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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专利盒5%优惠税率详解及基金税务豁免制度解析

百川归海小编整理 更新时间:2025-12-31 15:36 本文有54人看过 跳过文章,直接联系资深顾问!

一、香港“专利盒”税收优惠制度正式落地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4年7月5日正式颁布《2024年税务(修订)(知识产权收入税务宽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24课税年度起实施“专利盒”(Patent Box)税收优惠机制。根据该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就其合资格知识产权(IP)所产生的特惠应评税利润,可适用5%的优惠利得税税率,显著低于一般企业16.5%的标准税率。

    需特别注意的是,一旦纳税人选择适用专利盒优惠,即视为放弃《税务条例》第14B条规定的两级制利得税优惠(即首200万港元应评税利润按8.25%征税)。两项优惠不可叠加适用,企业须根据整体税务结构审慎选择。


二、合资格知识产权类型及研发实质要求

    依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联法”(Nexus Approach)原则,《条例》明确限定三类知识产权可纳入专利盒优惠范围:

        • 专利:包括根据香港《专利条例》(第514章)授予的原授标准专利(Standard Patent (O))、再注册标准专利(Standard Patent (R)),以及境外专利局(如美国USPTO、欧洲EPO、中国CNIPA等)授予的有效专利及其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6年7月5日起,凡在此日期或之后提交申请的再注册标准专利(R类)将不再视为合资格IP。此举旨在推动企业在港开展原创性研发,并通过本地原授途径或海外直接申请获取专利权,而非仅依赖形式上的再注册程序。

        • 新植物品种权:依据香港《植物品种保护条例》(第490章)或境外主管机关授予的新植物品种保护权益及其申请。

        • 软件版权:受香港《版权条例》(第528章)或境外版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虽无需登记,但必须源于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且具备法律可执行性。

研发活动定义与“合资格人士”认定

《条例》采纳广义研发定义,涵盖自然科学或应用科学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实验开发、原型测试及新技术商业化应用等。关键在于:知识产权所产生收入必须与实质性研发支出存在因果关联

即使纳税人非IP法律所有人(如仅为被许可方),只要其:

  • 拥有从该IP获取经济收益的合法权利;
  • 实际承担了相关研发开支;
    即可被认定为“合资格人士”,享有专利盒优惠。

三、合资格IP收入范围与Nexus比例计算

可享优惠的收入类型包括:

  1. 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该IP所取得的收入(如特许权使用费);
  2. 出售该IP的资本利得;
  3. 商品或服务中嵌入IP价值所产生的收入(如含专利技术的SaaS订阅费);
  4. 与IP相关的保险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等。

Nexus比例(研发分数)计算机制

为确保税收优惠仅惠及本地实质研发活动,《条例》严格采用OECD推荐的“研发分数”(R&D Fraction)公式:

特惠应评税利润 = 合资格IP总收入 ×(合格研发支出 ÷ 总研发支出)

其中:

  • 合格研发支出:指纳税人在香港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的研发费用,可按130%加成计入(依据《税务条例》附表17C);
  • 总研发支出:包括合格支出 + 购入IP成本、非研发相关费用等;
  • 购入IP的对价、法律费用、维护费等不计入合格支出
  • 研发分数上限为100%,确保无“空壳IP”套利空间。

四、与离岸收入豁免(FSIE)制度的协同合规

自2023年起,香港实施经修订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FSIE)机制,对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取得的离岸被动收入(包括IP许可费)施加经济实质或Nexus测试要求。若未满足条件,该等收入汇回香港时须全额课税。

专利盒制度与FSIE高度协同:

  • 对来源于境外的合资格IP收入,若企业主动选择适用5%优惠税率缴税,则视为已履行纳税义务;
  • 此举不仅避免FSIE下可能触发的16.5%全额征税风险,亦符合欧盟对“实质性优惠税制”的合规要求(即对所得实际征税,哪怕税率较低);
  • 有效消除“双重不征税”疑虑,提升跨境IP架构的税务确定性。

建议企业在规划全球IP布局时,将香港作为区域IP持有与研发中心,并通过本地实质研发+专利申请+主动申报专利盒,实现合规低税负运营。


五、统一基金豁免(UFE)制度核心要点

    香港于2019年4月1日实施《2019年税务(豁免基金利得税)修订条例》,建立“统一基金税务豁免”(Unified Fund Exemption, UFE)制度,取代过往碎片化的离岸基金豁免安排,实现境内外基金税务待遇一致化。

(一)适用主体:何为“基金”?

    UFE所指“基金”须符合《税务条例》第20AM条定义,基本参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下的“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需同时满足:

  • 由两名或以上投资者出资;
  • 投资者不参与日常管理;
  • 资产由专业管理人集中运作。

    常见适用实体包括:开曼私募股权基金、新加坡VCC、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开放式基金公司(OFC)等。家族办公室单一资金池、员工持股计划、普通工商企业不在此列。

(二)豁免前提条件

    基金在一个课税年度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方可就合资格交易利润享受100%利得税豁免:

  1. 符合法定基金定义
  2. 收入仅来自合资格交易及附带交易
  3. 交易由持牌“指明人士”执行,或基金本身为“符合资格投资基金”(QIF)
    • QIF标准包括:至少5名独立投资者、外部出资占比超90%、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分享利润不超过30%等;
  4. 交易标的属于《税务条例》附表16C列明的合资格资产

(三)合资格资产范围(部分列举)

    • 上市及非上市证券
    • 私营公司股权(须满足额外测试)
    • 期货、外汇合约、场外衍生工具
    • 银行存款、存款证、外币
    • 交易所买卖商品(如黄金)
    • 与创新及科技基金联合投资项目


六、投资私营公司的三项防滥用测试

为防止基金借免税地位变相炒卖香港地产或壳公司,UFE对投资本地非上市公司设置三重限制:

  1. 香港不动产比例测试:目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香港不动产(不含基建)不得超过总资产10%;
  2. 持有期测试:基金须持有股权满2年,否则相关利润不予豁免;
  3. 控制及短期资产测试(适用于未满2年情形):
    • 若基金无控制权(通常持股<50%且无主导影响力),可豁免;
    • 若有控制权,则目标公司在出售前3年内取得的“短期资产”(非合资格投资+非不动产)占比不得超过50%。

示例:某基金投资一家香港SaaS初创企业,其资产主要为软件著作权与服务器设备,不动产占比<5%,持有3年后退出——完全符合豁免条件。


七、附带交易5%安全港与SPE豁免机制

附带交易处理规则

基金可能因持有债券、收取托管费等产生少量非合资格收入。UFE设5%安全港:

  • 若附带交易收入 ≤(合资格收入 + 附带收入)的5%,则全部附带收入可一并豁免;
  • 若超过5%,则当年所有附带收入全额应税(非仅超额部分);
  • 但合资格交易利润豁免不受影响,保持“隔离保护”。

特殊目的实体(SPE)豁免

全资拥有的SPE若仅用于持有基金投资项目,可延伸享受UFE豁免:

  • SPE须100%由豁免基金持有;
  • 业务限于持有指明证券(如项目公司股权);
  • 利润来源限于该等投资的股息、转让收益等。

2023年税务政策咨询进一步建议:当基金持有SPE权益达95%以上时,可简化处理,SPE利润视同全数豁免,便利共同投资架构操作。


八、反避税与“转回本地”条款

UFE包含两项关键反滥用机制:

  1. 反round-tripping条款:若香港居民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基金30%以上权益,税务局可将相应比例的免税利润计入该居民应评税利润。但最新政策拟对纯被动型机构投资者(如退休基金、大学捐赠基金)给予豁免。
  2. 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若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为避税,税务局有权否决豁免资格。但真实商业目的、合规架构通常不受影响。

九、实务建议与合规路径

    对于计划利用香港专利盒或UFE制度的企业与基金,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 提前规划IP申请路径:2026年7月5日后的新发明,应优先通过香港原授专利(Standard Patent (O))或海外直接申请,避免使用再注册(R类)途径;

    • 建立清晰研发支出台账:区分合格与不合格支出,确保Nexus比例准确计算;

    • 基金架构设计需兼顾QIF标准与不动产测试:尤其在投资香港本地企业时;

    • 委托持牌专业机构协助合规申报:如百川归海等具备香港税务局认可资质的服务商,可协助完成专利登记、研发支出归集、UFE资格评估及年度税务申报,降低合规风险。

    通过合理运用专利盒与UFE制度,企业不仅可显著降低有效税率,更能强化在港经济实质,提升全球税务透明度与合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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