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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强积金(MPF)办理全指南:雇主合规供款与提取规则详解

百川归海小编整理 更新时间:2026-01-22 23:37 本文有162人看过 跳过文章,直接联系资深顾问!

作为香港雇主,依法为合资格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并供款是一项核心的法定义务。本指南旨在从专业角度,系统阐述强积金制度的要点、供款计算、办理流程及关键注意事项,助力企业实现高效合规管理。

一、 强积金(MPF)制度核心解读

强制性公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是根据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设立的法定的退休储蓄计划。该制度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旨在为香港就业人士的退休生活提供基本保障。

覆盖范围
除获豁免人士(如参加法定退休金计划的公务员、家务雇员、自雇小贩等)外,凡年龄介于18岁至64岁、连续受雇不少于60日的全职或兼职雇员,以及所有自雇人士,均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二、 供款标准与计算方式

强积金供款以雇员的“有关入息”为计算基础,包括工资、薪金、津贴、佣金、奖金等。当前供款标准如下:

月入30,000港元或以上:每月强制性供款总额固定为3,000港元,雇主及雇员各供款1,500港元。

月入7,100港元至30,000港元之间:每月总供款额为雇员有关入息的10%,由雇主及雇员平均分担,即各供款5%。

月入低于7,100港元:雇员本人无需供款,但雇主仍须按雇员有关入息的5%作出供款。

注意事项:上述供款设有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该水平会定期调整。雇主须确保使用最新的标准进行计算。

三、 企业主与自雇人士的参加强积金责任

独资或合伙经营者(自雇人士):若您以独资或合伙形式经营业务,且年龄在18至64岁之间,您必须以“自雇人士”身份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并按个人有关入息的5%进行供款(受相关入息上下限约束)。

有限公司董事

领薪任职的执行董事:法律上被视为雇员,公司必须为其登记并按照雇员标准进行供款(即公司与董事各供款5%)。

不任职或不领薪的股东/非执行董事:若无雇佣关系且不领取薪酬,则不属于雇员范畴,无需为其作强积金供款。

四、 公司办理强积金计划的专业流程

为雇员办理强积金涉及多个关键步骤,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持有相关牌照的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完成,以确保效率与合规性。

  1. 遴选强积金计划供应商
    香港市场有多家获积金局核准的强积金受托人,提供各类集成信托或行业计划。雇主需综合比较不同计划的基金选择、管理费用、服务水平及行政便利性,选择最适合公司需求的计划。

  2. 完成登记与账户设立
    向选定的强积金受托人提交公司商业登记证、雇员身份证明及雇佣合约等指定文件,为公司开设雇主账户,并为每位合资格雇员登记并开设个人账户。

  3. 履行持续供款与申报义务

    • 按期供款:必须在每个工资期结束后的10日内,将雇主及雇员的强制性供款一并缴付至计划账户。

    • 保存记录:妥善保管供款记录、雇员同意书及豁免证明等文件至少7年。

    • 通知变更:雇员离职、供款情况变更时,需按规定通知受托人。

五、 强积金权益的提取条件

强积金是专为退休储蓄而设,原则上须至65岁法定退休年龄方可提取。届时成员可选择:
• 一次性提取全部权益;
• 分期提取;
• 将资金保留于计划内继续投资。

仅在以下六种法定特定情况下,方可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
• 年满60岁并提早退休;
•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 罹患末期疾病;
• 计划成员身故(由其遗产继承人申领);
• 永久性离开香港(需向积金局提供令其信纳的证明);
• 账户结余少于5,000港元且过去12个月未有供款。

专业提示:强积金法规及细节会不时更新。雇主应定期查阅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的官方信息,或咨询专业顾问,以确保始终符合最新的合规要求。规范的强积金管理不仅是法定义务,亦是构建良好雇佣关系、提升企业社会形象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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