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模式”指以赛维时代为代表的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在境内设立大量店铺运营主体,并借助协议安排(如个人信息授权协议、业务经营控制协议、财务控制协议等)实现对这些实体的实际控制,而非依赖股权持有。该模式虽形式上类似VIE(可变利益实体)架构,但其核心差异在于:所有主体均为内资企业,且所涉业务(如一般贸易出口零售)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限制或禁止领域,故不触发《外商投资法》下的外资准入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隐藏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亦无效。第153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仅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而管理性规范(如部门规章)不必然影响效力。
在赛维模式中,协议控制的核心目的为统一管理分散的店铺主体、满足上市合规要求及优化税务结构,并非规避外资准入限制。目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内资企业之间通过协议实现经营与财务控制。因此,只要协议内容真实、签署自愿、未用于隐匿收入或逃避税收、外汇等法定义务,法院通常倾向于认可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安博教育VIE案终审判决中虽未直接否定协议控制效力,但强调两点关键原则:
该案表明,中国司法对协议控制持“个案审慎”态度:若无明确禁止性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宏观管理秩序(如税收、外汇、产业安全),合同可被维持有效。但若被用于系统性规避监管义务(如逃税、洗钱、逃避结汇),则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重大风险。
企业采用类似协议控制架构时,应确保:
赛维模式典型税务结构为:境内数百家店铺公司作为平台注册主体,但商品采购与出口由单一境内出口公司完成;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销售至香港子公司,后者向海外消费者完成最终销售并收取全部货款。境内店铺公司仅确认来自香港公司的“服务费”收入,主要利润留存在香港。
该安排引发中国税务机关高度关注,核心问题在于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确立的“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若境内出口公司以显著低于市场公允价向香港公司销售商品,或香港公司仅支付象征***费给境内运营主体,则可能被认定为利润不当转移。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及OECD BEPS行动计划倡导的“价值创造与纳税地匹配”原则,税务机关可从以下维度质疑定价合理性:
一旦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追缴税款并加收利息,甚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GAAR)。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境外所得(包括跨境电商销售收入)若源自香港以外,可申请离岸收入免税。同时,香港利得税标准税率16.5%(2026年起实施两级制:首200万港元利润税率8.25%,超出部分16.5%),低于内地25%的企业所得税率。
此外,亚马逊广告费、平台佣金等境外营销成本,在香港可全额税前扣除;而在内地,广告费扣除受限于销售收入15%的限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且境外服务商无法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导致成本无法充分抵扣。
然而,上述税务优势必须建立在真实商业实质基础上。若香港公司仅为“导管实体”,缺乏人员、资产、决策功能,则其利润归属将面临中国税务机关的重新定性。
自2025年10月起,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第15号、第17号公告要求跨境电商平台、支付机构及报关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卖家身份、销售额、物流及资金流数据。结合CRS(共同申报准则)机制,中国税务机关可获取中国税收居民在港金融机构账户信息,形成“平台销售—海关出口—外汇收付—境外账户”全链条监控。
已有地方税务机关(如深圳罗湖区税务局)向跨境电商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提供全年收入明细、合同、付款凭证及物流单据,以核查申报真实性。若店铺公司在境内仅申报少量服务费,而平台数据显示其销售额巨大,极易触发稽查。
赛维模式下,名义销售主体(境内店铺公司)与实际收益主体(香港子公司)分离,带来收入确认与合并报表难题。解决方案是通过《店铺信息授权/使用协议》明确:电商账户资产所有权、经营决策权及最终收益归属香港公司。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控制的判断标准为“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并享有可变回报”。尽管赛维时代对部分店铺公司无股权控制,但协议赋予其对账户资产、资金、运营的实质支配权,构成“事实控制”,满足合并条件。
该处理方式已在华凯创意并购易佰网络、天泽信息并购有棵树等A股案例中获证监会认可。赛维时代在IPO前完成整改,将822家店铺主体过户至全资子公司名下,并通过协议固化终端销售权属,使合并报表能真实反映集团整体经营成果。
实务中,香港公司常缺乏独立运营能力,实际“大脑”仍为境内母公司。若严格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收入或许应由境内主体确认。但当前监管接受“以协议锁定收益权+集中归集至香港”的折中方案,前提是:
赛维模式涉及两类跨境资金流:
境内出口公司须按《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办理收汇核销。只要香港公司按报关金额及时付汇,境内企业即可正常结汇并申请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但若转让定价导致出口价格显著偏低,可能引发海关对完税价格的调整(《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而影响退税额度。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需提供真实合同、发票及服务内容说明。数百家店铺公司频繁接收同一境外关联方付款,虽不违法,但需确保每笔交易有对应服务记录,避免被认定为利润转移通道。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若境内居民实际控制境外公司(如香港子公司),须办理ODI(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未登记将导致:
中国已全面实施CRS,香港金融机构每年自动向内地税务机关报送中国税收居民的账户余额、利息、股息等信息。若赛维香港公司账户长期沉淀巨额未分配利润,且无合理商业用途说明,可能引发税务与外汇部门联合问询。
通过上述法律、税务、财务与外汇四维分析可见,赛维模式在现行法规框架下具备一定合规空间,但其可持续性高度依赖于商业实质、信息披露透明度及与监管机构的良性互动。在全球反避税与数据穿透监管日益强化的2025年,企业唯有夯实合规基础,方能在国际化进程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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