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 2018/19 课税年度起正式推行两级制利得税率优惠政策,该政策依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修订条款设立,核心目的是降低中小企业税负、强化香港税制国际竞争力,2024/25 课税年度延续执行无调整。
法团业务:首 HK$2,000,000应评税利润,适用8.25%优惠税率(即标准税率16.5%减半);超出200万的利润部分,仍按16.5%标准利得税率计税。• 非法团业务(如独资、合伙):首HK$2,000,000 应评税利润,适用7.5% 优惠税率;超出部分按 15% 标准税率计税。
所有在香港产生应课利得税利润的纳税实体(法团、个人独资、合伙等),原则上均具备两级制税率享受资格,每个课税年度可针对首 200 万利润合规享受减半征税优惠。例:无关联关系的独立香港公司,年度盈利 300 万港元,计税方式为「200 万 ×8.25% + 100 万 ×16.5%」,直接享受政策红利。
该优惠并非无限制适用,立法层面特设反分拆避税条款,防范企业集团通过业务分拆至多家公司,重复享受首 200 万利润减半优惠,核心规则为:
原股东注销香港旧公司后重新设立新公司,新公司能否享受两级制利得税优惠,需从法律技术层面和税务局反避税监管层面双重判定,二者缺一不可,也是跨境企业税务规划的高频风险点。
新注册公司为独立法人实体,若满足「课税年度评税基期完结时,无任何有关连实体」的核心条件,即可合规享受首 200 万利润 8.25% 优惠税率,核心依据为:
香港税务局对「注销旧公司 + 新设公司」的操作保持重点稽查态度,若被认定存在避税主导意图,将援引《税务条例》第 61A 条一般反避税条款(GAAR) 重构评税,直接抵销税务利益,核心稽查标准为:
注销新设公司的税务规划,需满足「业务实质变更」「股东架构调整」「经营范畴拓展」等核心条件,而非单纯主体更换,建议提前由专业机构出具《税务合规评估报告》,确保操作符合立法原意,而非刻意避税。
「有关连实体」的判定是两级制利得税优惠适用的核心前提,直接决定集团内哪家公司可享受减半税率,依据《税务条例》第 14AAB 条法定定义,结合税务局《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15 号(DIPN 15)》实操标准,判定规则与限制要求如下。
「控制」以50% 持股 / 表决权 / 利润分配权为核心阈值,满足任一条件即认定为实质控制:・直接 / 间接持有另一实体超 50% 已发行股本;・有权行使另一实体超 50% 表决权;・有权享有另一实体超 50% 资本收益或经营利润。
陈先生与太太各持有 A、B 两家公司 50% 股权,双方均无单一超 50% 的控制权,因此 A、B 公司不构成有关连实体,可各自独立享受首 200 万利润 8.25% 的两级制优惠,该情形为税务局 FAQ 明确认可的合规案例。
针对香港自然人经营的独资、合伙业务,两级制税率的适用规则与法团业务存在差异,需严格遵循「一人一优惠」的核心原则,避免违规申报。
同一自然人经营2 项及以上独资业务,因互为有关连实体,仅可选择其中 1 项业务享受首 200 万利润 7.5% 的优惠税率,其余独资业务利润全额按 15% 标准税率计税。例:李女士经营贸易独资 X 和服务独资 Y,仅能选择 X 或 Y 其一,对首 200 万利润按 7.5% 计税,另一业务按 15% 计税。
自然人控股超 50% 的合伙业务与法团业务,互为有关连实体,需纳入集团关联体系,遵循「一年一优惠」规则,不可单独享受减半税率。例:陈先生控股 60% 的合伙业务 C,与全资持有的法团业务 D,构成关联实体,仅能择其一享受两级制优惠。
张三 100% 持股甲公司,李四 100% 持股乙公司,双方无股权 / 控制关联,均为独立经营实体:・甲公司盈利 150 万港元:全额按 8.25% 计税,税额 = 150 万 ×8.25%=123,750 港元;・乙公司盈利 300 万港元:200 万 ×8.25% + 100 万 ×16.5% = 330,000 港元;✅ 合规结论:两家公司均可独立享受两级制优惠,无税务风险。
王某持股超 50% 控制 A、B 两家公司,互为有关连实体,2024/25 年度提名 A 公司享优惠:・A 公司盈利 400 万港元:200 万 ×8.25% + 200 万 ×16.5% = 495,000 港元;・B 公司盈利 250 万港元:全额按 16.5% 计税,税额 = 250 万 ×16.5%=412,500 港元;✅ 合规结论:集团仅 A 公司享优惠,B 公司按标准税率计税,次年可提名 B 公司享受,合规转换名额。
李女士经营 X、Y 两项独资贸易业务,2024/25 年度选择 X 业务享优惠:・X 业务盈利 220 万港元:200 万 ×7.5% + 20 万 ×15% = 180,000 港元;・Y 业务盈利 180 万港元:全额按 15% 计税,税额 = 180 万 ×15%=270,000 港元;✅ 合规结论:仅 X 业务享减半优惠,Y 业务按标准税率计税,申报时需如实声明关联独资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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