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瑞士在CRS 2.0周期中的角色,需从国内法落地与历史传送链路两条核心线索同步切入:其一,瑞士国内层面,《税务行政协助法》的AEOI执行条款(AEOIA,SR 653.1)及配套条例(AIAV,SR 653.11),已在2025年秋季联邦国民议会与联邦院两院审议通过,且公投期届满未触发公投,CRS 2.0相关条款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首次向瑞士联邦税务局(SFTA)报送截止日期为2027年6月30日,2027年9月将完成首次对外数据交换;其二,历史传送链路层面,瑞士自2019年9月起,已持续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SAT)传送CRS 1.0项下的中国税务居民账户数据,这意味着对中国税务居民而言,瑞士绝非“新开启的传送节点”,而是“已稳定运行七年、正式进入2.0升级阶段”的既有核心节点。
CRS 2.0周期中,真正重塑瑞士私人银行客户结构的核心升级的三大方向,分别是双重税籍全法域强制申报、协会与基金会须按Qualified NPO(合格非营利实体)条件严格审核、金融机构主动核查自我认证一致性。值得注意的是,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因合作法域清单议会审议未完成,瑞士联邦委员会已明确其2026年暂不适用,最早将于2027年启动实施。
作为2027年CRS 2.0首批对外交换法域,瑞士与日本同步推进升级工作,其核心差异的在于,瑞士对华数据传送路径已在CRS 1.0框架下运行七年,2026年1月1日启动的并非“从零到一”的制度落地,而是“从粗到细”的披露颗粒度升级。对中国税务居民而言,需明确两个核心事实:
第一,瑞士自2019年9月起持续向中国SAT传送CRS数据,覆盖范围为2018年以来的所有相关账户信息,且历史数据一经传送即不可追溯撤回。CRS 2.0对瑞士的意义,是在1.0基础上的迭代升级——2026年起收集的账户数据,将在2027年以更细化的字段结构、更严格的双税籍申报规则、更强的金融机构主动核查义务为基础,完成对华传送。
第二,瑞士银行保密制度(Bankgeheimnis)对非居民客户的保护已自2017-2018年起实质失效,这一制度源于1934年《瑞士银行法》第47条“披露客户信息属刑事犯罪”的规定,但其权威性已被全球税务信息交换体系打破,最具标志性的便是2009年瑞银(UBS)因涉嫌协助美国客户逃税,被罚7.8亿美元并向美国国税局移交4450名客户资料的案件,该案件直接推动了FATCA及后续CRS体系的建立。CRS 2.0的升级并非“废除”该保密制度,而是在其已实质失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收窄豁免边界。对客户而言,CRS 1.0周期中可利用的保密空间已完全耗尽,2.0的核心作用的是封堵三大历史漏洞:双重税籍客户仅向主要税籍国报送、协会与基金会账户豁免报送、自我认证可单方面决定识别结果。
瑞士CRS的落地执行,依托AEOIA与AIAV构成的双层法律框架,二者相辅相成、各司其职,均通过瑞士联邦法律官方数据库(fedlex)公示,具备明确的法律效力:
AEOIA(Bundesgesetz über den internationalen automatischen Informationsaustausch in Steuersachen,SR 653.1),作为瑞士执行CRS与《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定》(MCAA)的核心主法,明确了金融机构的账户识别、数据报送义务及相关罚则,是CRS实施的法律基础;
AIAV(Verordnung über den internationalen automatischen Informationsaustausch in Steuersachen,SR 653.11),作为AEOIA的配套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账户识别流程、报告字段规范、CARF与CRS的衔接条款,确保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
本次CRS 2.0升级并未另立新法,而是在既有AEOIA/AIAV框架下修订相关条款:AEOIA的修订重点引入CRS 2.0的核心字段变化,包括双重税籍全法域申报、协会与基金会新审核标准、金融机构主动核查义务;AIAV的修订则聚焦CARF配套,新增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的识别标准与报送模板,为后续CARF落地做好制度铺垫。
瑞士CRS 2.0的立法进程严格遵循其直接民主制度与议会审议流程,关键时点清晰可追溯,具体如下:
• 2025年2月19日:瑞士联邦委员会向联邦议会提交Botschaft(立法草案说明),内容全面覆盖AEOIA与AIAV的修订条款,明确CRS 2.0的升级方向与实施细节;
• 2025年春、夏季会议:联邦国民议会与联邦院两院相关委员会开展专项审议,针对法律条款的技术性细节提出修订意见,确保条款与CRS 2.0国际标准及瑞士国内金融监管需求适配;
• 2025年秋季会议:两院正式表决通过AEOIA与AIAV修订案,标志着CRS 2.0的国内立法核心流程完成;
• 公投期(100天):未收到符合法定人数的公投发起申请,根据瑞士直接民主制度规定,立法自动生效,这一结果源于CRS 2.0属于技术性金融监管范畴,未达到社会动员层面的公投门槛;
• 2025年10月20日:瑞士与欧盟在布鲁塞尔签署协议修正案,将CRS 2.0纳入瑞士-欧盟AEOI双边协定,实现与欧盟税务信息交换标准的协同;
• 2026年1月1日:CRS 2.0相关修订条款正式生效,瑞士金融机构开始按新规则收集账户数据。
从立法结构来看,瑞士已在AIAV中完成CARF条款的纳入,但联邦委员会在2025年秋季立法通过后,明确CARF条款2026年暂不适用,核心原因是CARF项下拟议的74个双边合作法域名单(区别于OECD全球CARF承诺法域总数75-76个)尚未完成议会审议。
根据瑞士联邦委员会的预期,74个合作法域名单的审议工作将在2026年内完成,CARF最早于2027年启动实施,首次对外数据交换将不早于2028年。这一节奏与日本将CRS 2.0与CARF一次性立法、同步推进的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对在瑞士持有加密资产账户的中国税务居民而言,这一时间差具有明确的实操意义:2027年瑞士首批对外传送的结构性数据,仍以CRS 2.0项下的传统金融账户信息为主;加密资产账户数据需待CARF正式启动后,预计于2028年及之后逐步纳入报送序列。结合OECD全球论坛发布的信息,截至2025年底,已有76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CARF,首批法域于2027年首次交换数据,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为2028年实施,这也与瑞士CARF推进节奏基本匹配。
AEOIA项下的罚则条款(具体条文编号及罚款上限以fedlex SR 653.1最终条款全文为准)在CRS 2.0修订后维持原有标准,核心罚则如下:
• 申报金融机构(FI)故意违规:罚款上限为50万瑞士法郎(CHF 500,000);
• 申报金融机构(FI)过失违规:罚款上限为25万瑞士法郎(CHF 250,000);
• 账户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自我认证:罚款上限为1万瑞士法郎(CHF 10,000)。
上述罚则的执行主体为瑞士联邦税务局(SFTA)。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尽管罚则标准未变,但CRS 2.0强化了金融机构的主动核查义务,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对客户自我认证的内部一致性审查标准实质提高——即便客户未主动提交虚假信息,若金融机构未履行主动核查义务,仍可能触发自身的罚则条款,这一变化进一步压实了金融机构的合规责任。
瑞士CRS对外数据交换的核心主管当局为瑞士联邦税务局(SFTA),自CRS 1.0运行以来,SFTA已建立起成熟的跨境数据报送、争议处理及合规监管流程,是瑞士对接全球CRS体系的核心枢纽。
对中国税务居民而言,CRS 2.0周期中与SFTA的接触路径与1.0周期保持一致:客户无需直接与SFTA交互,而是通过其开户的持牌金融机构,按年度报送节奏完成账户信息的收集与传送,SFTA主要负责数据的审核、汇总与跨境交换,确保数据传送的合规性与准确性。
瑞士CRS 1.0、CRS 2.0与CARF形成清晰的双轨推进节奏,各阶段关键时间节点明确,具体如下:
• CRS 1.0(现行):数据收集起始于2018年1月1日,每年6月底前向SFTA完成报送,每年9月完成对外交换,自2019年9月起已持续向中国SAT传送数据;
• CRS 2.0:数据收集起始于2026年1月1日,首次向SFTA报送截止日为2027年6月30日,2027年9月完成首次对外交换,覆盖2026年度全部账户数据;
• CARF:数据收集最早起始于2027年1月1日,2028年完成首次向SFTA报送,2028年完成首次对外交换。
瑞士对华CRS数据传送始于2019年9月,其法律基础为瑞中双方均签署的MCAA及《瑞士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1990年签署,2013年修订)第26条情报交换条款。中国属于瑞士CRS对外传送的第二批法域,相关协定自2018年1月1日生效,因此数据覆盖范围不包含2017年及之前的账户信息。
截至2025年9月,瑞士已向中国完成七个年度的CRS数据传送,形成了稳定的跨境数据交换机制。2027年9月的对华传送将是首次按CRS 2.0字段结构完成,核心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报送字段中明确列示账户持有人的“所有税务居民国”,替代原1.0项下的“主要税籍”;二是协会与基金会账户按Qualified NPO条件审核后的结果纳入报送;三是金融机构主动核查后,对客户自我认证作出修正的相关记录同步报送。
瑞中双方CRS信息交换的核心法律支撑包括三项:一是《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定》(MCAA),双方均为签署方,奠定了跨境自动情报交换的基础;二是瑞中税收协定第26条,明确了双方税务情报交换的范围、方式与义务;三是《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MAC),双方均已签署并生效,进一步强化了跨境税务合作。
CRS 2.0项下,瑞士对华数据传送的法律路径与1.0保持一致,核心差异仅在于采用2.0版扩展字段结构,提升数据披露的详细程度。而CARF项下的对华数据传送,需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瑞士联邦委员会完成74个CARF双边合作法域名单的议会审议;二是中国完成CARF相关MCAA的签署工作。截至2026年4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均未完成,因此CARF对华数据传送尚未激活。
尽管瑞士并非欧盟成员国,但通过瑞士-欧盟AEOI双边协定,与欧盟维持着紧密的税务信息交换关系。2025年10月20日瑞士与欧盟签署的协议修正案,将CRS 2.0正式纳入该双边协定,这一举措具有重要的合规意义。
其核心法律含义是,瑞士对欧盟成员国的CRS 2.0数据报送,将采用与其他MCAA签署方(包括中国)一致的字段结构,不存在“瑞士-欧盟”与“瑞士-非欧盟”的双轨差异。对同时持有瑞士账户、且在欧盟法域(含CRS 2.0项下DAC8路径)拥有税务居民身份的中国客户而言,其数据报送路径与仅持有瑞士账户的中国客户相比,不构成结构性差异,无需额外应对双轨报送的合规风险。
这是CRS 2.0对瑞士私人银行客户结构影响最深远的一项升级,彻底改变了CRS 1.0项下的报送规则。在CRS 1.0框架下,若账户持有人在多个法域被认定为税务居民,金融机构可依据客户自我认证书中载明的“主要税籍”,或按税收协定中的tie-breaker规则(打破平局规则),选择仅向单一法域报送数据。
CRS 2.0明确废除这一分叉规则,要求账户持有人的所有税务居民国均须纳入报送范围,金融机构不得再仅报送单一主要税籍国。这一规则对瑞士私行典型客户结构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三类双重税籍客户群体:
• 中国+阿联酋双税籍客户:过往部分客户以阿联酋黄金签证+阿联酋税务居民证明(UAE TRC)作为主要税籍申报,且未终止中国税籍,瑞银(UBS)、百达(Pictet)、 Lombard Odier等瑞士私行在CRS 1.0项下,曾按“主要税籍为阿联酋”仅向阿联酋联邦税务局(UAE FTA)报送数据。CRS 2.0生效后,银行须同时向SFTA提交两份报送资料,分别转送中国SAT与UAE FTA;
• 中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双税籍客户:持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PR)或中国香港居民身份,同时保留中国户籍及主要家庭经济纽带的客户,过往常以“主要税籍为新加坡/中国香港”为由,规避对华数据传送,CRS 2.0下将强制实行双向报送;
• 中国+瑞士双税籍客户:长期居住瑞士(持有B居留证/C居留证),但在中国保留主要家庭与经济利益的客户,其瑞士侧账户信息将同时向SFTA与中国SAT双向披露,实现税务信息的全面透明。
实操提示:瑞士私行自2025年第四季度起,已陆续向存量客户发出CRS 2.0版自我认证书重新提交请求。客户重新提交时,若未如实列示所有税务居民国,后续复核发现信息不一致的,私行将启动强化尽职调查(enhanced due diligence),并就不一致事项建立内部合规档案。该档案虽不直接触发客户侧罚则,但会影响账户后续操作权限及续约条件,甚至可能导致账户限制。
CRS 1.0项下,瑞士税务豁免协会(Verein)与基金会(Stiftung)大多被识别为“非申报金融机构”或“低风险非金融实体(NFE)”,享有账户信息豁免报送待遇,这也是过往部分中国高净值客户通过瑞士基金会进行家族财富规划的核心考量之一。
CRS 2.0大幅收紧了这一豁免机制,明确要求所有瑞士协会与基金会,须按OECD CRS 2.0项下的Qualified NPO(合格非营利实体)严格条件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享有豁免待遇,未通过审核的将被纳入申报范围。Qualified NPO的核心审核条件(依据OECD CRS 2.0官方指引)包括:
• 设立目的须为公益、宗教、慈善、科学、艺术、文化、体育或教育,不得涉及商业性盈利活动;
• 实体的全部所得与财产,不得用于私人利益分配,仅可用于符合其设立目的的活动;
• 实体解散时,其全部资产须归属于所在国政府或其他Qualified NPO,不得分配给私人或商业实体;
• 实体须接受所在地主管当局对其非营利地位的年度监管,确保其运营符合Qualified NPO要求。
对通过瑞士基金会进行家族财富规划的中国税务居民而言,这一升级直接改写了基金会账户的CRS识别路径:过往享有豁免待遇的瑞士税务豁免基金会,须在2026年内完成银行的重新审核;若不满足Qualified NPO条件,基金会账户将按被动NFE路径,穿透至其控权人(委托人、受益人、保护人);中国税务居民作为基金会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将在2027年CRS 2.0报送中被识别为控权人,并按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四角色字段,纳入对华数据披露范围。
CRS 1.0项下,瑞士金融机构对客户自我认证的审核,原则上采取“被动接受”模式——只要客户提交的自我认证书,与开户资料(护照、居住证明、地址证明)表面无明显冲突,银行即可依据客户申报结论完成账户识别,无需主动核查信息的真实性与一致性。
CRS 2.0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履行主动核查义务,对客户自我认证的内部一致性进行全面核查,一旦发现可疑表征(indicia),须立即启动强化尽职调查(enhanced due diligence)。实务中,瑞士金融机构常见的可疑表征包括:
• 客户自我认证税籍为阿联酋,但开户通讯地址为中国大陆,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
• 客户自我认证税籍为新加坡/中国香港,但资金来源记录显示多笔款项来自中国境内账户,且无合理商业解释;
• 客户持中国护照入境瑞士办理开户,但自我认证填报“仅为阿联酋税务居民”,且未提供阿联酋TRC原件;
• 客户开户后,电子银行访问IP地址定期显示位于中国大陆,与自我认证的税籍所在地不符。
实操提示:强化尽职调查的触发,并不直接导致账户关闭,但银行会要求客户在合理期限内补充相关证明文件,典型包括阿联酋TRC原件、实际居住证据、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中国侧税务申报证明等。若客户无法按要求补充文件,银行有权按其核查确认的所有税籍,同步完成数据报送,即便客户自我认证书中未完整列明相关税籍。
这一变化的核心影响是,CRS 2.0首次报送前的最后一个窗口期(2026年度),客户与瑞士私行之间的信息披露博弈,已从1.0项下的“客户主导”,实质转向2.0项下的“银行主导”,客户的申报自主权被进一步压缩,合规申报成为唯一选择。
典型结构:中国高净值人士通过瑞银私人财富管理(UBS Private Wealth Management)、百达财富管理(Pictet Wealth Management)、 Lombard Odier、宝盛(Julius Baer)、万通博(Vontobel)、J. Safra Sarasin等瑞士持牌私行,持有全权委托资产管理账户(Discretionary Portfolio Management)或咨询型账户(Advisory)。
CRS 2.0冲击点:双重税籍客户的资产组合账户信息,将按全法域路径同步向SFTA报送,不再局限于单一主要税籍国;对华传送路径已在1.0项下运行七年,2.0项下报送字段将扩展至更详细的资产分类(权益、固收、另类资产、结构化产品)、年度资金转入转出记录、年末账户市值及账户控权人完整信息,数据披露的颗粒度显著提升。
典型结构:通过瑞士本土或跨境持牌信托公司(典型包括UBS Trustees、Pictet Trust、PKF Fasselt Trust、Kendris、Caliber Swiss),设立自由裁量信托或确定受益人信托,用于家族财富传承与资产隔离。
CRS 2.0冲击点:信托将按其自身属性,被识别为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或被动NFE;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四角色字段,在2.0项下被明确列为强制报送内容。中国税务居民作为信托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将在2027年对华数据传送中被识别为控权人,相关信息全面披露。
实操纵深:瑞士信托对中国税务居民客户的历史吸引力,主要源于三点:一是瑞士法律对信托的承认路径成熟,依托《海牙信托公约》实现跨境认可;二是瑞士私行与信托公司的一体化服务,便于资产统筹管理;三是与欧美市场的资本流动便利度高,便于全球化资产配置。CRS 2.0将信托控权人字段纳入强制披露后,过往“委托人以非中国税籍身份申报+受益人为中国税籍子女”的跨代规划结构,自2027年起须同时披露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全部税籍,原有规避路径彻底失效。
对已设立瑞士信托的中国家族客户,建议在2026年度内完成三项核心工作:一是全面核对信托文件中委托人、保护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二是统一更新控权人自我认证书的申报口径,如实列示所有税务居民国;三是将信托相关资产与国内侧境外所得申报做好衔接规划,避免出现申报差异。
典型结构:在瑞士(典型注册地为沙夫豪森、楚格、列支敦士登边境地区)设立家族基金会,作为资产持有载体,为中国高净值家族管理境外资产、实现财富传承。
CRS 2.0冲击点:所有瑞士家族基金会均须按Qualified NPO严格条件完成审核,结合实务经验,绝大多数中国家族设立的瑞士基金会,因核心目的为家族财富管理而非公益,无法满足Qualified NPO的设立要求,将被归为被动NFE或投资实体,其控权人(委托人、受益人)将被穿透披露,相关信息纳入对华数据传送范围。
典型结构:通过瑞士寿险公司(典型包括瑞士人寿Swiss Life、巴洛斯Baloise、赫尔维蒂亚Helvetia、苏黎世人寿Zurich Life),购买单一保费万能寿险(Single Premium Universal Life)或私人放置型寿险(Private Placement Life Insurance, PPLI),以保单形式间接持有投资组合,实现资产保值与传承。需要注意的是,瑞士人寿等机构的PPLI产品,曾因被美国司法部起诉涉嫌协助客户避税,成为全球税务监管的重点关注对象。
CRS 2.0冲击点:根据CRS国际标准,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与年金合同均属于金融账户范畴,保单持有人(或退保后的受益人)将按金融账户持有人路径完成识别与报送。中国税务居民作为保单持有人的瑞士保险账户信息,将在2027年CRS 2.0项下按扩展字段对华传送,重点字段包括年末保单现金价值、年度保费缴纳记录、受益人指定信息等,保单的资产隔离与信息保密功能被大幅削弱。
典型结构: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Cayman)、瑞士本土的私人投资公司(PIC,Private Investment Company)或家族投资公司,持有瑞士私行投资组合账户,实现资产集中管理与风险隔离。
CRS 2.0冲击点:此类PIC或家族投资公司,通常会被识别为被动NFE,其控权人(按25%持股门槛认定)将被穿透披露。中国税务居民作为PIC的最终受益所有人,将在2027年对华数据传送中按控权人路径被识别,相关账户信息全面披露。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CRS 1.0项下,部分客户曾通过“PIC注册地为非CRS签署方法域”形成规避空间,但瑞士私行作为账户托管方,其CRS识别义务独立于PIC注册地,无论PIC注册地是否为CRS签署方,瑞士私行均需按CRS规则完成账户信息的识别与对华传送,这一规避路径在2.0项下已完全失效。
典型结构:中国+阿联酋/新加坡/中国香港/瑞士本土双重税籍客户,在瑞士私行开户时,以非中国税籍身份作为“主要税籍”申报,或在过往自我认证中隐瞒中国税籍,以此规避对华数据传送。
CRS 2.0冲击点:双重税籍全法域强制申报规则的落地,使得客户的所有税籍均需纳入披露范围,这一架构成为CRS 2.0对瑞士私行客户结构最直接的改写对象。历史上依托“瑞士银行保密传统+CRS 1.0主要税籍分叉规则”形成的“仅向非中国税籍国报送、规避中国侧披露”的路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失效,双重税籍客户的税务信息透明度大幅提升。
2026年作为CRS 2.0数据收集的首个完整年度,也是合规准备的关键窗口期,核心动作聚焦四项:
• 自我认证书重新提交:瑞士私行自2025年第四季度起已陆续向存量客户发出CRS 2.0版自我认证书重新提交请求,在日、在阿(阿联酋)、新港(新加坡/中国香港)双税籍客户,须按实际税籍状态,如实列示所有税务居民国,不得隐瞒或遗漏;
• 双重税籍tie-breaker评估:中国+阿联酋/新加坡/中国香港/瑞士本土双税籍客户,可依据相应双边税收协定的tie-breaker规则(常设住所→利害关系中心→惯常居所→国籍),评估最终税籍归属,以此作为CRS披露与两地税务申报的统一口径基础。其中,瑞中双税籍客户的评估,以1990年瑞中税收协定原文及2013年修订议定书为法律依据;
• 基金会/信托控权人字段更新:通过瑞士基金会或信托持有资产的客户,须结合Qualified NPO审核结果,完成四角色(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控权人字段的内部复核,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 历史账户数据核对:瑞士自2019年9月起已向中国传送七年CRS数据,客户可通过开户私行申请已报送数据的副本(部分私行按年度提供),结合中国侧境外所得申报情况,完成历史数据的交叉复核,及时发现并修正申报差异。
2026年第四季度是CRS 2.0首次报送前的最后收尾阶段,核心聚焦三项合规校验工作:
• 年末余额与字段口径确认:2026年12月31日为CRS 2.0项下首次报送年度的年末基准日,客户需核对账户年末市值、年度资金转入转出金额、收入类型等信息,确保按2.0版扩展字段的归类要求,与私行保持口径一致;
• 自我认证最终核对:2027年6月30日首次向SFTA报送前,需再次复核自我认证书中的税务居民国字段,确保与实际税籍状态一致,避免因信息偏差导致合规风险;
• 跨法域一致性校验:若同时在瑞士、日本、中国香港、新加坡、阿联酋持有账户,需对五地的CRS披露口径进行交叉比对,确保信息一致。瑞士2.0版报送字段与其他法域的一致性,是中国税务机关交叉稽查的重点,需重点关注。
2027年是瑞士CRS 2.0首次对外数据交换的关键年份,客户需重点做好三项应对工作:
• 2.0版对华传送首批数据应对:瑞士将于2027年9月首次按CRS 2.0字段结构向中国SAT传送数据,客户需提前准备中国侧6号附表(境外所得申报附表)的对应材料,确保境外所得申报与CRS传送数据一致,避免出现稽查风险;
• CFC稽查对接:若瑞士私行账户持有的投资组合,通过PIC/家族投资公司持股,在中国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下的识别风险,将因CRS 2.0控权人字段的扩展而显著提升,需提前梳理持股结构,做好CFC申报准备;
• FI主动核查记录跟进:若2026年度内瑞士私行已针对客户账户启动强化尽职调查,或记录过自我认证修正事项,2027年对华传送的将是修正后的口径,客户需确保国内侧税务申报与修正后的口径保持一致,避免出现申报差异。
本文基于2026年4月前的瑞士CRS 2.0立法进度、OECD国际标准及行业实操经验撰写,存在以下限制条件,需客户重点关注:
• CARF具体启动日:瑞士联邦委员会仅明确CARF 2026年暂不适用,最早2027年启动,74个合作法域名单的议会审议进度、实际生效日、对华激活路径,均以瑞士联邦委员会与议会后续公告为准;
• SFTA具体指引:SFTA就CRS 2.0双税籍报送、协会与基金会Qualified NPO审核的具体操作指引,在2026-2027年间仍可能更新,需持续关注SFTA官方公告;
• 瑞中信息交换的激活节奏:瑞中双边CARF激活的具体时点,取决于中国加入CARF相关MCAA的进度,以及瑞士对华CARF合作法域的确认,截至2026年4月,双方均未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 瑞士私行内部合规政策:各大瑞士私行对存量客户的强化尽职调查启动标准、处置路径存在差异,本文所述为行业通行做法,具体需以客户开户私行的实际合规要求为准;
• 中国端同步收紧政策: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同时境外所得申报附表审核、CFC稽查、外汇94号令/9号文执法强度,可能在2026-2027年内进一步提升,形成瑞士对华传送数据到达前的先期合规压力。
瑞士CRS 2.0对中国税务居民的核心意义,不在于“是否启动对华数据传送”——这一答案自2019年9月瑞士首次对华传送CRS数据时便已明确——而在于“2026年起对华传送的颗粒度升级到何种程度”。
CRS 2.0的三项核心升级,精准封堵了CRS 1.0项下瑞士私行客户结构中仍存的三处合规缝隙。过去依赖“瑞士银行保密传统+1.0主要税籍分叉规则+基金会/信托身份豁免”搭建财富规划框架的中国税务居民,2026年将是这三处缝隙关闭前的最后一个完整合规准备窗口。
瑞士已对华传送CRS数据七年,2026-2027年的合规准备重心,并非“搭建全新的披露框架”,而是“将既有披露框架按2.0字段结构升级口径”。对大部分瑞士私行存量客户而言,这项工作可拆解为四步核心动作:完成2.0版自我认证书重新提交、更新控权人字段信息、统一双重税籍tie-breaker申报口径、衔接国内侧境外所得申报与历史数据,建议在2026年度内全部完成,规避后续税务稽查风险。
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