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被认定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明确自身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后,全面了解哪些境外收入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是履行法定义务、管控税务风险的关键一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税务居民需要申报的境外所得种类明确且具体。以下清单基于法律法规梳理,建议逐项核对:
劳务报酬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由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该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处取得的此类投资收益。
财产租赁所得:将财产(如不动产、机械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所得;
• 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权、股票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所得;
• 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产生的所得。
偶然所得:由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性所得。
其他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其他境外所得。
核心原则:只要所得的发生地或来源地不在中国境内,无论支付方是否为中国境内主体,也无论支付行为发生在何地,该笔所得均需依法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范围。
当前,个人境外金融资产已进入高度透明的“信息交换时代”。共同申报准则(CRS) 作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已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百余个国家(地区)的实质性实施。
在CRS框架下,参与国(地区)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券商、特定保险公司等)负有法定义务,识别非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并逐年将账户信息(如账户余额、利息、股息、金融资产出售收入等)报送至本国税务机关。随后,这些信息将在参与国(地区)的税务机关之间进行自动交换。
这意味着,中国税务居民在境外绝大多数CRS参与国的金融账户信息,已可通过这一机制被中国税务机关掌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早期讨论中“低余额账户免报”的规则在实践中已被全面执行所取代,各类账户信息均在交换之列。申报信息与交换信息的一致性,是当前税务合规审查的重点。
在CRS信息透明的监管环境下,主动、准确、完整地申报境外所得,是税务居民管理个人涉税风险最根本且有效的策略。任何信息隐匿或申报遗漏,都可能因税务机关的数据比对而引发税务质询、补缴税款、滞纳金乃至罚款的风险。
为确保合规,建议纳税人:
• 系统梳理收入:尽早整理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类境外收入,并留存好合同、付款凭证、纳税证明等原始资料。
• 准确计算抵免: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一计算过程专业且复杂。
• 关注政策更新:国内外税收政策动态调整,需关注税收协定、豁免条款等的最新变化。
鉴于跨境税务申报涉及的法规复杂性、计算专业性以及潜在的合规风险,对于拥有多类或大额境外收入的个人,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具备资质的专业税务服务机构协助完成。专业机构可提供以下核心价值:
• 精准申报代理:代理完成境内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与境外所得申报的全流程,确保数据准确、申报合规。
• 税务健康检查:全面梳理个人的全球收入、资产结构与历史申报情况,识别并评估潜在的税务风险点。
• 政策咨询与规划:提供关于居民身份判定、跨境税收抵免计算、税收协定适用等关键事项的专业意见与前瞻性规划。
• 争议应对支持:若面临税务机关的询问或核查,可提供专业的沟通支持与资料准备服务,协助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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