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实行属地征税原则,但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来源收益提供免税待遇,该机制称为“境外所得豁免”(Foreign-Sourced Income Exemption, FSIE),法律依据为《新加坡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Cap. 134)第13(8)及13(9)条。自2003年6月起,新加坡税收居民公司汇回的特定境外所得可申请免税,前提是满足以下三类收入类型及三项共同条件。
根据第13(8)条规定,仅以下三类境外所得可纳入FSIE范围:
• 境外股息(foreign-sourced dividend):指由海外子公司向新加坡母公司分配的利润分配款项;
• 境外分支机构利润(foreign branch profits):指新加坡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所取得的营业利润;
• 境外服务收入(foreign-sourced service income):指新加坡公司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所取得、且资金从境外汇入新加坡的收入。
需特别注意: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其他被动收入不在FSIE覆盖范围内,若汇回新加坡通常构成应税所得,除非通过业务重组将其归类为上述三类之一。
要使上述三类所得享受免税,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法定条件:
已在境外纳税(Subject to tax)
所得须已在来源国/地区缴纳所得税。根据新加坡税务局(IRAS)指引,若因实质性商业活动获得当地税收激励(如马来西亚、印尼等地的 pioneer status)而免税,仍视为“已受税”。对于股息,包括来源国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间接税负)及股息预提税(withholding tax)。企业须保留境外完税凭证、财务报表、股息通知等文件以备核查。
来源国法定税率不低于15%
指该境外所得所属司法管辖区在相关课税年度的法定公司所得税率(statutory corporate tax rate)至少为15%。此门槛旨在排除避税天堂安排。例如,若某公司在开曼群岛取得股息(法定税率为0%),即使该股息源自高税率国家,亦不满足本条件。
免税对新加坡公司有利(Beneficial exemption)
IRAS需确信该免税安排符合新加坡经济利益,通常体现为资金用于本地再投资、支付运营成本、偿还本地债务或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此条件虽具裁量性,但实践中只要资金实际汇入并用于公司经营,一般可获认可。
若任一条件未满足,汇回的境外所得将计入应税收入,但企业可申请双重征税减免(Double Tax Relief, DTR)或单方税收抵免(Unilateral Tax Credit, UTC)。此外,自2019年起,新加坡允许企业采用外国税收抵免池(FTC Pooling)机制,将不同来源国的境外税款合并计算抵免限额,提升抵免效率。
长期以来,新加坡对资本利得(无论本地或境外)采取不征税政策,因其不属于《所得税法》定义的“营业收入”。然而,随着全球税收治理趋严,尤其是OECD主导的BEPS 2.0框架及欧盟《行为守则小组》(Code of Conduct Group)对“有害税收实践”的审查,新加坡于2023年修订《所得税法》,新增第10L条,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 防范空壳公司滥用:避免跨国企业仅在新加坡设立无实质的控股实体,用以持有并出售境外资产以规避全球最低税(Pillar Two);
• 维护国际声誉:确保新加坡不被欧盟或OECD列入“灰名单”或“黑名单”;
• 引导实体经济落地:鼓励企业在新加坡配置真实管理职能、雇员与开支,而非仅作为资金通道。
第10L标志着新加坡首次对境外资本利得征税,是对传统免税原则的重大突破。
第10L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存在境外资产处置行为
“境外资产”定义见第10L(15)条,包括:
产生处置收益(gain)
仅限资本性质收益,日常贸易性利润仍按常规规则处理。
收益已汇入或视同汇入新加坡
包括:直接汇款至新加坡账户、用于偿还新加坡债务、购买并带入新加坡的动产等。若收益永久用于境外(如直接支付股东境外股息),且不再由公司控制,则不视为“收到”。
企业属于“相关集团”(relevant group)
定义为:集团内存在至少一个非新加坡注册实体,或任一成员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纯本地集团(所有实体均在新加坡注册且仅在本地运营)不受第10L约束。
若满足上述前提,是否征税取决于企业在新加坡是否具备“充分经济实质”(adequate economic substance):
主要功能仅为持有股权,其实质要求相对较低,但须满足:
从事贸易、服务、投资管理等多元业务,需证明其核心管理与商业决策在新加坡进行,评估指标包括:
IRAS未设定硬性数值门槛,但强调实质投入应与业务规模相匹配。例如,区域总部应配备相应管理层级与运营支出。
第10L对境外知识产权出售收益设置严格例外:
无论企业是否具备经济实质,只要出售的是境外IP且收益汇入新加坡,一律征税。
但为鼓励本地研发,新加坡同步引入修正关联度比例(Modified Nexus Ratio)机制:
此举符合OECD对“专利盒”优惠的“实质关联”要求。
当第10L触发征税(标准税率为17%),若境外已就同一收益缴税,企业可申请外国税收抵免,抵免额不超过新加坡应纳税额。若新加坡与来源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还可援引协定条款争取更优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第10L以“不顾本法任何其他规定”开头,具有优先适用效力。例如:
唯一例外:若资产处置属于激励计划批准业务的一部分或附带行为(如金融机构正常交易),且非涉及境外IP,则可豁免第10L。
企业可通过以下流程判断是否受第10L约束:
• 利用股息通道替代直接出售:由境外子公司出售资产后以股息形式汇回,回归第13(8)条框架,有机会满足FSIE条件; • 强化本地实质:在交易发生前增加新加坡雇员、开支与管理职能,提升实质达标概率; • 避免IP置于无实质主体:将自主研发IP保留在具备研发团队的新加坡实体,以适用修正关联度豁免; • 审慎规划资金回流路径:若无需立即使用资金,可暂留境外以推迟纳税义务。
尽管第10L适用广泛,但仍存在若干重要例外:
• 纯本地集团豁免:若集团所有实体均在新加坡注册,且海外业务仅通过分公司(branch)开展(法律上仍属新加坡公司),则不构成“相关集团”,第10L不适用。但需注意,分支利润汇回需满足FSIE的15%税率等条件。
• 集团内部重组:若资产在集团内转让且无实际资金流入新加坡(如以股权置换),可能不视为“收益汇入”。但须符合商业实质,且定价公允,否则IRAS可依反避税条款调整。
• 受监管金融机构豁免:持牌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在正常业务中处置境外资产(如处置抵押品),不受第10L约束。
• 亏损处理限制:第10L项下产生的亏损仅可用于抵减未来同样受第10L征税的境外资产处置收益,不得用于抵减其他类型所得。
面对s10L带来的结构性变化,企业亟需重新评估新加坡控股架构的税务效率。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具备跨境税务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完成经济实质评估、交易结构优化及合规申报,确保在满足国际合规要求的同时,最大化税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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