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框架内,常设机构是划分缔约国双方对营业利润征税权的核心概念与决定性门槛。其认定不仅关乎税收管辖权的归属,更直接影响到跨境企业的整体税负与合规架构。
一、 核心定义:作为征税权连接点的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通常指企业在另一缔约国境内设立的、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核心功能在于确立来源国对非居民企业利润的征税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为例,仅当新加坡企业的利润可归属于其在中国构成的常设机构时,中国方可对该部分利润征税。这一逻辑基于经济关联原则:当企业通过一个固定基地深度参与东道国的经济生活并获取利润时,理应在该地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因此,常设机构范围的宽窄,实质上是居民国与来源国之间税收利益的调节器。
二、 核心原则:常设机构条款优先与利润归属
在适用税收协定时,必须遵循“常设机构条款优先”这一基本原则。具体而言,若支付的非居民企业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据以支付该所得的股权、债权、权利或财产与该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则上述所得不应适用各自的单独条款(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而应并入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中,依据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在来源国征税。此原则旨在防止通过人为分割所得类型进行避税,确保利润产生地与征税地一致,维护税收公平与经济实质。
三、 常设机构的三大法律认定特征
根据联合国(UN)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协定范本,常设机构的认定主要围绕以下三个特征展开:
场所的实质存在性:
必须是一个有形的物理场所,如厂房、办公室、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工厂、车间或矿场等。场所规模无最低要求,但必须是用于商业活动的“重要”场所。
企业对该场所需拥有支配权(无论法律上的所有权归属),能够持续性地使用。租赁或通过其他协议获得排他性使用权的场所均可构成。
场所的形态可以是完整的建筑物,也可以是其中可明确界定的部分(如某一楼层或某个摊位)。
地理位置的相对固定性:
该场所必须在特定的地理位置建立,并具有一定的持久性。临时性或流动性极强的场所通常不构成。
即使营业活动在一定地理区域内移动(如建筑工地随工程进度推移),只要该区域在商业和地理上构成一个整体连贯的项目,仍可被视为单一固定场所。
活动的营业关联性:
企业的核心营业活动(而非仅辅助性或准备性活动)必须通过该场所实施。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及我国相关税收法规,仅为企业从事仓储、陈列、送货、采购、信息收集、宣传等准备的辅助性活动,通常不导致常设机构的构成。
四、 2025-2026政策新动向与实务影响
OECD范本修订:远程办公构成PE的量化标准明晰化
OECD于2025年11月发布的《税收协定范本》及其注释更新中,对居家办公场景下的常设机构认定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若员工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在某一缔约国的家庭办公室执行其雇佣职责的时间比例达到或超过50%,则该家庭办公室可能构成企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即构成常设机构。这一修订将过往模糊的“持续性”判断转化为相对客观的“时间测试”,显著增加了跨境远程办公的税务风险。需特别注意,若该员工同时拥有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该权力,还可能构成更为复杂的“代理型常设机构”。建议企业对此进行审慎评估。
中国非居民税收征管规则持续细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对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在2025年进一步明确:
纳税方式: 原则上实行据实申报。对于会计账簿不健全、难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利润率参考区间广泛,例如承包工程作业为15%-30%,管理服务可能高达30%-50%。
汇算清缴: 除临时来华经营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经营期不足1年并已结清税款等法定例外情形,均需参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期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税收优惠: 可享受与居民企业同等的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但明确排除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双边税收协定网络升级与条款优化
中国持续优化其税收协定网络。2025年生效的若干新协定(如中意、中阿协定)在常设机构规则上有所调整。例如,将建筑工地、工程等项目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标准从常见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降低了短期项目的税务不确定性;同时引入对股息、利息等消极所得的更低限制税率,并细化与常设机构相关的不动产转让收益征税权分配规则,为跨境投资提供了更明确的税收预期。
五、 对跨境企业的合规与筹划建议
系统性评估人员部署风险: 立即依据OECD的“50%时间测试”标准,对企业高管、核心技术及销售等关键岗位员工的跨境工作模式进行筛查与登记。建立全球工时追踪系统是量化管理PE风险的基础。对此类风险的专业判定,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具备国际税务经验的持牌机构协助完成。
规范化管理境外物理存在: 对所有位于境外的办公场所、仓库、服务中心等进行清单式管理,明确记录其法律权属、实际支配状况及具体业务功能。严格区分核心营业活动与辅助性活动,避免因功能定性模糊引发税务争议。
依托最新协定优化利润归属: 在最新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框架下,审视集团价值链布局。确保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与其实际履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相匹配,准备完整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以支持利润分配的合理性。
构建完备的合规证据链条: 妥善保管并系统归档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场所租赁或所有权文件、员工工作地点与时间记录、业务合同、财务账簿等关键文件。健全的资料管理体系是应对税务机关核查、防范税务争议的最有效防线。
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演进,是全球反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维护税收主权的重要体现。面对日益精密化的国际税收规则,跨境企业必须将常设机构风险的管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规划,建立常态化的监测与评估机制,方能在全球经营中实现税务合规与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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