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进行境外融资、海外上市,或让境外资金合规返程回流境内发展?许多企业创始人和股东都会遇到一个绕不开的关键环节——37号文登记。
不少人疑惑:这到底是什么手续?不办行不行?答案非常明确: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开展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情形,37号文登记是法定合规要求。缺少它,不仅跨境资金流动可能踩红线,整个架构的合法性也可能受到质疑。
今天,百川归海将为你一次性讲透37号文登记的核心作用、适用人群、办理场景、所需材料与流程,以及它与返程投资之间的紧密关系,助你避开合规雷区,高效推进跨境布局。
37号文登记,全称为“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登记”,依据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简单来说,当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公司(即SPV),用于投融资或返程投资时,必须依法办理的一项外汇登记手续。
其核心目的有二:
⚠️ 重要提示:37号文登记针对的是境内居民个人,而非企业主体。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办理的是ODI备案,二者不可混淆。
并非所有人都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其适用对象主要为“境内居民”,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 举例说明:
创始人李总是中国公民,在开曼群岛设立了拟上市主体。即便他常年居住海外,只要未注销中国户籍,就必须依法办理37号文登记。
只要涉及以下任一情形,务必及时完成登记,否则将影响后续资金流动、架构合规乃至上市进程:
✅ 一句话总结:
只要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外SPV参与“资金出境 → 境外融资 → 资金返程”的任一环节,均需办理37号文登记。
很多人误以为“返程投资”就是“把境外的钱拿回国内”,其实远不止如此。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以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WFOE),并取得控制权或经营权的行为。
中国居民 → 境外设立SPV → 返程投资境内运营实体
🔑 关键监管逻辑:
外汇局对跨境资本流动实行“流出按ODI管,流入按FDI管”原则。
- 个人将资产转移至境外设立SPV → 适用37号文登记;
- 境外资金再投资回境内 → 适用外商直接投资(FDI)规则。
在返程投资架构中,37号文登记绝非****,而是合规基石,具有以下关键价值:
无登记即可能被认定为“逃汇”或非法跨境资本流动,直接影响后续融资、并购甚至IPO尽调。
为以下操作提供合法路径:
该登记是官方认可的“境内居民对境外SPV权益”的法律证明,在境外融资、上市尽职调查中不可或缺。
对于计划开展境外投融资或返程投资的境内居民而言,37号文登记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它不仅是规避监管风险的防火墙,更是打通跨境资本通道、支撑企业全球化发展的基础设施。
⚠️ 切勿心存侥幸!当前外汇监管日益严格,缺失37号文登记,轻则资金无法调回,重则导致上市受阻、架构无效。早登记、早合规,才能走得更稳、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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