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经营日益普遍的背景下,内地企业常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境外收入回流时被征收预提所得税;另一方面,利润在境内汇总纳税后,实际税负可能高达25%。为应对这一痛点,越来越多企业选择搭建“香港+BVI”架构——这并非激进避税手段,而是在现行国际税收规则框架内,通过合理利用两地税制差异实现的合规税务优化路径。
该架构的核心价值在于:BVI提供近乎零税负的控股平台,香港则凭借地域来源征税原则与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成为理想的中间运营枢纽。二者协同,可在满足实质经营要求的前提下,显著降低整体税负,并提升资金调度效率。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原则(Territorial Source Principle),即仅对产生于香港或源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这意味着,若企业从事纯海外贸易、境外股权投资或技术服务且无本地实质经营活动,相关利润可依法豁免香港利得税。
税率方面,自2018/19课税年度起实施的两级制利得税进一步强化了竞争力:
相较内地25%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优势显著。更重要的是,截至2026年1月,香港已与43个司法管辖区签署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Comprehensive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 DTAs),包括英国、德国、新加坡、荷兰等主要经济体。这些协定不仅消除重复征税,还通常将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降至5%–10%,远低于非协定国的默认税率(如中国内地对非居民企业股息预提税率为10%)。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及后续更新,内地企业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需满足“受益所有人”测试,并提交《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合规文件。
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作为全球领先的离岸金融中心,其税收制度以极简与免税著称。依据《2004年BVI商业公司法》(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及配套法规:
此外,BVI法律严格保护股东与董事隐私,公司注册信息不对外公开,仅限监管机构在特定条件下调阅。这一特性使其成为理想的顶层控股主体。
“香港+BVI”架构的有效性依赖于三层实体的协同运作,每一层均承担特定法律与税务功能:
顶层:BVI控股公司
中层:香港运营子公司
底层:内地实体公司
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具备跨境税务资质的专业机构协助完成架构设计、转让定价文档准备及年度合规维护,确保符合内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及OECD BEPS行动计划要求。
假设某内地科技企业年利润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2000万元来自境外业务:
除直接税负降低外,该架构还带来以下战略价值:
尽管“香港+BVI”架构具备显著税务优势,但其合法性高度依赖商业实质与交易真实性。企业必须警惕以下两类风险:
• 空壳公司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及后续指引中明确,若境外关联企业无实际经营、无雇员、无资产、无费用,则可能被认定为“导管公司”,其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将被否定。香港公司必须具备真实办公地址、本地银行账户、业务合同及人员履职记录。
• 转让定价调整风险
内地与香港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若显著偏离市场公允水平(如以成本价向香港低价销售高毛利产品),将触发税务机关的特别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OECD转让定价指南,企业需准备完整的同期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特别提示:自2024年起,内地全面实施BEPS 2.0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过渡性规则,对年合并收入超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适用15%全球最低税率。虽目前多数中小企业暂不受影响,但架构设计仍需前瞻性考量未来合规趋势。
“香港+BVI”架构为企业出海提供了高效、合法的税务优化通道,但其成功实施绝非简单注册两家公司即可达成。唯有在充分理解两地税制、严守实质经营底线、规范关联交易的前提下,方能真正释放其节税潜力。对于计划搭建或优化现有跨境架构的企业,建议尽早引入具备国际税务资质的专业团队,系统评估业务适配性与合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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