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中国外贸管理制度,自2019年《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实施以来,企业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即自动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不再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这一改革大幅简化了企业开展跨境贸易的前置程序。
然而,若企业计划以自身名义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即使用本公司作为报关抬头),则仍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亦称“报关单位备案”)。这是履行海关法定义务的关键步骤,与已取消的商务备案属不同行政体系。
一、两种主要备案路径
1. 工商登记时同步完成海关备案(“多证合一”)
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时,可在“多证合一”系统中勾选“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选项。市场监管与海关部门通过政务数据共享机制自动传递信息,企业无需另行提交材料或前往海关现场办理。该方式适用于新设企业,操作便捷、时效高。
2. 事后单独在线申请海关备案
若企业在设立时未选择“多证合一”备案,可随时通过以下任一官方平台补办: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
“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申请时需提交:
营业执照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实际经营地址等基本信息。
海关审核通过后,将签发《报关单位备案回执》,企业即具备以自身名义进行进出口报关的法律资格。
二、重要制度说明与合规提示
法律依据明确:根据《海关法》第十一条及《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第五条,凡从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活动的境内法人,必须办理报关单位备案。
备案非许可,而是登记义务:该备案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设审批门槛,但未备案企业不得以自身名义报关,只能委托有资质的报关企业代理。
信息变更需及时更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30日内通过单一窗口更新海关备案信息,避免影响通关效率或引发合规风险。
建议企业在完成备案后,同步了解AEO认证、出口退税、外汇收付等配套政策,构建完整的跨境合规体系。对于首次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可委托如百川归海等具备跨境商务服务经验的专业机构,协助完成备案、单证准备及后续合规申报,确保高效、零差错启动国际业务。
注:本文所述流程及政策依据截至2025年12月有效,具体操作请以海关总署及市场监管总局最新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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