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境外投资已成为拓展市场、优化资产配置的重要路径。然而,在这片充满机遇的蓝海中,隐藏着一个极易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隐形门槛”——37号文登记。
不少企业因未及时办理登记,导致境外融资受阻、返程投资无法落地,甚至面临外汇合规风险,多年布局的海外架构瞬间失效。百川归海为您全面解析37号文登记的核心要点,助您合规出海、行稳致远。
37号文全称为《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核心目的:
规范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开展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行为,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管,防范洗钱与资金外逃风险。
简单理解:
只要境内居民个人(含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境外SPV进行融资、上市,或将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投资,必须在资金出境或架构搭建前完成37号文登记,否则后续所有操作均可能被认定为违规。
不仅包括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的公民,也涵盖虽无中国国籍,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如长期在华经商的外籍人士)。
无论直接或间接持股(如通过多层离岸公司控股),只要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境内居民个人,无论持股比例高低,均需办理登记。
⚠️ 注意:即使仅持有1%股权,只要具备控制权或参与重大决策,登记义务不可豁免。
企业在BVI、开曼、香港等地设立SPV,用于境外上市或融资,在首轮融资前必须完成登记。
若拟引入的“外资”实际由境内居民个人控制(如通过境外壳公司返投),需提前完成登记,否则无法办理FDI外汇登记。
当激励对象为境内居民(如高管、核心员工),且授予的是境外SPV股权/期权,需同步办理37号文登记。
| 出资类型 | 登记地点 |
|---|---|
| 以境内资产/权益出资(如境内公司股权) | 向境内权益企业注册地的银行申请 |
| 以境外合法资产出资(如境外存款、房产) | 向境内居民个人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 |
若涉及多个境内权益主体,可选择主要资产所在地集中办理。
✅ 建议提前与银行或专业机构沟通,不同地区材料要求略有差异。
办理周期:通常1–3个月,取决于材料完整性与银行处理效率。
建议企业在搭建海外架构初期,即同步规划37号文登记,确保每一步都合法、可追溯、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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