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红筹架构核心逻辑与典型路径
红筹架构指中国境内居民(自然人或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以该SPV作为融资及上市平台,进而将募集资金返程投资于境内业务运营实体的结构性安排。根据控制主体不同,实践中常区分为“大红筹”(境内企业控股)与“小红筹”(境内居民个人控股)。
典型搭建路径如下:
架构发起:境内居民个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地设立初级SPV。
上市主体设立:以BVI SPV为股东,在开曼群岛设立拟上市主体。
中间控股层:出于税务、监管或便利考虑,可能在开曼公司下设立香港公司等中间控股实体。
返程落地:通过境外控股体系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
控制实现:WFOE通过股权控制或一系列协议(VIE)控制境内持牌运营公司。
此路径贯穿跨境资本流动,需严格遵循中国外汇管理(尤以37号文为核心)、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及税务监管规定,确保各环节合规性。
二、 境外SPV设立与初始合规边界
SPV设立时机:境内居民可运用境外自有资金完成首层SPV(如BVI公司)的注册设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此阶段仅可支付必要注册费用,严禁在完成外汇登记前将境内资产、权益或资金注入该SPV。
架构设计与披露:搭建多层境外架构(如BVI-开曼-香港)时,需兼顾上市地要求、税务效率及未来退出的灵活性。虽37号文登记主要针对境内居民直接持股的第一层SPV,但在办理登记时,需向银行完整披露最终控股公司、拟上市主体及返程投资计划在内的整体架构链条。
前置审批考量:若计划通过股权并购方式将境内运营公司并入红筹架构,需评估是否触发《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俗称“10号文”)下的商务部审批。为避免此审批,实践中普遍采用VIE协议控制模式,或通过分步交易进行架构重组。此外,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公告〔2023〕43号),若境外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将被认定为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需履行证监会备案程序。
三、 核心合规节点:37号文外汇登记实务
37号文登记是整个红筹架构合法性的基石,关乎后续所有跨境资金流动的合规性。
登记义务与实质:根据37号文第三条规定,境内居民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包括境内企业股权、资产等)向SPV出资,或以境内外合法资产在境外新设/控制SPV,必须在出资前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登记的本质是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居民境外持股关系的备案认可。
办理流程革新: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实施后,37号文登记由外汇局审批改为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内居民应向户籍或主要资产所在地的银行提交申请,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并出具《业务登记凭证》。
关键申请材料:通常包括:
•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 境内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 境外SPV的注册证明文件
• 境内外权益证明(如境内公司营业执照、股权架构图)
• 如实陈述的返程投资计划书
• 部分地区银行可能要求提供境内企业决策机构关于境外投融资的同意文件。
未登记的严重后果:
• 资金流通阻断:境外融资无法合法汇回,WFOE无法接受来自未登记SPV的出资。
• 行政与刑事风险:构成逃汇行为,外汇管理机关可依据《外汇管理条例》责令调回资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 架构功能瘫痪:WFOE利润无法向境外股东合法汇出,后续股权变动、上市申报均面临重大合规障碍。
四、 业务重组与VIE协议控制的合规衔接
对于外资准入受限或禁止的行业(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教育等),VIE架构成为实现控制的变通方案。
VIE法律定位:目前中国成文法未对VIE协议控制模式作出明确定性或禁止。其有效性依赖于《民法典》合同编,由一系列协议(独家业务合作、股权质押、表决权委托、独家购股权等)组合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其法律效力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但仍是境外资本市场普遍接受的模式。
操作节点:VIE协议通常在WFOE设立后、境外上市前签署并生效。需确保协议条款能够满足会计准则关于“控制”的定义,以实现财务合并报表。
与37号文的关联:采用VIE架构不能豁免37号文登记义务。因为境内居民通过SPV融资所依赖的“境内权益”正是VIE所控制的运营公司,登记是证明该权益出境合法性的必要手续。上市招股书中常会披露创始人已完成37号文登记,以向投资人证明基础合规性。
五、 境外融资及架构变动的持续合规管理
SPV在境外进行股权或债权融资,将引发架构变动,需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 变更登记:根据37号文第七条规定,若SPV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境内居民应在30日内持相关文件至原登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此要求确保外汇系统信息与实际情况实时同步。
• 融资资金入境前管理:境外募集资金在用于返程投资前,可留存境外。若需汇回,必须通过合规渠道,如作为资本金注入已登记的WFOE,或依法办理外债登记。严禁直接汇入境内个人账户。
六、 返程投资落地:WFOE设立与外资管理
设立与备案:境外SPV作为股东,在境内设立WFOE,属于外商直接投资。根据《外商投资法》,对不属于负面清单的领域,实行备案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投资信息。
外汇登记与资金入境:WFOE取得营业执照后,需在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当境外SPV向WFOE的资本金账户汇入出资款后,银行凭《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通过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至此,资金方可按规定结汇使用。
登记关联验证:银行为WFOE办理外汇登记时,会核验其境外股东(SPV)是否已完成37号文登记。若未登记,WFOE的资本金入账及后续结算将受阻。
七、 利润汇出与个人收益回流路径
WFOE向境外分红:
• 税务处理:WFOE在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可向境外SPV分配税后利润。支付时需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若税收协定有更优税率,经申请可适用)。
• 汇出手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利润汇出已无事前核准。WFOE凭董事会决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税务凭证等材料,即可在银行直接办理购付汇。
境外至个人收益回流:
• 合法前提:境内居民个人从SPV获得分红或转让SPV股权所得,欲汇回境内,其37号文登记凭证是银行识别资金性质为合法境外投资收益的关键依据。
• 税务申报: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需就全球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境外股息红利适用20%税率;股权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所得,亦按20%税率计税。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按规定进行抵免。
• 结汇流程: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可直接办理;超过部分,凭37号文登记凭证、境外完税证明、交易文件等材料,可通过资本项目收入结汇等渠道办理。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具备跨境服务经验的持牌机构协助规划与操作,以优化税务成本并确保流程合规。
八、 全流程税务合规关键要点
居民个人全球纳税义务:创始人作为中国税收居民,其从境外SPV取得的股息、股权转让收益,应在国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0%)。可依法抵免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
受控外国企业(CFC)风险:若由境内居民企业(或与企业共同)控制的SPV位于低税率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而不分配利润,税务机关可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将应归属于境内企业的利润视同分配并征税。纯自然人股东架构暂不直接适用CFC规则,但混合持股架构需警惕。
实际管理机构(POEM)认定风险:若境外上市主体(如开曼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被认定在中国境内,可能被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从而需就其全球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搭建架构时需注意在境外保留实质性管理职能。
间接股权转让征税(7号公告):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如WFOE股权),若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授权税务机关重新定性该交易,对转让方征收10%的企业所得税。此规则对红筹架构下投资人退出及创始人套现交易构成重要约束。
九、 架构存续、变更与终止的登记管理
• 持续报告义务:尽管直接投资外汇年检已取消,但境内居民仍需每年通过银行向外汇局报送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 变更登记:除融资引发的股权变动外,若境内居民个人身份信息、返程投资计划等发生变更,也应及时办理登记信息变更。
• 注销登记:当SPV清算或境内居民转让其全部SPV股权后,应至银行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的注销,完成监管闭环。
附件:红筹架构搭建与运营全流程关键步骤一览
| 阶段 | 主要操作事项 | 核心法规/依据 | 关键输出/注意 |
|---|---|---|---|
| 1. 架构发起 | 境内居民设立境外首层SPV(如BVI) | 37号文第一条 | 仅可支付注册费,不得注入资产。 |
| 2. 外汇登记(核心) | 向银行申请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 | 37号文第二、三条;汇发〔2015〕13号 | 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合法化境外持股关系。 |
| 3. 架构搭建 | 设立开曼上市主体等上层架构 | - | 架构需在登记时完整披露。 |
| 4. 境内重组 | 调整境内运营实体股权或准备VIE控制 | 《外商投资法》及负面清单;10号文(若涉及股权并购) | 选择股权控制或VIE协议控制。 |
| 5. 返程投资 | 境外SPV在境内设立WFOE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完成市场监管设立及商务备案。 |
| 6. 外资外汇登记 | WFOE在银行办理FDI外汇登记 | 汇发〔2015〕13号 | 开通资本金账户,接收境外出资。 |
| 7. 协议控制(如适用) | 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签署VIE一揽子协议 | 基于《民法典》合同编 | 实现经济控制与财务并表。 |
| 8. 境外融资 | SPV进行私募或公开发行融资 | - | 融资后涉及股权变动需办理37号文变更登记。 |
| 9. 利润汇出 | WFOE向境外SPV支付股息 | 《企业所得税法》;汇发〔2012〕59号 | 代扣10%预提所得税,银行直接办理汇出。 |
| 10. 收益回流 | 境外SPV向境内居民个人分红或转让股权收益回流 | 《个人所得税法》;外汇管理规定 | 凭37号文凭证办理结汇,境内申报20%个税。 |
| 11. 持续合规 | 年度存量权益报告、发生变更的登记更新 | 汇发〔2015〕13号;37号文第七条 | 履行持续报告义务,确保信息准确。 |
| 12. 架构终止 | SPV清算或股权全部转让后注销外汇登记 | 37号文第八条 | 向监管机关申请注销,完成闭环。 |
红筹架构的搭建与运营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合规的复杂系统工程。每一步的合规性是后续环节顺利开展的前提,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引发连锁风险。在实务中,寻求像百川归海这类在跨境投融资领域具备丰富经验的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对于系统规划路径、精准把握法规动态、高效完成各项登记备案、优化整体税务负担至关重要,能为企业平稳实现境外上市及后续资本运作奠定坚实的合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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