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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利润来源判定实务指南:属地原则与营运测试深度解析

百川归海小编整理 更新时间:2026-01-12 10:44 本文有24人看过 跳过文章,直接联系资深顾问!

一、规则层面:属地来源课税与“营运测试”原则的法律基础

香港利得税制度严格遵循属地来源课税原则(Territorial Source Principle),仅对源自香港的利润征税。该原则明确载于《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4条:“凡任何人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须就其从该业务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缴税(出售资本资产所得利润除外)。”

据此,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三项法定要件方产生利得税纳税义务:

  1. 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

  2. 相关利润源于该业务;

  3. 该利润“得自香港”。

其中,利润是否“得自香港” 构成判定核心。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法律并未设定机械化的公式化标准。正如香港终审法院在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v Hang Seng Bank Ltd [1990] UKPC 45 案中所强调:“确定某项交易所带来的利润是否在某地产生或得自某地,归根究底是取决于交易性质的事实问题,不可能定下精确的法律规则来决定。”

在此背景下,香港税务局(IRD)及司法机关普遍采纳“营运测试(Operations Test)”,并辅以“整体事实观(Holistic Fact-Based Approach)”进行判断。该方法聚焦于:纳税人为赚取相关利润究竟实施了哪些实质性营运活动?这些活动发生于何处?

香港税务局在《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DIPN 21)中明确指出,合同签署地、资金收付地、公司注册地等单一形式因素不具决定性。现代商业中,电子签约、跨境支付已成常态,若仅凭此类表面行为判定来源地,将严重偏离经济实质。

真正具有税法意义的是与利润产生存在因果关系的核心营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 货物或服务的采购与提供方式;

  • 客户招揽与订单获取过程;

  • 合同谈判、定价与风险承担机制;

  • 物流安排、仓储与交付执行;

  • 融资结构与收款结算流程。

唯有对上述环节进行系统性梳理,方能准确识别利润的地理归属。

FSIE制度对传统属地原则的修正

自2023年1月1日起,香港实施《2022年税务(修订)(关于收入的税务宽免)条例》,引入“指明外地收入豁免(Foreign-sourced Income Exemption, FSIE)”机制,并于2024年1月1日进一步扩展适用范围。此举旨在响应欧盟对“有害税收实践”的关切,强化反避税框架。

FSIE制度对传统属地原则构成重要补充乃至局部修正:

  • 适用对象:主要针对跨国企业集团(MNEs)中构成“指明人士”(specified persons)的香港实体;

  • 涵盖收入类型:包括股息、利息、股权处置收益、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自2024年起扩大的所有类型资本资产处置收益(如不动产、动产);

  • 豁免前提:必须满足“经济实质要求”(economic substance requirement)或通过“关联度测试”(nexus approach,适用于IP收入);

  • 法律效力:FSIE规则优先于《税务条例》第14条关于资本利得免税的默认立场。即使某笔资本性收益源自境外,若收款实体缺乏实质经营活动,该收益将被重新定性为营业收入,并在港课税。

此机制标志着香港税务政策从“纯形式属地”向“实质导向属地”的演进。企业若仅依赖空壳架构持有境外被动收入,将面临显著税务风险。

二、判例法演进:利润来源地判定的司法尺度

香港法院通过一系列标志性判例,逐步细化“营运测试”的适用边界,确立“利润产生性营运”与“附随/后勤营运”的区分标准。

1. Hang Seng Bank Ltd v CIR [1990] UKPC 45(恒生银行案)

本案中,恒生银行在香港设有总部,但争议利润源于其在伦敦外汇市场的即期与远期外汇交易。枢密院裁定该等利润为离岸所得,无需缴纳香港利得税。

Lord Bridge提出经典判准:“利润实质上产生的经营活动发生在哪里?”他举例说明:

  • 制造业利润源自生产地;

  • 服务收入源自服务履行地;

  • 资产持有收益(如租金、利息)源自资产被利用之地;

  • 商品或证券买卖利润,通常源自买卖合约达成地。

但法院同时警示:上述仅为指引,不可机械套用。关键在于识别产生利润的有效原因(effective cause) 所在地。本案中,交易执行、市场风险承担均发生于伦敦,香港仅进行投资决策与后台支持,属附随活动,故利润非源自香港。

2. Magna Industrial Co Ltd v CIR [1997] HKCA 138

该案涉及一家香港贸易公司,其采购由海外代理人完成,销售合同则在香港签署。税务局主张全数利润应课税,但上诉法庭最终支持纳税人。

Litton JA强调,贸易利润来源地需综合评估全部营运环节:

  • 谁负责寻找供应商与客户?

  • 订单如何处理与确认?

  • 货物如何运输与保险?

  • 融资与信用证由谁安排?

法庭认定,尽管销售合同在港签订,但核心销售活动由境外独立代理人主导完成,香港仅处理行政文书。因此,利润有效原因在境外。

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法庭特别指出此案属于“光谱的极端情形(extreme limits of the spectrum)”,意在提醒后续案件不可简单类推。

3. Consco Trading Co Ltd v CIR [2004] HKCFI 165

与Magna案形成鲜明对比,Consco案中纳税人败诉。该公司委托内地第三方协助采购与质检,但法院认定:

  • 香港公司直接与买卖双方谈判、定价并承担信用风险;

  • 内地公司仅为辅助服务商,未以自身名义缔约,亦不承担交易风险;

  • 因此,利润产生性营运集中于香港,内地活动属后勤性质。

此判决确立重要原则:境外辅助活动不足以转移利润来源地,除非该活动构成利润创造的必要且主导因素。

两案对照揭示司法实践的核心逻辑:利润归属取决于“谁做了什么、在哪里做”,而非“谁名义上签约”或“货物是否过境”。

三、行业实务:利润来源地判定的操作指引

(1)数字经济行业

• 电商平台

利润来源取决于促成交易的核心运营所在地。根据DIPN 39,服务器位置本身不具决定性。若商品采购、平台内容管理、营销推广、客户服务及收款均由香港团队执行,即使货物流不经香港,利润仍属香港来源。

建议企业绘制“价值创造流程图”,标注各环节执行主体与地点,以支撑离岸主张。

• SaaS订阅服务

订阅收入的来源地由软件开发、维护及用户支持的实际执行地决定。若研发与技术支持团队常驻香港,即便服务器设于新加坡或美国,相关收入仍视为香港产生。

• 数字广告平台

广告收入归属取决于广告系统开发、客户拓展、投放优化等核心功能的实施地。若香港团队主导算法设计与大客户管理,则收入应课税;若仅提供底层技术,而运营由海外子公司承担,则可按转让定价(TP)分割利润。

(2)专业服务与技术支持行业

• 现场服务

若顾问或工程师赴境外提供服务(如设备安装、项目咨询),且能提供出入境记录、现场工作日志、客户签收单等证据,则相应服务收入可主张为离岸所得。

• 远程服务

通过电话、邮件或远程桌面在港提供服务,无论客户位于何地,服务履行地视为香港,收入属应税范围。

• 跨境合作项目

需清晰界定各方功能、资产与风险(FAR分析)。若香港公司保留核心设计或决策职能,仅将数据录入等辅助工作外包,则主要利润仍属香港来源。建议通过正式服务协议与合理TP定价体现分工实质。

(3)控股与跨境融资安排

• 股息收入

传统上免税,但FSIE实施后,若香港控股公司为“空壳实体”且股息在来源国未缴税,则可能被视作应税收入。符合“纯粹控股实体”定义(具备适当董事、人员及场所履行持股管理职能)者,仍可豁免。

• 利息收入

来源地取决于贷款安排的实质性活动发生地。若资金撮合、风险评估、放款审批均由香港完成,即便借款人身处海外,利息仍属香港来源。FSIE下,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方可豁免。

• 特许权使用费

传统上,若IP在境外被使用,许可费可视为离岸收入。但FSIE引入“关联度测试”:仅当香港公司在合格研发(Qualifying R&D)上的支出占总研发支出一定比例时,方可按比例豁免。纯持有型IP架构面临挑战。

转让定价(TP)与OECD指南的角色

OECD《利润分配指引》强调按“价值创造”分配利润,而香港来源地规则关注“利润产生地”。两者虽有交集,但逻辑不同:

  • TP解决“谁应得多少利润”;

  • 来源地规则解决“利润是否在港产生”。

香港税务局认可“两步法”:先依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关联交易价格,再对调整后利润适用营运测试。然而,若TP安排缺乏商业实质(如境外关联方无真实功能),税局可无视形式,将全部利润归于香港实体。

建议企业在构建跨境架构时,确保合同、资金流、人员配置与功能承担四者一致,并保留完整文档支持TP立场。

四、税务稽查风险与合规应对策略

1. 税务局重点稽查维度

  • 合同签署与决策链:是否由香港管理层主导关键条款谈判与最终批准?

  • 指令发出地:采购订单、项目指令是否由香港发出?境外团队是否仅为执行者?

  • 客户关系管理:客户开发、维护、投诉处理是否由香港团队负责?

  • 交付控制权:即便货物不入港,物流安排、承运商选择是否由香港统筹?

任何显示香港在交易中扮演“大脑”角色的证据,均可能触发应税认定。

2. 常见误区与税局质疑路径

  • 误区一:“注册BVI公司+海外收款=离岸利润”
    → 税局将核查境外公司是否有雇员、办公场所、独立决策能力。若仅为通道,将被穿透。

  • 误区二:“服务器在海外,数字收入即免税”
    → DIPN 39明确否定此观点。核心在于人的活动,而非机器位置。

  • 误区三:“部分工序外包境外,即可分摊利润”
    → 仅当外包活动构成利润创造的必要且主导环节时,方可主张离岸。辅助性工作(如质检、打包)通常不足。

3. 举证责任与合规建议

根据《税务条例》第51(2)条,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主张离岸利润者,须提供充分、可信、连贯的证据链。

建议系统性保存以下文件:

  • 境外合同签署页(含地点、签署人身份证明);

  • 与境外客户的沟通记录(邮件、会议纪要);

  • 员工境外出差凭证(机票、签证、酒店发票、现场照片);

  • 物流单据(提单、报关单、仓储记录);

  • 境外关联方的组织架构、员工名册及职责说明;

  • 董事会决议(授权境外实体独立运营特定业务)。

对于复杂跨境架构,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具备香港税务执业资质的专业机构,协助完成利润来源地分析报告转让定价文档准备离岸申索支持材料编制,以提升合规确定性并降低稽查风险。

在FSIE与全球最低税(Pillar Two)双重压力下,香港税务筹划已进入“实质重于形式”的新阶段。唯有基于真实业务布局、辅以严谨文档支撑的税务安排,方能在合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的税负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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