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实践中,只要个人仍持有中国户籍、配偶子女常住国内、主要资产或收入来源集中于境内,即便长期在海外生活,税务机关通常推定其“有住所”,从而构成中国税务居民。
该认定逻辑优先于“183天规则”。仅当个人已注销中国户籍、无家庭纽带且经济重心完全转移至境外时,才适用基于实际居住天数的居民身份判断。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明确: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且连续六年未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自第七年起须就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此规则不适用于仍保有中国户籍的个人。因其已被视为“有住所”,直接认定为居民个人,无需满足183天或六年条件。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居民个人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经营所得、利息股息、财产租赁与转让所得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已缴税款可依《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申请限额抵免,超抵免部分可向后结转五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及后续政策更新,中国税务居民取得境外所得的,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申报地点通常为:
申请抵免需提供以下材料(依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操作指引》):
抵免限额按分国不分项原则计算,即每一国家(地区)的抵免上限 = 该国所得 × 中国适用税率。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若存在故意隐瞒、伪造资料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偷税,依法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随着CRS(共同申报准则)全面实施,中国已与包括马来西亚在内的百余个国家建立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机制。银行账户余额、利息、股息、金融资产处置收益等数据将定期回传至国家税务总局,未申报境外收入极易被大数据模型识别并触发稽查。
中国税务实践普遍将户籍视为“住所”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即使个人常年居住海外,只要未办理户籍注销手续,且家庭成员、主要银行账户、社保关系等仍在国内,税务机关几乎必然认定其为中国税务居民。
对于已注销户籍、全家移居海外的个人,仅因投资目的持有中国境内房产(如出租公寓、商铺),通常不足以构成“习惯性居住”。但若同时存在配偶子女常住、境内有稳定工作或主要收入来源,则仍可能被综合判定为“有住所”。
要合法终止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精神),户籍注销被视为居民身份终止的关键节点,此前所有全球所得均需完成合规处理。
马来西亚实行属地税制,依据《1967年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1967),仅对来源于马来西亚的收入征税。然而,自2022年7月起,居民个人汇回的外国所得原则上纳入征税范围。
但根据马来西亚财政部2021年公告(PU (A) 327/2021)及后续延期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36年12月31日期间,已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的外国所得(合伙企业经营利润除外)可享受免税待遇,前提是能提供完税证明。
马来西亚完全采用“物理停留天数测试”(Physical Presence Test),国籍、户籍、房产持有情况不影响居民身份判定。具体规则如下:
• 182天核心规则(ITA 1967 第7(1)(a)条):在一个日历年(1月1日–12月31日)内,在马来西亚实际停留累计达182天或以上,即为当年税务居民。
• 跨年连接规则(第7(1)(b)条):若某年停留不足182天,但该期间与前一年或后一年的连续182天以上停留期相连,则该年亦视为居民。
• 90天回溯规则(第7(1)(c)条):当年停留≥90天,且过去四年中有三年为税务居民或停留≥90天,则当年为居民。
• 连续居民推定(第7(1)(d)条):若前三年均为居民,即使第四年一天未停留,仍视为居民。
示例:中国公民张某2024年12月1日抵马,2025年7月1日离境。若2025年停留达182天,则2024年虽仅31天,亦因与2025年连续居住期相连,被认定为2024年度马来西亚税务居民。
非居民仅就马来西亚来源收入纳税,适用30%统一税率,且不得享受个人免税额(2025年居民免税额为RM9,000)。但若在马工作不超过60天,可依据《所得税法》第13(2A)条申请免税;若超过60天但不足183天,且符合中马税收协定条件,亦可申请豁免。
若个人同时构成中马两国税务居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4条,按以下顺序确定唯一居民身份:
1. 永久性住所所在国;
2. 个人及经济利益中心更密切的国家;
2. 国籍: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因此,即便保留中国户籍,若在马来西亚拥有长期租约/购房、配偶子女随行、主要收入来自当地,则可能被认定为协定意义上的马来西亚居民,从而限制中国对部分所得的征税权。
协定第15条(非独立个人劳务)规定:
实务提示:若在马来西亚全职工作超183天且由当地公司发薪,则马来西亚拥有优先征税权。中国虽保留全球征税权,但可通过协定申请税收抵免,避免重复征税。
CRS信息交换已覆盖马来西亚主要金融机构。中国税务机关可获取账户余额、利息、股息、金融资产交易记录。未申报境外工资、分红、资本利得将面临补税、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及0.5–5倍罚款。
未主动申请税收协定待遇或境外税额抵免,可能导致同一笔收入在中马两国均被全额征税。建议在马来西亚申报时索取正式完税凭证,并在中国年度汇算时同步提交抵免申请。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授权税务机关对居民个人控制的低税率国家(地区)企业适用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若马来西亚创业项目通过BVI、开曼等离岸公司持股,且利润长期累积不分红,中国税务机关可视同利润已分配,对居民个人征收20%股息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部操作指引,申请注销户籍前需提交《个人所得税清税证明》。若存在多年境外所得未申报,可能被要求一次性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严重者影响出境或资产转移。
建立个人出入境台账,保存护照出入境章、登机牌、酒店账单、租房合同等证据,用于准确判断:
若仍为中国税务居民,务必在每年3–6月申报上一年度境外所得。委托专业机构(如百川归海)协助整理境外收入凭证、计算抵免限额、填写B表,可显著降低合规风险。
对符合条件的马来西亚工资收入,可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凭此在马来西亚主张协定优惠;同时在中国申报时附上马方完税证明,实现有效抵免。
建议在马来西亚本地设立运营实体(如Sendirian Berhad, Sdn Bhd),避免通过纯离岸公司持有业务。若确需使用离岸架构,应确保利润合理分配、留存收益有正当商业理由,并提前进行CFC风险评估。
若希望被认定为协定下的马来西亚居民,应系统保存以下材料:
必要时可申请中国税务居民证明用于马来西亚税务备案,或反向申请马来西亚居民证明用于中国抵免。
计划永久移居者,建议提前2–3年启动税务规划:
确保境外银行账户用途与申报收入一致,避免个人账户代收公司款项。如设立信托、控股公司或家族办公室,应依法履行FATCA/CRS申报义务,防止因信息不一致引发税务质疑。
张先生保留上海户籍,2025年在吉隆坡全职工作280天。因其户籍、家庭关系仍在境内,仍为中国税务居民,须在2026年3–6月向上海税务局申报马来西亚工资所得,并凭马来西亚LHDN出具的Form EA及缴税凭证申请抵免。
若其能证明家庭已迁至吉隆坡、主要生活开支在马、无境内实质性经济联系,则可依据中马DTA第4条主张为马来西亚协定居民,仅在马来西亚纳税。
李女士北京户籍,全家移居吉隆坡并成立科技公司,取得工资与分红。尽管长期在马,但因未注销户籍且在北京持有出租房产,极可能仍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需申报:
若其通过新加坡或BVI公司持股马来西亚业务且多年不分红,存在被中国税务机关启动CFC调查的风险。建议调整股权结构,确保利润分配与商业实质匹配。
在全球税务透明化与反避税监管日益强化的背景下,中国个人“出海”绝非简单的地理迁移,而是涉及多重法律身份、税务义务与合规链条的系统工程。唯有提前规划、精准判定居民身份、善用税收协定、规范申报流程,方能在国际化进程中守住合规底线,把握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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