务实质合规,避免被认定为避税安排。
长远来看,国际税收竞争已转向综合营商环境的比拼,香港仍将凭借资金自由、法治完善、金融服务成熟等优势,成为出海企业的重要枢纽;内地则通过税制优化,在维护税权的同时,持续保障产业优惠政策的有效性。企业需紧跟中港政策动态,及时调整税务规划方案,确保在新税收格局下实现合规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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