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3月1日起,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新增第12部(第653A–653ZG条),正式实施“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简称SCR)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香港注册的非上市公司,包括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是香港履行国际反洗钱(AML)义务、配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共同申报准则(CRS)的核心合规机制。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在完成境外直接投资(ODI)备案后设立香港公司,仍须严格遵守SCR要求。忽略此项义务不仅构成刑事违法,更可能触发银行账户冻结、税务调查乃至跨境资金回流障碍。
SCR备案是指香港公司必须备存一份记录其“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身份信息的法定登记册,并存放于香港境内指定地点,供执法机构依法查阅。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即被认定为须登记的重要控制人: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25%以上已发行股份 或 享有25%以上利润分配权;
• 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 25%以上表决权;
• 有权 任命或罢免董事会过半数成员;
• 对公司具有 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如通过股东协议、信托安排等);
• 通过 非法人实体(如BVI公司、开曼基金)间接满足上述任一条件。
特别豁免情形:若控制人系通过 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 或以其为最终控股主体的集团架构持股,则无需登记(《公司条例》第653C(2)–(3)条)。
无论公司是否存在重要控制人,均须备存SCR。登记册须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包含以下信息:
此外,登记册还须记录:
登记册须自重要控制人身份终止之日起 保存至少6年,方可销毁。
每家香港公司必须委任至少一名 指定代表,协助执法人员查阅SCR。该代表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公司条例》第653ZC条):
• 公司董事、成员或雇员(且为香港居民);
• 持牌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
•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持牌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
SCR 不对外公开,仅限以下机构依法查阅(《公司条例》第653X条):
SCR不仅是形式合规,更是香港融入全球税务透明体系的关键环节。未履行义务将引发多重风险。
根据《公司条例》第736条及第653ZE条:
• 公司未备存SCR、未及时更新或未通知存放地点,属 刑事罪行,可被处以 最高25,000港元罚款;
• 若持续违规,每日另加罚 700港元,直至合规为止;
• 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最高可判 30万港元罚款及2年监禁。
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本身及其董事、经理、公司秘书等管理人员。
香港银行在开户及年审尽职调查中,普遍要求提供SCR副本。若无法出示:
• 可能被 拒绝开户 或 冻结现有账户;
• 合作伙伴在KYC(了解你的客户)审查中可能 终止合同;
• 投资者因治理透明度不足而 放弃注资。
CRS要求金融机构识别账户持有人的“实际控制人”。若香港公司无有效SCR:
• 银行无法准确报送控制人税务居民身份;
• 导致CRS信息未交换至内地税务机关;
• 一旦被发现,实际控制人可能面临 补税、滞纳金甚至反避税调查。
举例:一名内地居民通过未备案SCR的香港公司持有瑞士账户,因缺乏控制人信息,银行未向中国报送数据。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后,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核定补税,并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新成立公司:须在 成立后15日内 完成SCR初始备存;
• 获取控制人信息后:须在 7日内 记入登记册;
• 存放地点变更:须在 15日内 通过 表格NR2 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
• 控制人信息变更:须在知悉后 7日内 更新登记册。
自然人:
• 护照或身份证扫描件
• 近3个月住址证明(水电账单、银行对账单等,不可为PO Box)
• 控制性质说明(如“直接持股35%”)
• 取得控制权的具体日期
法律实体:
• 公司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需公证)
• 注册编号及注册地址
• 管辖法律说明(如“依新加坡公司法注册”)
• 股权结构图(展示间接控制路径)
注:若控制人通过多层离岸架构(如BVI→HK→运营实体),须完整披露穿透路径。
识别并确认重要控制人
通过股权追溯、协议分析等方式确定所有须登记人士/实体。
准备登记册内容
按《公司条例》第653I条格式编制SCR,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委任指定代表
通常由持牌公司秘书担任(根据《打击洗钱条例》,公司秘书若提供注册地址及SCR保管服务,须持有TCSP牌照)。
存放登记册
可存放于公司注册办事处,或香港其他地址。若后者,须在15日内提交 表格NR2 至公司注册处。
持续维护与更新
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具备TCSP牌照及执业会计师资质的专业机构,协助完成SCR识别、编制与年度维护,确保符合《公司条例》及反洗钱监管要求。
在当前全球税务透明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SCR已从“合规选项”转变为“生存必需”。无论是从事跨境电商、离岸贸易还是控股架构搭建,香港公司唯有主动履行SCR义务,方能在合规前提下稳健拓展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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