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全面梳理“预付账款”科目,确认已付款但尚未取得发票的交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成本费用须以合法有效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若年底前无法取得合规发票,相关支出将不得税前扣除,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虚增,进而提高企业所得税负担。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的前提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20%税率,实际税负仅为5%。
需特别注意:一旦利润超过300万元,全部利润将适用25%法定税率,而非仅超额部分。因此,企业应在12月底前通过合理调整收入确认时点、加速成本费用入账等方式,精准控制利润区间。
多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设有比例上限,包括:
若超限,将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建议企业在12月内完成费用归集与比例测算,必要时通过跨期分摊或结构调整优化扣除效果。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若在纳税年度终了(即12月31日)仍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可视为利润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20%个人所得税。
建议企业于年底前督促股东归还借款,或签订正式借款协议并证明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以规避税务认定风险。
税务机关通过金税系统持续监控企业税负波动。若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贡献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如制造业平均税负约2%–4%,服务业约1%–3%),可能触发风险指标,引发纳税评估或稽查。
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模式,合理匹配收入与税负水平,避免“零申报”“低税负”等异常状态,适度体现真实经营成果,反而有助于降低监管关注。
国家为支持小微主体发展,已明确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应主动评估自身资质,依法享受政策红利。
适用条件:从事非限制禁止行业,且同时满足:
优惠内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且可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示例:若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原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元,应纳税额 = 100万×35% – 6.55万 = 28.45万元;减半后仅需缴纳14.225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减免范围: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叠加规则:已享受其他优惠的,仍可叠加享受本项减半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在跨境经营日益普遍的背景下,企业还可结合海外架构优化整体税负。例如,通过在新加坡、香港等低税率地区设立控股或贸易实体,合理配置利润归属,配合转让定价文档准备与BEPS合规要求,实现全球税负效率最大化。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具备国际资质的专业机构,协助完成境内外税务筹划、合规申报及风险防控,确保节税举措合法、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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