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中国跨境电商出海浪潮中,以“赛维时代”为代表的头部企业普遍采用“店群模式”——即由境内多个店铺主体在主流电商平台(如Amazon、eBay、Wish等)开设店铺,但商品所有权及最终销售收益由境外终端销售主体(通常为香港公司)集中持有。这种结构虽提升运营效率,却带来显著的财务核算与税务合规挑战。
在典型店群模式下:
若按表面交易记录账务,境内店铺公司将确认销售收入,而香港公司仅体现为“内部供货方”。然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及趋同于IFRS 15的“控制权转移”原则,收入确认应基于谁对商品拥有控制权,而非合同签约方。
实践中,商品自境内出口企业售予香港公司后,已发生法律上的所有权转移。后续由店铺公司“代销”的行为仅为平台规则所限的形式安排,不构成经济实质上的销售。因此,全部销售收入应在香港公司确认,境内店铺仅就其提供的运营服务收取服务费并确认相应收入。
为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控制”的认定标准(即“有权决定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取可变回报”),赛维时代等企业通过签署《店铺信息授权/使用协议》明确以下安排:
• 店铺账户(含品牌、评价、库存数据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归属香港公司;
• 店铺日常运营决策(定价、促销、广告投放)由香港公司指令执行;
• 销售回款路径直接进入香港公司或其指定境外账户;
• 境内店铺公司仅作为执行代理,收取固定或比例制服务费。
此类协议安排虽非股权控制,但符合“实质控制”要件。参考中国证监会审核案例(如华凯创意并购易佰网络、天泽信息收购有棵树),该模式已被认可为可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有效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并未限制非股权控制下的经济实质认定。同时,香港税务局在《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4条下对“离岸收入免税”采取实质审查原则——若香港公司确为交易主导方且无本地经营活动,其源自境外的利润可申请豁免利得税。
在集团合并层面,需进行如下调整:
此处理确保合并报表真实反映集团整体经营成果,避免重复确认收入或虚增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如实反映经济实质”的核心要求。
尽管财务上将利润集中于香港公司具有合理性,但仍需关注以下合规红线:
因此,企业需确保: • 香港公司具备真实商业目的与适当人员配置; • 服务费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参考OECD转让定价指南); • 所有跨境资金流动留存完整合同、发票及物流单据。
赛维时代在A股IPO过程中,已将原先由第三方代持的822家店铺全部过户至自身100%控股的境内子公司名下,并配套签署标准化授权协议。该整改方案获得证监会认可,未就收入确认模式提出质疑,表明当前处理方式在资本市场具备可行性。
类似地,在红筹架构中常见的VIE(可变利益实体)模式,亦依赖协议控制实现并表。虽然中国会计准则未明文规定VIE合并细则,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强调“控制”的判断应基于事实而非法律形式。只要能证明收益权、决策权与风险承担均集中于母公司或其境外主体,即可纳入合并范围。
随着金税四期与全球反避税协作深化,单纯依靠“壳公司”归集利润的空间正在收窄。建议企业:
在此背景下,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具备跨境财税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完成香港公司设立、年度审计、利得税两级制(首200万港元利润税率8.25%,其后16.5%)申报及CRS合规披露,确保架构既高效又稳健。
注:本文所述操作需结合具体业务场景,并取得执业会计师与税务师的专项意见。所有架构设计应以真实商业目的为基础,杜绝虚构交易或逃避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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