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6月1日起,《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正式施行,标志着对跨境电商收入数据的穿透式监管进入实操阶段。根据该规定,所有在中国境内运营或向中国用户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包括亚马逊、Temu、速卖通等跨境电商平台——均须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及收入信息。
具体报送内容包括:
首次报送窗口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覆盖2025年第三季度数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进一步明确实施细则:
此机制直接冲击传统“赛维模式”中大量注册壳公司、长期零申报的操作逻辑。例如,若某壳公司在2025年第三季度通过平台实现销售收入600万元,但其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申报为零,税务系统将自动比对平台报送数据与纳税申报记录,触发“少报收入”风险预警,要求企业说明差异或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实务提示:建议企业确保平台收入全额入账,佣金等费用应作为销售费用列支,而非从收入中直接抵扣。如因统计口径(如退款时点、币种折算)导致差异,需留存完整订单明细、退款凭证及平台后台截图以备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7号公告针对代理出口行为设定了新的合规门槛。公告要求,代理出口企业在办理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必须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基础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对应出口金额。
未按规定报送的,税务机关将视该笔出口为代理企业自营行为,由其自行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此举旨在打击“买单出口”——即无出口资质的跨境电商借用外贸公司名义报关,再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境外货款并境内零申报的灰色操作。
在此类操作中,企业既未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出口销售额,也未申报任何应税收入,导致与平台报送的销售收入严重背离。依据17号公告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可:
合规建议:跨境卖家应避免使用个人账户收汇,杜绝私户收款。如确需通过代理出口,务必确保代理方依法报送委托方信息,并保留真实购销合同、物流单据及收汇凭证,实现“四流合一”(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
当前跨境电商出口主要适用四种海关监管代码,其税务处理差异显著:
案例对比:一家年销售额约100万美元的小家电卖家,若采用9610模式,仅需在综试区备案即可通关,小包裹免增值税,但难享退税;若转为9710模式对接境外批发商,则可通过报关单申请退税;若已布局海外仓,则9810模式可实现“离境即退税”,显著改善现金流。
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及财税〔2012〕39号文,出口退税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若企业仅通过9610“清单核放”但未进行汇总报关,则无法取得退税资格,仅能适用免税政策。对于采用买单出口、无真实发票或未收汇的情形,税务机关有权将相关货物视同内销,按13%(或适用税率)补征增值税,并追缴企业所得税。
在平台数据直连税务系统的背景下,此类违规行为极易被识别。例如,平台报送某卖家Q3收入500万元,但企业无任何出口报关记录或收汇凭证,税务机关可直接启动稽查程序。
面对监管趋严,跨境电商企业需主动重构业务与财税架构:
• 数据一致性管理:确保平台报送收入、出口报关金额、收汇记录与纳税申报数据逻辑一致。差异部分应有合理解释及佐证材料。
• 杜绝私户收汇与买单出口:个人账户收款不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在CRS(共同申报准则)框架下还可能触发跨境税务信息交换,导致个人所得税追缴及偷税认定。
• 合理选用出口模式:
• 推动“四流合一”架构落地:通过合同安排明确店铺运营方、出口主体、供应链公司及境外收款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确保订单、报关、收汇、发票四流匹配。利润分配可通过服务协议、货款结算等方式合理实现,避免重复征税或利润堆积于高税负主体。
专业支持建议:鉴于新规涉及多部门协同(税务、海关、外汇、平台),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具备跨境财税合规经验的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完成出口模式适配、税务申报校准及历史风险排查,确保在全球化运营中兼顾效率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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