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实行严格的属地征税原则(Territorial Basis of Taxation),即仅对来源于新加坡境内或汇入新加坡的境外收入征税。该制度由《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Chapter 134)第10(25)条确立,并由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在《所得税指南:境外来源收入》(IRAS e-Tax Guide on Foreign-Sourced Income)中进一步细化。
根据该原则:
因此,许多跨国企业利用新加坡作为控股或贸易中介平台,通过确保业务实质发生在境外、资金留存海外,实现合法税务优化。
中国A公司希望拓展对第三国市场的出口,但受限于直接交易的外汇或合规限制。为此,其在新加坡设立C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构建如下交易结构:
在此架构下,C公司的利润完全源于境外贸易活动,且未将任何资金汇入新加坡。根据IRAS指引:
尽管上述模式在法律上可行,但IRAS近年来加强了对“空壳公司”(letterbox companies)的审查。为确保税务立场稳固,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实质与程序要求:
• 所有商业决策(如定价、客户选择、合同谈判)由境外关联方主导;
• 货物不进入新加坡关境,物流单据(提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显示起运地与目的地均非新加坡;
• 合同签署地、履行地、争议解决地均明确指向境外司法管辖区。
• C公司应在新加坡以外开立银行账户(如通过新加坡公司注册后在香港、迪拜或欧洲开户);
• 所有收付款通过该境外账户完成,避免资金经新加坡本地银行中转;
• 银行流水需清晰对应贸易合同与发票,形成完整证据链。
• 即使无应税收入,C公司仍须按《公司法》(Companies Act)完成年度审计(若符合豁免条件可免审)及向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提交XBRL财务报表;
• 在IRAS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如实勾选“所有收入均为境外来源且未汇入新加坡”;
• 保留至少5年完整的交易文档(包括合同、发票、提单、付款凭证、邮件往来等),以备IRAS依《所得税法》第95条发起税务稽查。
IRAS在评估离岸收入免税申请时,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若被认定为滥用税收协定或缺乏经济实质,IRAS可依据《一般反避税规则》(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GAAR)重新定**易,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对于计划采用新加坡离岸架构的企业,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具备新加坡ACRA持牌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完成以下关键步骤:
通过前置合规设计与持续文档管理,企业可在享受新加坡低税负优势的同时,有效规避税务争议风险,真正实现合法、可持续的跨境税务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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