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浪潮下,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及创始人通过搭建离岸架构实现海外融资、上市或业务拓展。然而,在跨境资本流动日益受到严格监管的背景下,ODI备案与37号文登记已成为两类最关键的合规“通行证”。
尽管二者常被混淆,甚至在部分红筹项目中同时出现,但它们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监管逻辑和操作路径上存在根本性差异。若张冠李戴,轻则导致资金无法出境或回流,重则触发外汇处罚、影响上市进程。
本文由百川归海为您系统厘清:
37号文登记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旨在规范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开展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行为。
其核心目标是:防止个人借道离岸架构违规转移资产,同时为合法跨境资本流动提供合规通道。
| 场景 | 合规需求 |
|---|---|
| 境外上市(红筹/VIE架构) | 创始人需先设立BVI/开曼公司,再通过37号文登记将境内权益注入SPV,使境外持股合法化 |
| 返程投资 | 境外SPV拟向境内注资设立WFOE时,银行要求提供37号文登记凭证,否则无法完成FDI外汇登记 |
| 员工股权激励(ESOP) | 境内员工获授境外公司期权/股权,行权前需完成个人37号文登记 |
| 境外利润回流 | SPV分红至境内个人账户,需凭37号文登记证明办理结汇 |
| 跨境并购重组 | 涉及个人控制的多层离岸架构调整时,需确保历史登记完整,避免后续资金流动受阻 |
关键提示:37号文登记是以个人名义办理,即使通过家族信托或代持,最终受益人仍需完成登记。
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境外直接投资)备案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在境外新设、并购或增资非金融类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时,须向发改委、商务部门及外汇管理局履行的法定程序。
其政策依据包括《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11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等。
| 场景 | 合规价值 |
|---|---|
| 设立海外子公司 | 如在新加坡设贸易公司、在德国建研发中心,需ODI备案方可注资 |
| 境外并购 | 收购欧美技术企业、东南亚品牌,ODI是跨境支付的前提 |
| 跨境电商资金出境 | 大额采购、海外仓建设等需通过ODI通道合法付汇 |
| 红筹架构中的企业注资 | 若境内运营公司以企业身份向境外SPV注资(非创始人个人),需走ODI而非37号文 |
| 返程投资(企业版) | 境外子公司反投内地设厂,需提供原ODI文件作为FDI资金来源证明 |
注意:ODI备案以企业为主体,资金从企业账户出境,不可用于个人资产转移。
| 维度 | 37号文登记 | ODI备案 |
|---|---|---|
| 1. 适用主体 | 境内居民个人(自然人) | 境内企业/机构(法人) |
| 2. 监管目的 | 规范个人通过SPV进行融资+返程投资,防止资产非法外逃 | 监管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确保符合产业政策与外汇安全 |
| 3. 办理时点 | SPV设立后、返程投资前必须完成 | 资金汇出前必须完成备案/核准 |
| 4. 资金流向特征 | 双向流动:出境(设SPV)→ 融资 → 返程(设WFOE) | 单向为主:资金出境用于海外经营,一般不直接回流 |
百川归海提醒:
37号文登记由个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资产所在地的外管局受理;
ODI备案由企业注册地的发改委+商务局分级审批。
两者材料、流程、审核标准完全不同,切勿混用!
ODI备案与37号文登记,一个面向企业“走出去”,一个面向个人“融出去+返进来”,共同构成了中国跨境资本流动的双轨监管体系。
在CRS信息交换、反洗钱审查趋严的今天,任何试图绕过这两项程序的操作都将面临巨大风险。唯有根据主体性质、商业实质与资金路径精准匹配合规工具,才能确保跨境投资行稳致远。
百川归海建议:
在启动任何跨境架构前,务必进行“主体—资金—用途”三位一体评估,提前规划登记/备案路径,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数月延误甚至项目夭折。合规,才是全球化时代最高效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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