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经CRS信息交换发现,您2024年有新加坡房产租金收入未申报,需在15日内补充说明并完成纳税申报。”——深圳一位外贸从业者近期收到的这条税务提醒,正成为越来越多拥有境外收入人士的现实写照。
随着2025年CRS(共同申报准则)与金税四期系统全面对接,中国税务机关已能通过自动信息交换机制,实时获取居民个人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账户数据。境外收入申报,已从过去的“自愿自查”阶段,正式迈入“精准监管、主动核查”的新纪元。
许多纳税人虽知需申报,却在实操中卡在关键细节:哪些收入要报?境外已缴税能否抵扣?如何在个税APP操作?本文将结合最新政策与真实案例,为您提供一份清晰、权威、可落地的合规指南。
不少人误以为“只有境外工资才算收入”,实则不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全球范围取得的各类所得,均须依法申报纳税。
具体包括以下九类境外收入,无论金额大小、是否汇回境内:
关键判定标准:只要收入来源地在境外,即属于申报范围,与资金是否汇入境内无关。
典型案例:上海某投资者将港股分红留存在香港券商账户未转回,仍被税务机关依据CRS数据要求补缴个税及滞纳金。
这是跨境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答案是:不一定。中国实行“税收抵免”制度,可有效避免双重征税,但需满足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3号),境外已缴税款可在中国应纳税额范围内抵免,具体分两种情形:
→ 无需补税,差额部分仍需缴纳。
示例:王先生2024年取得新加坡房租收入10万元人民币。
→ 超出部分可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用于抵免同一国家(地区)的后续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示例:某工程师在瑞典年薪折合人民币150万元,当地缴税45万元;按中国税法计算抵免限额为38万元,则7万元可在未来5年内结转抵扣。
以下税款不得用于抵免:
提示:申请抵免时,须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或经认证的复印件,并附中文翻译件。
在CRS与金税四期联动监管下,以下行为极易触发税务风险:
真相:CRS不仅交换账户持有人信息,还要求金融机构识别“实际控制人”。若资金最终流向本人,税务机关可通过资金链路穿透分析锁定责任人。
真实案例:湖北某外贸老板通过配偶的香港账户收取货款,仍被税务机关通过银行流水与合同比对,认定其为实际受益人,追缴税款并处罚。
真相: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境外经营亏损仅可用于抵减同一国家(地区)未来年度的经营所得,不得抵减境内工资、劳务报酬等其他类型收入。
真相:2025年起,CRS信息交换门槛大幅降低,单个账户余额超25万美元或年度交易超一定频次即触发报送。即使是每月数百美元的境外兼职收入,也可能被纳入交换范围。
真相:依法申报是法定义务,不以是否收到提醒为前提。未如实申报可能面临:
面对日益严密的全球税务监管,主动合规才是最优策略。建议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在全球税务透明化不可逆的趋势下,CRS与金税四期的深度融合,意味着“隐匿境外收入”的时代已经终结。唯有主动申报、依法抵免、规范留痕,才能真正保障个人跨境资产的安全与可持续性。
百川归海作为专注全球商务合规服务的专业机构,长期协助客户处理跨境税务申报、境外完税凭证认证、CRS应对等复杂事项。我们建议企业主与高净值人士尽早建立跨境税务合规档案,避免因小失大。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 OECD《CRS实施手册》(2023版)
本文内容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开政策整理,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申报请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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