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香港公司选择在中国内地远程雇佣员工。在实践中,一个普遍存在的误区是:财务或人事人员误以为“员工人在内地、未赴港工作”,香港方面就无需履行任何申报或供款义务。
事实恰恰相反。即使员工长期常驻内地、未申请香港工作签证,香港雇主仍可能负有雇主申报、薪俸税披露甚至强积金(MPF)参供义务;同时,内地关于劳动关系、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的法规也必须同步遵守。忽视任一环节,都可能引发跨境合规风险。
本文将从香港与内地双重视角,系统梳理此类用工场景下的合规操作路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员工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是判断适用哪方法律体系的核心依据。
⚠️ 特别提醒:若以香港公司名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RO),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代表处不得直接聘用中国籍员工,必须通过具备资质的外企服务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监管实践,未在内地设立法律实体的境外企业(包括香港公司),不得直接与内地个人建立劳动关系。
合规路径主要有两种:
香港公司应与服务商签订正式服务协议,并取得合规发票用于财务入账;同时明确约定管理权责,避免“混同用工”风险。
即便员工从未赴港,香港税务局(IRD)仍要求雇主履行基本申报义务。
此举不仅体现合规意识,也为后续适用“60天规则”提供事实依据。
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52条,所有雇主均有义务向税务局申报雇员薪酬信息,无论其是否在港实际工作。
“60天规则”是判断非香港居民是否需就其全部或部分收入缴纳香港薪俸税的关键标准之一(详见税务局《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1号》)。
核心判断要素包括:
若员工全年在港停留少于60天,且服务完全在境外提供,其收入通常豁免香港薪俸税。但雇主仍需在IR56表中披露相关信息,由税务局最终裁定。
MPF的强制参供义务取决于雇佣关系是否属于“在香港受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建议企业在用工初期即明确雇佣性质,并留存书面证据,避免后续争议。
若无内地实体而直接以香港公司名义与内地员工签约,可能被劳动监察部门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导致:
因此,合法签约主体是合规基石。
跨境远程用工涉及两地法律、税务、社保制度的交叉适用,操作复杂度高、监管趋严。企业若计划通过香港公司为内地员工发放薪酬,务必提前规划:
建议尽早与具备跨境人事与税务整合服务能力的专业机构合作,系统设计合规架构,避免因“隐形违法”引发重大经营风险。
唯有将合规嵌入用工前端,方能在全球化人才布局中行稳致远——百川归海,合规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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