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商业环境中,香港因其属地征税原则、低税率(标准利得税率为16.5%)及简化的税制结构,长期吸引全球投资者设立公司。然而,随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动的共同申报准则(CRS)全面落地,以及香港税务局(IRD)近年强化合规监管,许多企业因对税务申报存在误解而面临高额补税、罚款甚至刑事检控风险。
本文基于《税务条例》(第112章)、《公司条例》(第622章)及IRD 2025–2026年度指引,系统梳理香港公司税务申报中的典型误区,并提供符合当前监管趋势的合规路径。
部分企业误认为只要未开设银行账户或未产生本地收入,即可直接提交零申报。此认知存在重大偏差。
根据香港税务局指引,仅当公司在整个课税年度内完全未发生任何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同、持有知识产权、产生银行流水、雇佣人员或持有资产),才可适用“无营运”状态并申请豁免审计。一旦存在任何形式的商业痕迹,即构成“有营运”,须依法进行账目编制及法定审计。
值得注意的是,“零申报”并非法定术语,而是实务中对未申报应评税利润的非正式说法。若实际存在业务但申报为零,将被认定为虚假陈述,依据《税务条例》第82条,可能面临最高三倍税款的罚款及刑事责任。
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原则(territorial source principle),即仅对源自香港的利润征税。因此,企业常误以为海外所得“天然免税”,无需申报。
事实上,根据IRD《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DIPN 21),企业若主张利润属离岸性质,必须主动在利得税报税表(BIR51–BIR54)中如实披露相关收入,并同步提交离岸豁免申请(Offshore Claim)。申请需附具充分证据链,包括:
客户与供应商所在地证明;
合同签署地及履行地记录;
资金流转路径(如境外银行对账单);
员工或代理人在境外提供服务的证明。
未经审核批准前,所有利润默认视为应课税。未申报即构成瞒报,IRS可追溯多年追缴税款并加征利息与罚金。
部分企业使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缺失发票或合同、记账科目混乱,认为“只要数字对就行”。此类做法在税务核查中极易导致整套账目被否定。
根据《公司条例》第373–379条,公司须以清晰、真实、连续的方式保存会计记录至少7年,内容涵盖交易凭证、银行对账单、合同、发票及资产清单等。若无法合理解释资金来源或用途,税务局有权依据《税务条例》第51(2)条按合理估计核定应评税利润,通常远高于实际水平。
有实际运营:须由持牌执业会计师编制账目,并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法定审计报告,连同利得税报税表一并提交。
确无任何营运:可申请出具“无营运声明”(Nil Operation Report),但仍需经审计师确认,不可自行申报为“零”。
存在离岸利润:除正常做账审计外,须在报税时同步提交离岸豁免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等待税务局书面批复。
企业应建立标准化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交易可追溯、可验证。建议采用专业会计软件,并定期备份电子与纸质凭证。IRS在抽查中常要求提供特定年份的原始单据,缺失将直接影响抗辩能力。
新成立公司首次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后,通常享有首年自动延期至18个月的宽限期。此后,须在每年指定期限内(通常为报税表发出后1个月内)提交审计报告及BIR表格。逾期将触发自动罚款机制,并可能被列入高风险监控名单。
自2018年起,香港已全面实施CRS,与包括中国内地在内的100多个司法管辖区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香港公司若被认定为其他地区的税务居民(如实际控制人为内地居民),其账户信息(余额、利息、股息等)将被报送至相应税务主管当局。
故意隐瞒或错误申报税务居民身份,不仅违反《税务条例》,还可能触发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反滥用条款,导致跨境税务争议。
近年来,IRD通过大数据比对(如银行流水与申报利润差异、跨境支付模式异常等)主动识别高风险企业。一旦收到查询信函(如IR133、IR6232等),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资料。拖延或拒绝回应将被视为不合作,可能直接启动实地稽查或移送检控部门。
对于过往年度存在的申报疏漏,企业可依据IRD“自愿披露计划”(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me)主动更正。若在税务局未启动调查前完成补报并缴纳税款,通常可减免部分罚款(一般不超过欠税金额的20%)。反之,一经查实,罚款可达欠税额的100%以上。
面对日益严格的跨境税务监管环境,香港公司的税务合规已从“可选项”转变为“必选项”。建议企业委托具备香港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服务机构(如百川归海等持牌机构)协助完成账目编制、审计及申报全流程,确保符合《税务条例》及国际合规标准,有效防控法律与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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