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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香港两级制利得税|首 200 万利润减半征收 法律与税务合规全解析

百川归海小编整理 更新时间:2026-01-04 10:13 本文有47人看过 跳过文章,直接联系资深顾问!

一、香港两级制利得税率核心规则及适用范围

    香港自 2018/19 课税年度起正式推行两级制利得税率优惠政策,该政策依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修订条款设立,核心目的是降低中小企业税负、强化香港税制国际竞争力,2024/25 课税年度延续执行无调整。

✅ 核心税率标准(法定税率,税务局核定执行)

    法团业务:首 HK$2,000,000应评税利润,适用8.25%优惠税率(即标准税率16.5%减半);超出200万的利润部分,仍按16.5%标准利得税率计税。• 非法团业务(如独资、合伙):首HK$2,000,000 应评税利润,适用7.5% 优惠税率;超出部分按 15% 标准税率计税。

✅ 基础适用资格

    所有在香港产生应课利得税利润的纳税实体(法团、个人独资、合伙等),原则上均具备两级制税率享受资格,每个课税年度可针对首 200 万利润合规享受减半征税优惠。例:无关联关系的独立香港公司,年度盈利 300 万港元,计税方式为「200 万 ×8.25% + 100 万 ×16.5%」,直接享受政策红利。

✅ 反分拆核心限制(杜绝优惠滥用,税务局核心监管条款)

该优惠并非无限制适用,立法层面特设反分拆避税条款,防范企业集团通过业务分拆至多家公司,重复享受首 200 万利润减半优惠,核心规则为:

  1. 若纳税实体在课税年度末存在 **「有关连实体」,两级制优惠税率仅可由集团内提名 1 家公司 ** 独享,其余关联实体全年按标准税率计税;
  2. 已享受《税务条例》第 14B、14D 等条款专项优惠税率的实体(如专业再保险、财资中心、航空器租赁业务),不得叠加享受两级制优惠,避免双重税务减免;
  3. 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专业持牌税务服务机构,提前完成集团关联实体核查,规避合规风险。

二、注销旧公司新设公司|两级制优惠资格判定与避税风险警示

        原股东注销香港旧公司后重新设立新公司,新公司能否享受两级制利得税优惠,需从法律技术层面税务局反避税监管层面双重判定,二者缺一不可,也是跨境企业税务规划的高频风险点。

✅ 法律技术层面:新公司具备优惠享受资格的前提

    新注册公司为独立法人实体,若满足「课税年度评税基期完结时,无任何有关连实体」的核心条件,即可合规享受首 200 万利润 8.25% 优惠税率,核心依据为:

  1. 旧公司完成合法注销后,法律主体资格灭失,与新公司无股权、控制关系交集,不构成「有关连实体」;
  2. 新公司仅需在利得税报税表中如实声明「无关联实体」,即可按两级制税率完成申报,税务局将按法定流程核定。

✅ 税务局反避税监管层面:高危避税行为的核心界定

    香港税务局对「注销旧公司 + 新设公司」的操作保持重点稽查态度,若被认定存在避税主导意图,将援引《税务条例》第 61A 条一般反避税条款(GAAR) 重构评税,直接抵销税务利益,核心稽查标准为:

  1. 新旧公司股东架构、实际经营业务、核心资产 / 客户未发生实质变更,仅通过「注销 - 新设」形式,规避「一集团一年仅一家享优惠」的限制,反复获取首 200 万利润减半优惠;
  2. 税务局判定核心为 **「交易目的」而非形式 **,即便新旧公司无法律层面的关联关系,若实质为延续原业务、套取重复优惠,即构成避税安排;
  3. 一旦触发第 61A 条反避税条款,税务局有权按「未注销旧公司」的原状态重新计算税负,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跨境企业需提前做好税务安排备案。

✅ 百川归海专业建议

    注销新设公司的税务规划,需满足「业务实质变更」「股东架构调整」「经营范畴拓展」等核心条件,而非单纯主体更换,建议提前由专业机构出具《税务合规评估报告》,确保操作符合立法原意,而非刻意避税。

三、「有关连实体」核心认定规则|关联关系判定 + 优惠使用限制(2024/25 最新标准)

    「有关连实体」的判定是两级制利得税优惠适用的核心前提,直接决定集团内哪家公司可享受减半税率,依据《税务条例》第 14AAB 条法定定义,结合税务局《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15 号(DIPN 15)》实操标准,判定规则与限制要求如下。

✅ 「有关连实体」法定 3 类判定情形(满足其一即构成关联)

  1. 直接控制关系:甲实体控制乙实体,或乙实体控制甲实体;
  2. 共同控制关系:甲、乙实体同受第三方实体 / 自然人控制;
  3. 自然人独资业务关联:同一自然人经营的 2 项及以上独资业务,互为有关连实体。

✅ 「控制」的量化判定标准(税务局唯一核定标准,无模糊空间)

    「控制」以50% 持股 / 表决权 / 利润分配权为核心阈值,满足任一条件即认定为实质控制:・直接 / 间接持有另一实体超 50% 已发行股本;・有权行使另一实体超 50% 表决权;・有权享有另一实体超 50% 资本收益或经营利润

✅ 关联实体的优惠使用核心限制(不可突破的合规红线)

  1. 年度名额限制:同一集团内的有关连实体,每一课税年度仅可提名 1 家公司享受两级制优惠,其余关联实体全年利润按 16.5% 标准税率计税,无例外情形;
  2. 申报诚信义务:企业需在报税表中如实申报关联实体名单及优惠提名公司,隐瞒 / 错报关联关系且无法合理解释的,税务局将作出补加评税,并按《税务条例》处以罚款;
  3. 名额灵活转换:集团内优惠提名公司可跨年度更换,无需永久指定同一家公司,例:2024/25 年度由 A 公司享优惠,2025/26 年度可改由 B 公司享受,仅需确保同一年度无重复即可,建议由百川归海协助完成年度提名备案,提升申报效率。

✅ 典型非关联情形(税务局官方案例,可放心享受双重优惠)

    陈先生与太太各持有 A、B 两家公司 50% 股权,双方均无单一超 50% 的控制权,因此 A、B 公司不构成有关连实体,可各自独立享受首 200 万利润 8.25% 的两级制优惠,该情形为税务局 FAQ 明确认可的合规案例。

四、个人独资 / 合伙业务|两级制利得税优惠适用特殊规则

    针对香港自然人经营的独资、合伙业务,两级制税率的适用规则与法团业务存在差异,需严格遵循「一人一优惠」的核心原则,避免违规申报。

✅ 个人独资业务核心限制

    同一自然人经营2 项及以上独资业务,因互为有关连实体,仅可选择其中 1 项业务享受首 200 万利润 7.5% 的优惠税率,其余独资业务利润全额按 15% 标准税率计税。例:李女士经营贸易独资 X 和服务独资 Y,仅能选择 X 或 Y 其一,对首 200 万利润按 7.5% 计税,另一业务按 15% 计税。

✅ 个人控股合伙 / 法团业务关联规则

    自然人控股超 50% 的合伙业务与法团业务,互为有关连实体,需纳入集团关联体系,遵循「一年一优惠」规则,不可单独享受减半税率。例:陈先生控股 60% 的合伙业务 C,与全资持有的法团业务 D,构成关联实体,仅能择其一享受两级制优惠。

五、2024/25 课税年度合规依据 + 实操案例|全维度落地指引

✅ 核心法律与监管依据(权威来源,合规操作的核心支撑)

  1. 法定条款:《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14AA 条(实体定义)、第 14AAB 条(有关连实体定义)、第 14AAC 条(关联实体优惠限制)、第 61A 条(一般反避税条款);
  2. 税务局实操指引:《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15 号(DIPN 15)》、《两级制利得税常见问题解答(FAQ)》,为关联判定、优惠申报、反避税稽查提供具体执行标准;
  3. 课税年度标准:2024/25 课税年度为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申报截止时间按税务局核定为准,百川归海可协助完成全流程报税申报。

✅ 三大典型实操案例(贴合跨境企业经营场景,直接参考)

案例 1:独立公司合规享受双重优惠(无关联)

    张三 100% 持股甲公司,李四 100% 持股乙公司,双方无股权 / 控制关联,均为独立经营实体:・甲公司盈利 150 万港元:全额按 8.25% 计税,税额 = 150 万 ×8.25%=123,750 港元;・乙公司盈利 300 万港元:200 万 ×8.25% + 100 万 ×16.5% = 330,000 港元;✅ 合规结论:两家公司均可独立享受两级制优惠,无税务风险。

案例 2:关联公司限额享受优惠(一集团一名额)

    王某持股超 50% 控制 A、B 两家公司,互为有关连实体,2024/25 年度提名 A 公司享优惠:・A 公司盈利 400 万港元:200 万 ×8.25% + 200 万 ×16.5% = 495,000 港元;・B 公司盈利 250 万港元:全额按 16.5% 计税,税额 = 250 万 ×16.5%=412,500 港元;✅ 合规结论:集团仅 A 公司享优惠,B 公司按标准税率计税,次年可提名 B 公司享受,合规转换名额。

案例 3:个人独资业务优惠选择(一人一名额)

    李女士经营 X、Y 两项独资贸易业务,2024/25 年度选择 X 业务享优惠:・X 业务盈利 220 万港元:200 万 ×7.5% + 20 万 ×15% = 180,000 港元;・Y 业务盈利 180 万港元:全额按 15% 计税,税额 = 180 万 ×15%=270,000 港元;✅ 合规结论:仅 X 业务享减半优惠,Y 业务按标准税率计税,申报时需如实声明关联独资业务信息。

✅ 2024/25 课税年度核心合规提醒

  1. 独立经营的香港公司,无关联实体的可直接享受首 200 万利润 8.25% 优惠,无需额外备案;
  2. 集团型企业需提前完成关联实体梳理,确定年度优惠提名公司,避免多家公司重复申报;
  3. 严禁通过「注销旧公司 + 新设公司」「人为拆分股权至 50% 以下」等方式规避关联限制,违者触发反避税稽查;
  4. 建议委托百川归海完成关联实体核查、优惠资格判定、报税表合规填报,全程把控税务风险,确保政策红利合规落地。

延伸服务提示:

    百川归海深耕香港跨境税务合规服务,可针对跨境电商、外贸企业、集团公司,定制两级制利得税优惠规划方案,同步提供关联实体备案、税务稽查应对、课税年度申报等全流程服务,助力企业合法享受香港税制优惠,规避反避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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