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常将香港作为区域财资中心(Treasury Center)的设立地,通过集中管理集团内部资金流(如收取股息、支付利息、统筹内部贷款等),以期利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中港税收安排”)降低跨境预提所得税负担。然而,能否实际享受协定优惠,关键取决于该香港公司是否被认定为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以及其架构是否触发税收协定中的反滥用条款。近年来,随着BEPS多边公约(MLI)落地及中国税务监管趋严,单纯依赖注册地身份已不足以保障税收利益。本文结合国际规则与中国实践,系统分析合规要点。
“受益所有人”概念源于《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10条(股息)、第11条(利息)及第12条(特许权使用费),旨在防止通过导管公司(conduit company)滥用协定优惠。根据OECD《范本注释》(2022年版)第12段,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实体,能够自主决定所得用途,而非仅作为名义收款人并负有合同或法律义务将所得转付第三方。
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持类似立场,强调应基于“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判断真实受益方。
在中国税务实践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明确: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产生所得的权利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且无义务在取得所得后12个月内将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居民。
对于香港资金池公司而言,若其仅被动接收来自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或利息,并按母公司指令迅速全额上划至境外控股平台,则极可能被认定为缺乏受益所有权。反之,若该公司具备以下特征,则更易通过审查: • 在港配备专业财资团队,独立决策资金调度; • 承担汇率、利率等市场风险; • 对所得拥有留存、再投资或分红的自主权; • 资金池内实施综合头寸管理,而非逐笔对应借贷。
此类安排体现“使用和享受”所得的能力,符合OECD与UN范本对受益所有人的核心要求。
BEPS第6项行动计划要求各国在税收协定中引入“主要目的测试”(Principal Purpose Test, PPT)。根据MLI第7条,若某安排或交易的一个主要目的是获取协定优惠,且给予该优惠不符合协定宗旨,则不得享受相关待遇。
中国与新加坡、荷兰、英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均已通过MLI纳入PPT条款(自2022–2023年起生效)。尽管中港税收安排因香港非主权缔约方未受MLI直接约束,但国家税务总局在执行中明确援引PPT精神。例如,2018年第9号公告第十条规定:
即使申请人形式上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若税务机关认定其安排的主要目的为获取协定优惠,可依据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或PPT否定优惠资格。
这意味着,若香港资金池公司的设立缺乏合理商业理由(如提升资金效率、满足外汇管制合规等),而主要意图仅为降低中国10%法定预提税至5%,则存在被否决风险。
LOB条款常见于美国主导的税收协定(如美英协定第23条),通过设定持股比例、本地业务活动等硬性门槛限制空壳公司享受优惠。中国与新加坡、荷兰、英国的协定均未采用典型LOB机制,而是依赖受益所有人+PPT组合进行管控。因此,LOB对中企香港资金池架构影响较小,但PPT已成为普适性防线。
公告列明以下情形不利于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
• 收入回流义务:取得所得后12个月内向第三国支付超过50%;
• 缺乏实质性经营活动:仅从事被动控股,无人员、资产、决策功能;
• 所得在港免税或低税:香港对境外来源股息、利息通常不征税(依据《税务条例》第14条属地原则),此因素虽非决定性,但需结合其他要素综合评估;
• 背靠背安排:存在金额、利率、期限高度匹配的上下游借贷或特许权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同时提供“安全港”规则:若香港公司由香港居民个人、上市公司或政府100%直接/间接持股,可直接视为受益所有人;或其最终控股股东所在国与中国协定税率不劣于香港(如同样为5%),且该股东本身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则可“上穿”认定。
自2020年起,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实行“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机制。香港资金池公司在向中国子公司收取股息或利息时,可直接按5%预扣,并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但须同步准备以下证明材料备查:
税务机关可在后续管理中要求补充资料,甚至启动情报交换。若发现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或存在滥用目的,将追缴税款并计入信用记录。
• 机械式过桥结构:香港公司无员工、无办公,仅按母公司指令收付资金;
• 利润全额上划:每季度将中国子公司分红100%汇至BVI母公司;
• 无风险承担:所有借贷利率由总部统一设定,香港公司不承担违约或汇率损失。
此类安排极易触发2018年第9号公告所列不利因素,导致协定优惠被撤销。
• 强化实质运营:在港设立财资部门,雇佣具备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签订本地劳动合同,并保留完整会议记录与决策文件;
• 避免背靠背借贷:资金池内实施净额结算或多边调拨,确保香港公司对利差享有经济利益;
• 适度留存收益:将部分股息用于偿还香港本地债务、支付运营成本或区域再投资,避免短期内大比例汇出;
• 利用安全港结构:若可行,由香港本地上市公司或居民个人全资控股资金池公司,直接满足受益所有人推定条件;
• 完善文档体系:建立涵盖功能定位、风险承担、资金流向、税务处理的全套合规档案。
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具备跨境税务架构经验的专业机构,协助设计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资金池职能模型,并完成受益所有人声明文件与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编制,以应对潜在税务问询。
企业应持续关注以下变化:
唯有将商业实质、法律形式与税务合规三者统一,香港资金池公司方能在享受中港税收安排红利的同时,有效规避反滥用规则的挑战。
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