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即通常所说的香港与大陆税收协定)是内地与香港为消除跨境经营双重征税、规范税收管辖权签署的官方税收文件,现行生效版本为2019年修订后的第五议定书文本,2026年仍按该修订文本执行,后续调整以国家税务总局及香港税务局官方通知为准。
一、协定适用范围与核心法规依据
1.1 适用主体与管辖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发布的《关于修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协定适用于内地或者香港一方或者同时双方的居民纳税人,覆盖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覆盖所得类型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营业利润、劳务报酬等。
根据香港税务局2024年更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指引》,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需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仅作为导管公司不满足受益所有人要求的主体,不得申请适用优惠税率。
1.2 核心优惠税率梳理
| 所得类型 | 优惠税率(2025-2026年) | 说明与来源 |
|---|---|---|
| 股息 | 5%/10% | 符合条件的受益所有人持股25%以上适用5%,否则适用1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9号公告,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 利息 | 7%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9号公告,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 特许权使用费 | 7%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9号公告,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 财产收益(股权转让) | 按规则划分征税权 | 转让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内地不动产,内地享有征税权;其他情况香港居民转让股权仅需在香港征税,来源:香港税务局2024年避免双重征税指引,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流程
- 资格自查:申请人自行对照公开法规要求,确认自身属于对方地区税收居民、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对应所得属于协定覆盖的范围。
- 材料整理:按照要求整理留存香港与大陆税收协定材料,核心材料包括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受益所有人信息证明、股权架构证明、所得权属证明、相关交易合同等。
- 申报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发布的《关于优化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目前内地实行“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无需事前审批,申请人在办理所得税申报时直接填报享受优惠待遇即可,相关材料需留存十年备查。
- 配合核查:若主管税务机关启动后续核查,申请人需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留存材料,无法提供符合要求材料的,需补缴已享受优惠的税款及对应滞纳金。
关于香港与大陆税收协定周期,根据内地税务机关与香港税务局2024年公开办理信息,2025-2026年自行申报享受流程周期不超过1个纳税申报周期,通常为15天或1个月,按对应税种申报期限为准;若涉及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香港税务局电子申请处理周期为1-3个工作日,内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关于香港与大陆税收协定费用,2025-2026年两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均不收取费用,其他环节无官方收费项目,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官网2024年公开信息,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三、合规要求与高频疑问解答
3.1 核心材料要求明细
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内地来源所得协定待遇,核心材料为香港税务局开具的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根据香港税务局2025年更新的办理要求,申请人需通过香港税务局官网电子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需包含公司注册证明书副本、上一纳税年度税收申报记录、所得来源信息、受益所有人声明等内容。
内地居民申请享受香港来源所得协定待遇,需向内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发布的《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申请人需提交申请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得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办理符合要求的申请可在10个工作日内出证。
3.2 不合规与逾期后果
若申请人未按要求留存相关材料,或者在税务机关核查时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证明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内地税务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补缴已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加收滞纳金,2026年滞纳金标准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该标准未调整,依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公开法规。
若申请人通过隐瞒实际信息、伪造申请材料等方式骗取协定待遇,将被纳入税收失信记录,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需承担偷逃税款对应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3.3 常见认知误区纠正
需特别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香港注册公司都可以享受香港与大陆税收协定优惠。协定仅适用于香港税收居民,香港注册公司若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内地,被认定为内地税收居民的,不得申请享受该协定的优惠待遇,依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发布的《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实践中,有部分主体误认为受益所有人条件仅适用于股息所得。实际上,根据2019年第五议定书的规定,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享受优惠待遇也需要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仅起到导管作用、不实际享有所得的主体不得享受优惠待遇。
另有部分市场主体误认为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必须事前提交材料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7号公告,目前已经取消事前备案审批要求,改为留存备查管理模式,仅需在纳税申报时自行填报即可享受优惠。
四、协定对跨境经营主体的实际价值
对于同时在内地和香港开展业务的企业主、跨境从业者来说,香港与大陆税收协定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从规则层面消除了双重征税,同一笔所得不会同时在内地和香港被征收两次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将在一方已缴纳的税款,在另一方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降低整体税收负担。
相比没有协定的默认征税规则,协定下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显著降低,例如内地对非居民股息所得的默认预提税率为10%,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受益所有人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整体预提税费降低50%,对于跨境投资主体来说,可以直接提升投资回报率,降低跨境资金流动的税收成本。
协定还通过明确规则划分了两地的税收管辖权,避免了两地税务机关对同一笔所得的征税争议,对于跨境经营的企业来说,提升了税收规则的确定性,便于企业提前开展税务规划,降低不确定性带来的合规风险。
根据中国贸促会2024年发布的《中国企业跨境投资税收合规报告》,超过82%的对港投资内地企业,以及超过76%的来内地投资香港企业,都通过享受该协定待遇降低了自身税收成本,该协定也是当前两地经贸往来中使用率最高的双边税收安排,对促进两地跨境投资、贸易往来起到了明确的规则支撑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