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未开征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s Tax, DST),亦未单边设立针对数字经济的特别直接税。其政策立场明确体现在《2023/24税务修订条例》中,该条例落实了OECD“双支柱”改革精神,特别是对境外来源被动收入引入新的征税机制。
自2023年起实施的境外来源收入豁免制度(Foreign-sourced Income Exemption, FSIE)规定:若香港居民企业收取来自境外的利息、股息、股权处置收益或知识产权收入(如游戏版权许可费、应用内广告分成等),除非满足特定豁免条件,否则须按16.5%的标准利得税率在港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仍坚持属地征税原则(territorial basis of taxation),即仅对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征税。但FSIE新规实质上对“离岸收入”的免税设置了前提——必须通过经济实质测试与Nexus比例计算,否则将被视作应税所得。
中国目前亦未引入DST,但通过增值税与预提所得税机制对跨境数字交易征税:
新加坡同样未设DST,但自2020年起实施海外供应商注册制度(Overseas Vendor Registration, OVR):
游戏与数字内容企业的核心资产是知识产权(IP),包括软件著作权、美术形象、算法专利等。如何合理归属IP收益,直接决定税负分布。
OECD在BEPS第5项行动计划中提出Nexus规则,要求优惠税制必须与实际研发活动挂钩。其核心公式为:
Nexus Ratio (F) = 合资格研发支出 (QE) / [QE + 非合资格支出 (NE)]
其中:
香港在FSIE框架下采纳此规则,并允许对QE部分加计130%(上限),以鼓励本地创新。最终,仅按F比例计算的IP收入可享受免税,其余部分视为应税利润。
举例说明:
某香港游戏公司获得境外授权费1000万港元。若其IP主要由内地团队开发,香港仅进行少量本地化调整,QE占比为10%,则:
若该公司将核心研发迁移至香港,使QE占比达80%,则免税额度大幅提升,有效降低整体税负。
根据《税务条例》第14条及2022年修订案,香港对境外被动收入设定了三类豁免机制:
企业须证明在港开展了与收入相关的“指定经济活动”,包括:
对于IP收入,仅满足经济实质不足以获得全额免税,还须叠加Nexus测试。
如前所述,必须通过Nexus比例计算确定可免税的“除外部分”。该机制已写入《税务条例》附表17C,具有强制法律效力。
若香港公司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至少5%股权满12个月,且该利润已在来源国缴纳不低于15%的所得税,则相关股息或资本利得可豁免香港利得税。
重要提示:参与权豁免不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广告分成等持续性IP收入。因此,游戏公司若希望利用此路径,需将海外用户收入留存于当地子公司,完税后以股息形式汇回香港。
香港税务局(IRD)对“广告分成”“平台分润”等收入的定性日趋严格。若合同表明该款项系因授权使用游戏内容IP而产生(如App Store按下载量支付的分成),通常被归类为特许权使用费,纳入FSIE监管范围。
企业应保留以下文档至少7年(依据《税务条例》第51C条):
IRD提供预先裁定服务(Advance Ruling),企业可就其经济实质是否达标、Nexus比例计算方法等申请书面确认,降低未来稽查风险。裁定有效期通常为3–5年。
面对FSIE新规,游戏出海企业需重新审视其香港架构:
• 若IP主要在境外开发:建议将特许收入留存在高税区子公司,完税后通过股息形式汇回香港,利用参与权豁免;
• 若计划强化香港角色:可在港设立IP管理、区域发行或本地化团队,增加QE支出,提升Nexus免税比例;
• 若采用混合模式:可考虑分拆业务主体,将研发、发行、收款功能按实质所在地配置,避免“一刀切”架构引发税务争议。
鉴于FSIE规则技术性强、文档要求高,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具备香港持牌税务顾问资质的专业机构,协助完成:
通过前瞻性架构设计与持续合规管理,游戏出海企业可在遵守国际税改趋势的同时,合法实现税务效率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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