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后的政策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出口税收管理体系与实操做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对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的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免税、征税政策进行全面明确。
11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3份旧政策,是2026年出口企业税务合规的核心遵循。结合百川归海多年出口税务合规服务经验,本文对公告核心内容进行拆解,提炼实操要点、明确合规红线,助力出口企业精准理解政策、高效落地执行,避免因政策解读偏差导致税务风险及利益损失。
11号公告的核心目标是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现行出口税收政策的无缝衔接,延续出口业务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免税、征税的核心制度框架,同时进一步细化征管要求、明确政策边界,解决旧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模糊地带。
公告覆盖所有出口业务场景,包括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明确了不同业务类型对应的税收政策、计税依据、计算方法及申报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包括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等)。建议出口企业委托百川归海协助梳理自身业务场景,精准匹配对应税收政策,确保政策适配无偏差。
11号公告对出口业务增值税政策进行分类细化,明确了适用退(免)税、免税、征税政策的具体范围、实操要求及计算方法,是出口企业增值税合规的核心内容,需重点关注并严格执行。
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核心是“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进项税额抵减或退还”,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具体范围及要求如下:
常规出口货物需同时满足4个条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按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按规定收汇。除此之外,公告明确了9类视同出口货物,同样适用退(免)税政策,核心包括:
• 报关进入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区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 免税品企业销售的符合规定的货物(不含国家禁止/限制出口货物、卷烟等);
• 销售给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 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如航空食品、船舶用品);
• 输入特殊区域用于生产耗用的水、电、燃气(由区内纳税人申报退免税);
• 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优惠贷款援助项目对应的出口货物。
重点覆盖两类核心场景,需满足“完全在境外消费”要求(服务接受方在境外、无形资产在境外使用,与境内货物/不动产无关):
• 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包括研发、设计、离岸服务外包、技术转让、广播影视发行等10类;
•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需符合对应资质要求)。
公告明确两种退(免)税办法,分别对应不同纳税人类型,计算逻辑清晰可落地,核心要点如下:
(1)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视同自产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外贸企业直接出口服务、自行研发无形资产,也按此办法执行。核心逻辑是“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余额退还”,具体计算需结合离岸价、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核算。
(2)免退税办法:适用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服务/无形资产,核心逻辑是“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进项税额直接退还”,应退税额=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率。
实操提醒:出口退税率原则上与货物/服务适用税率一致,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简易计税货物等特殊情形,按征收率或孰低原则确定退税率。建议企业委托百川归海协助核算退税额、梳理进项税额抵扣逻辑,避免计算失误导致退税失败。
增值税免税政策核心是“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退税,需转入成本”,适用于无法满足退(免)税条件但符合免税要求的业务,核心范围包括:
•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出口、软件产品出口;
•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特殊区域内纳税人出口区内货物;
• 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未按规定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
• 境外工程项目对应的建筑、监理、勘察勘探服务,境外仓储、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
此外,纳税人可主动放弃退(免)税,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但未按期限补齐凭证的,也按免税政策处理。
此类业务不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需按视同内销规定缴纳增值税,核心是违规业务或不符合优惠条件的业务,重点警惕以下场景(合规红线):
• 出口取消退(免)税的货物(不含特殊例外情形);
• 销售给特殊区域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
• 虚假出口、伪造备案单证/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伪造或不实;
• 以自营名义出口但实质由他人操作、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
• 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发生的出口业务,或主动放弃退(免)税、免税选择征税的业务。
计税逻辑: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税,进料加工业务需扣除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核算计税依据。
出口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税收政策与对应增值税政策同步匹配,分为退(免)税、免税、征税三类,核心要求如下,确保税目、计税依据、计算方法无偏差:
适用于对应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核心规则:免征出口环节消费税;若为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收的消费税。计税依据按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确定,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方式,应退税额=计税依据×对应税率/定额税率。
适用于对应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核心规则:免征出口环节消费税,但不退还前一环节已征消费税,且已征税款不得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
适用于对应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核心规则:按视同内销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前一环节已征消费税,也不得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征税计税依据一致。
11号公告不仅明确政策范围,更细化了备案、申报、凭证管理等实操要求,直接影响企业退(免)税办理效率及合规性,结合百川归海实操经验,重点梳理以下要点:
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先办理退(免)税备案;备案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完成备案后可按规定追溯适用退(免)税政策。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申报退(免)税。
公告明确申报期限及逾期处理规则,核心时间节点需牢记:
• 报关出口货物(不含保税区出口):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申报退(免)税并收汇;未按时收汇需缴回已退税款,逾期未申报的,可在36个月内补齐凭证及收汇材料申报。
• 非报关出口货物:出口发票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申报,逾期处理同上。
• 输入特殊区域水电气: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次月起申报,36个月内未申报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 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申报,36个月内未申报的,视同内销征税。
提醒:202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出口业务,仍按旧政策执行,不适用36个月逾期视同内销规定。
1. 凭证管理:需留存完整的出口发票、报关单、收汇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作为退(免)税申报及核查依据,建议委托百川归海协助梳理凭证归档规范,避免凭证缺失。
2. 进项税额划分:纳税人同时有退(免)税项目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项目的,需分别核算,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销售额比例分摊。
3. 违规处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将被停止出口退税权,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不应退(免)税但已享受的,需缴回对应税款。
4. 特殊情形:进料加工业务需按“实耗法”核算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未经海关批准作价销售保税料件的,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 政策适配梳理:结合自身业务类型(生产/外贸、货物出口/服务出口),对照11号公告,明确自身适用的税收政策(退免/免税/征税),避免政策适配错误,建议委托百川归海提供一对一政策适配解读。
2. 计税核算规范:严格按照公告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方法核算退(免)税额、应纳税额,重点关注进料加工、复合计税等复杂场景的核算逻辑,降低计算失误风险。
3. 凭证与申报管理:建立完善的凭证归档、申报提醒机制,牢记核心申报期限,及时收齐退(免)税凭证及收汇材料,避免因逾期、凭证缺失导致无法退税或视同内销征税。
4. 风险防控:定期开展出口税务合规自查,重点排查虚假出口、凭证伪造、进项税额划分不清等合规风险,结合百川归海的合规核查服务,提前规避税务稽查风险。
5. 政策动态跟踪:密切关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后续发布的政策解读及补充通知,尤其是退税率调整、备案流程优化等相关信息,及时调整企业税务合规策略。
11号公告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出口业务税收管理,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同时也对企业的税务核算、凭证管理、政策解读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出口企业而言,精准解读政策、严格合规执行,既是规避税务风险的前提,也是享受税收优惠、降低运营成本的关键。依托专业机构的协助,精准适配政策、规范实操流程,才能在出口业务中实现合规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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