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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与加比原则下 香港与内地双重税务居民征税合规指南

百川归海小编整理 更新时间:2026-01-04 09:32 本文有67人看过 跳过文章,直接联系资深顾问!

    在全球税务透明化浪潮下,CRS(共同申报准则)的全面落地打破了跨境税务信息的壁垒,香港与内地作为经济联系最为紧密的区域,双重税务居民的征税问题成为内地高净值人群、跨境从业者的核心关注焦点。随着中国“金税四期”智能征管系统的迭代升级,以及开曼、BVI等离岸属地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的强化,传统跨境税务筹划模式已无法适配最新监管要求。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CRS申报准则及税务新规,系统解读CRS对税务居民的影响、重点监管人群画像,以及香港与内地双重税务居民的征税规则与合规减负路径。

一、CRS核心机制解析(定义、申报原理、对象、范围)

    在跨境税务管理领域,CRS是重塑国际税收秩序的核心机制。部分群体将CRS误解为“针对高净值人群的专项税收稽查工具”,但从制度本质来看,CRS是一套标准化的全球跨境税务信息自动交换规则体系,核心目标是打击跨境逃税与避税行为、维护国际税收公平。以下从定义、申报原理、覆盖对象及范围四个维度展开系统解析:

1. CRS的核心定义与制度定位

    CRS全称为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牵头制定,基于各国(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多边税收协定设立,是一项强制性的国际税收监管框架。其核心要求是:参与辖区内的金融机构需主动识别非居民账户信息,定期向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报送,再由各国(地区)税务机关依据多边协议完成跨境自动交换。简单来说,CRS构建了“金融机构识别—信息归集报送—跨境自动交换”的全链条监管闭环,使纳税人的全球金融资产信息实现透明化可追溯。

2. CRS的申报原理与2025年监管升级要点

CRS的申报逻辑核心是“税务居民身份”,而非国籍或户籍。其标准化运作流程可拆解为三个关键环节:

  • 金融机构尽职调查:银行、证券公司、托管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需履行客户税务居民身份识别义务,要求客户填写《税务居民身份自我声明文件》,申报税务管辖地、纳税人识别号等核心信息,同时对声明信息的合理性进行验证(如比对身份证明、地址证明、账户资金流向等佐证材料)。

  • 信息归集与报送:金融机构完成信息验证后,将识别出的非居民账户信息(含账户持有人基本信息、账户余额、利息、股息等被动收入明细)进行归集,按监管要求定期报送至所在辖区的税务机关。

  • 跨境自动交换:各参与CRS的辖区税务机关,依据多边税收协定约定的周期与格式,交换非居民账户信息,实现“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辖区的金融资产信息”精准对接。

需重点关注2025年CRS监管升级核心:穿透式监管力度显著强化,针对信托、离岸公司等复杂架构,税务机关可逐层溯源核查。其中,固定受益人需全部申报信息;保留信托条款修改权等核心权利的委托人,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即使不参与受益分配的信托保护人,也需履行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3. CRS的覆盖对象

CRS的覆盖对象分为个人与实体两类,其中“消极非金融机构”是监管重点:

  • 个人层面:涵盖在参与CRS辖区拥有金融账户的非居民个人,包括自然人和视同个人管理的实体(如个人独资企业)。

  • 实体层面: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信托等各类机构,核心监管“消极非金融机构”——依据OECD定义,指年度收入中50%以上为利息、股息、资本利得等被动收益,且资产中50%以上为产生被动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非金融实体。对于此类实体,金融机构需穿透识别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权益,或通过人事、财务、决策等方式实际控制该实体的个人),并申报实际控制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信息。

4. CRS的覆盖范围

覆盖范围从地域与资产类型两个维度明确:

  • 地域范围: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CRS,涵盖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主要经济体及离岸属地。其中,中国内地与香港自2018年起正式实施CRS信息交换;2025年开曼、BVI等传统离岸属地进一步强化监管,实施最新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要求离岸公司、基金全面报备实际控制人信息,彻底打破“离岸避税”的信息壁垒。

  • 资产范围:核心覆盖金融资产,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保险合同(含年金合同)、投资基金份额等;不包括不动产、艺术品、贵金属等非金融资产。需特别提醒:通过香港券商(如富途、老虎证券等)投资美股的投资者,其账户信息将由香港券商报送至香港税务局,再通过CRS交换至中国内地税务机关,这也是近年来跨境投资者被核查补税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CRS重点监管人群与税务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CRS的监管核心逻辑是“税务居民身份”,而非国籍或户籍,因此明确内地与香港税务居民的判定标准,是规避税务风险的基础。以下先界定两地税务居民判定规则,再梳理CRS重点监管人群画像。

1. 内地税务居民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及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解读,内地税务居民需满足任一条件: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核心概念解读:

  • “有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实务中,持有内地户籍、在境内拥有自有房产或核心产业、直系亲属长期居于内地的个人,通常会被认定为“有住所”,进而判定为内地税务居民。此类居民需就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含境内工资薪金、境外股息、利息、房产租赁收入等)向内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居住累计满183天”计算规则:核心是“停留满24小时计入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居住天数;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例如:当日从深圳前往香港办公,次日返回深圳,该停留日不计入内地居住天数。

补充纳税义务细节:无住所但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若连续居住不满6年,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享受税收豁免;若任一纳税年度离境超过30天,连续居住年限将重新计算。

2. 香港税务居民判定标准(依据香港《税务条例》)

依据香港《税务条例》第2条及香港税务局《税务居民身份判定指引》,香港税务居民需满足任一条件:

  • 通常居住于香港:指个人在香港居住出于自愿且以定居为目的,具有持续性(不论居住时间长短),需结合居住意图、家庭关系、社会活动等综合判定。

  • 停留时间达标:在某一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为有关年度)内逗留超过300天。

核心纳税义务:香港实行“属地征税原则”,香港税务居民仅需就源自香港的收入纳税,境外收入(如内地工资薪金、海外股息、跨境租赁收入等)通常无需在香港申报纳税。

3. CRS重点监管人群画像

CRS穿透式监管的核心目标是“识别未申报的跨境税务信息”,以下三类人群最易成为监管重点:

  • 境外金融资产持有者:核心风险是“境外资产收益未申报”。例如,内地税务居民在香港银行有大额存款、通过香港券商持有海外股票,或购买香港分红型保险,其资产信息均会通过CRS交换至内地税务机关。2025年山东、湖北等地税务部门公布的核查案例显示,多名境内居民因未申报境外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股息收益,被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 跨境企业主:通过开曼、BVI等离岸公司开展贸易或投资的企业主,需重点关注“消极非金融机构”穿透规则。若离岸公司以被动收益(股息、资本利得等)为主,金融机构将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信息并申报。2025年开曼、BVI实施的最新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离岸公司实控人的监管,多层离岸架构已无法隐匿税务身份。建议此类人群委托如百川归海等具备跨境税务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架构合规性核查。

  • 双重税务居民:同时满足两个或以上辖区税务居民认定条件的个人(如“内地户籍+香港长期居住”“内地房产+香港工作签证”),因两地均可能主张征税权,税务风险最高。此类人群需通过“加比规则”明确唯一税务居民身份,否则将面临双重征税风险。

三、加比规则:双重税务居民身份的核心判定依据

    当个人同时满足香港与内地税务居民认定条件时,需依据加比规则判定唯一税务居民身份,以此规避双重征税。加比规则的核心逻辑是“实质重于形式”,优先考量个人的实际生活与经济利益中心,其判定顺序与实务应用需结合具体场景明确。

1. 加比规则的核心判定顺序(依据《安排》第四条)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四条规定,双重税务居民身份按以下优先级顺序判定:

  • 永久性住所:若仅在一方有永久性住所(需区分“实际居住用途”而非“产权归属”,如自有住房为永久性住所,租赁公寓通常不认定为永久性住所),则判定为该方税务居民;若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进入下一判定环节。

  • 重要利益中心:这是加比规则的核心判定环节,需综合考量个人与一方的经济、社会关系紧密程度,核心评估维度包括:家庭关系(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居住地)、财产分布(主要房产、投资资产所在地)、职业活动(主要工作地点、收入来源地)、社会活动(是否参与当地社团、宗教组织等)。若个人的核心经济、社会关系集中于一方,则判定为该方税务居民;无法明确的,进入下一环节。

  • 习惯性居处:指个人通常居住的地区,需结合居住频率与时长综合判断(如连续多个纳税年度在某一地区稳定居住)。若仅在一方有习惯性居处,判定为该方税务居民;双方均有或均无的,进入下一环节。

  • 协商解决:与内地和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不同,内地与香港的加比规则不将“国籍”作为判定依据。若前三项均无法明确判定,则由内地税务总局与香港税务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确定唯一税务居民身份。

2. 加比规则的实务应用案例

结合实际场景拆解加比规则的应用逻辑,帮助精准判定税务居民身份:

案例1:内地户籍+香港工作的税务居民判定

    背景:张三持有内地户籍,在内地拥有3套自有住房,配偶、子女长期居住于内地;2020年起被内地母公司派驻香港工作,在香港租赁公寓居住,工资由内地母公司发放,社保、公积金均在内地缴纳。

判定过程:

  • 永久性住所:张三在内地有自有住房(永久性住所),香港为租赁公寓,因此优先判定内地为永久性住所所在地。

  • 重要利益中心:其家庭、核心财产(房产)、社保公积金缴纳均在内地,尽管工作地点在香港,但经济与社会关系核心仍在内地。

结论:张三判定为内地税务居民,需就全球收入(含香港工作收入)向内地申报纳税;香港工作收入已在香港缴纳的薪俸税,可依据《安排》申请税收抵免。

案例2:香港永居+内地派驻的税务居民判定

    背景:李四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香港身份证,在香港拥有自有住房;2018年起被香港公司派驻上海工作,在上海租赁公寓居住,工资由香港公司发放,配偶、子女随迁至上海,子女在上海国际学校就读。

判定过程:

  • 永久性住所:李四在香港有自有住房(永久性住所),上海为租赁公寓,初步指向香港税务居民。

  • 重要利益中心:家庭关系(配偶、子女)、子女教育均在上海,但核心财产(香港房产、银行账户)仍在香港,需综合评估职业活动持续性——若李四计划长期在上海工作,且收入来源、社会活动逐步向内地转移,可能判定重要利益中心在内地。

  • 习惯性居处:若李四在上海连续多个纳税年度居住满183天,且无明确返回香港定居的计划,可能被认定为上海为习惯性居处。

结论:若李四在上海居住满183天且重要利益中心转移至内地,将判定为内地税务居民;否则仍为香港税务居民。此类复杂场景建议委托百川归海等专业机构协助梳理判定材料,确保结果合规。

3. 非个人双重居民的判定特殊规则

    针对公司、合伙企业等非个人双重居民,加比规则已完成修订:原规则以“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核心判定依据,现修订为“需由内地与香港税务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确定”;若协商未果,该非居民实体不得享受《安排》规定的任何税收优惠(如预提税减免)。这一修订进一步强化了非个人双重居民的税务合规要求,企业需提前梳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证明材料。

四、双重税务居民的合规减负路径(2025年最新政策适配)

    双重税务居民的税务规划核心原则是“明确身份归属、善用税收协定、强化合规申报”,结合2025年CRS监管升级及大湾区税务优惠政策,可从以下五个维度开展合规减负规划:

1. 明确税务居民身份,从源头规避双重征税

核心目标是通过合规流程确定唯一税务居民身份,为后续减负规划奠定基础:

  • 主动适用加比规则判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房产归属、家庭居住地、工作地点、收入来源等),对照加比规则优先级,梳理核心判定依据,优先选择税务负担更低、监管适配性更强的税务居民身份(如长期居住香港且财产集中于香港的,可优先主张香港税务居民身份)。

  • 申请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向对应辖区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香港地区向香港税务局申请,内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该证明是享受《安排》税收优惠的核心依据。申请时需准备完整佐证材料(如公司注册文件、财务报表、居住证明、工作合同等),建议委托百川归海等专业机构协助完成资料筹备与申报流程,提升申请效率。

  •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若加比规则无法明确判定身份,可向内地税务总局与香港税务局提交《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申请由双方主管当局协商确定唯一税务居民身份。需注意,协商程序需提交详细的身份信息、经济活动证明等材料,建议提前做好材料梳理。

2. 优化收入结构,善用税收协定优惠

通过合理拆分收入类型、明确收入来源地,结合《安排》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 明确境内外收入边界:若判定为香港税务居民,仅需就源自香港的收入纳税,境外收入无需在香港申报。可通过规范合同条款、隔离资金流等方式,明确收入来源地(如内地收入与香港收入分别签订合同,资金分别结算),避免因收入来源模糊导致的重复征税。

  • 适用《安排》预提税优惠:根据《安排》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香港税务居民从内地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可享受预提税优惠税率(如股息预提税从10%降至5%,利息预提税从10%降至7%)。需向内地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香港税务居民证明等材料,确保优惠政策合规适用。

  • 合理设计收入支付方式:对于跨境工作的个人,可与雇主协商收入支付方式(如香港税务居民的内地工作收入,由香港公司支付),结合两地税率差异,降低综合税负。需注意,收入支付方式需与工作内容、劳动关系匹配,避免被认定为“虚假支付”。

3. 重组资产架构,适配税务居民身份要求

针对企业主及高净值人群,通过资产架构重组优化税务负担,同时适配CRS穿透式监管要求:

  • 优化金融资产配置:根据最终判定的税务居民身份,合理调整金融资产所在地。若判定为香港税务居民,可将金融资产集中于香港,享受香港较低的资本利得税(香港无专门资本利得税)、股息税待遇;若判定为内地税务居民,需全面申报全球金融资产,但可通过合规的税收抵免政策,减轻境外已纳税款的重复负担。

  • 升级离岸公司架构:对于通过离岸公司经营的企业主,可将离岸公司升级为“积极非金融机构”(如增加实体经营业务,降低被动收益占比),同时将实际管理机构设在香港,使离岸公司成为香港税务居民企业。后续可利用香港与内地的税收安排,优化股息、利息的预提税负担,同时规避CRS对“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穿透监管。

  • 合理运用香港信托架构:香港信托制度成熟,且信托信息披露规则与CRS适配性较高。可在合规前提下设立香港信托,将资产纳入信托管理,通过信托架构明确资产归属与收益分配,结合香港属地征税原则,降低境外资产的税务负担。建议由百川归海等具备信托规划资质的机构协助设计架构,确保符合两地监管要求。

4. 规划停留时间,规避非目标税务居民身份触发

通过精准规划两地停留时间,避免触发非目标辖区的税务居民身份,从源头控制税务风险:

  • 控制内地停留天数:若计划主张香港税务居民身份,需严格控制在内地的停留时间,确保一个纳税年度内停留不超过183天,或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内停留不超过300天。可通过合理安排出差行程、分散停留时间等方式实现,同时保留完整的行程记录(如机票、酒店订单、工作会议纪要等)作为佐证。

  • 留存香港居住证明材料:保留香港租赁合同、水电费缴纳凭证、子女在港就读证明、香港社团活动参与记录等,作为“通常居住于香港”的核心佐证,避免被认定为内地习惯性居处。

  • 避免核心利益中心转移:若在内地与香港均有住所,需确保家庭、财产、职业活动等核心利益中心集中于目标税务居民辖区。例如,主张香港税务居民身份的,应避免配偶、子女长期在内地居住,核心资产避免集中于内地。

5. 善用大湾区专项优惠,提升减负效果

结合粤港澳大湾区的专项税务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双重税务居民的税负水平:

  • 规范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根据《安排》第二十一条规定,若个人被认定为一方税务居民,在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已缴纳税款,可在申报纳税时申请税收抵免,抵免额度不超过该收入按目标辖区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例如,香港税务居民在内地取得工资薪金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在申报香港薪俸税时申请抵免。需注意,申请抵免时需提供完整的完税凭证、收入证明等材料,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合规。

  • 享受大湾区港人税务优惠:目前,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等大湾区重点区域已实施“港人港税”优惠政策——对在区域内工作的香港居民,其内地个人所得税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且免除“先征后退”的行政程序。符合条件的双重税务居民,可优先选择在上述区域工作,通过政策适配降低税负。同时,赴港工作的内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参考横琴相关政策,申请豁免内地个人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

  • 利用大湾区企业税收优惠:对于企业主,可将企业业务布局于大湾区,享受大湾区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跨境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如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若企业为香港税务居民企业,还可结合《安排》优惠,进一步优化股息、利息的预提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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