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注册公司,首要步骤是为公司选定一个合法且合用的名称。此名称不仅代表企业形象,更需严格符合《公司条例》(第622章)及其附属法例的规定。以下将针对常见问题,结合法规与实务操作进行详细解析。
不可以。根据《公司条例》第100及101条,公司名称的注册受明确限制。如有以下情况,名称将不获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注册:
该名称与载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相同(详见下文“相同”判定标准)。
该名称与根据任何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名称相同。
处长认为使用该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
处长认为该名称属令人反感或违反公众利益。
特别注意事项:
若名称包含《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第622A章)附表所指明的字词(如“信托”、“商会”、“储蓄”等),或令人产生其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部门有关联的印象,必须事先获得处长批准。
若名称与一个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名称相同,除非获得处长同意,否则不获注册。
根据《公司条例》及相关惯例,在比较名称时,以下元素不予考虑:
特定结尾字词:英文名称末端的“company”、“and company”、“company 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及其缩写;中文名称末端的「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公众有限公司」。
格式细节:字母的字体、大小写、字符间距、重音符号及标点符号。
视为相同的特定词汇:
“and” 与 “&”
“Hongkong”、“Hong Kong” 与 “HK”
“Far East” 与 “FE”
中文字符:如处长信纳某两个中文字在香港可按理相互交替使用,则该两字视为相同。
您可通过以下官方途径进行免费查册:
线上查册:访问公司注册处“电子服务网站”的“电子查册服务”。
现场查册:前往香港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电子服务中心。
专业机构:委托如百川归海等持牌公司秘书服务机构提供查册及分析服务。
查册操作提示:务必使用 “以全名查册” 功能,输入拟用的完整名称(包括结尾的“Limited”、“有限公司”等),并仅使用英文或繁体中文进行查询。使用简体中文或其他语言将导致查询无果。
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称清单,可于公司注册处网站“查阅公司名称结果”页面内免费查阅,或通过专业服务机构获取。
建议使用 “以名称起首” 的查册方式:
在查册界面输入拟用名称起首部分(例如,拟用名为“ABC World Limited”,则输入“ABC World”),并忽略末端字词。
在“公司现况”选项中选择“全部”。
此举可搜索出所有以该字串起首的现用及前用公司名称。同样,查询语言须为英文或繁体中文。
不可以。根据注册规定,公司名称如由中文字与英文字母组合而成(例如“创新Tech有限公司”),将不获准注册。
不可以。本地公司的法定中文名称必须使用繁体中文。
可以。公司可选择只注册一个中文名称,或只注册一个英文名称,亦可同时注册一个中文名称和一个英文名称。从业务运营与国际化的便利性考虑,通常建议同时注册中英文名称。
不可以。根据《公司条例》第102条,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作为最后一个字。“Ltd”仅为商业惯例缩写,在法定注册名称中不被接受。
公司可通过成员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来更改名称。具体步骤如下:
通过特别决议。
在决议通过后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交付以下文件:
填妥的表格 NNC2「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
缴纳规定的登记费用(目前为港币295元)。
交付方式可为电子提交或于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收款处提交印本。
处长发出「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之日,即为新名称正式生效的日期。
请注意:更改名称的特别决议及仅因更名而修改的公司章程细则,无需交付公司注册处。
可以,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并提交申请。需向公司注册处交付:
解释调换原因的陈述信。
涉及双方公司的表格NNC2各一份。
双方公司同意对方使用己方名称的同意书。
若申请获批,两间公司将于同一日期获发新的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
如您认为另一公司在您公司成立后,以“太过相似”的名称注册,并可能引起混淆,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出书面反对。根据《公司条例》第108条,处长若认为名称“太过相似”,可在该名称注册后12个月内,指示后者更改名称。反对应尽早提出,以便处长有足够时间调查。
公司及其负责人(高级人员)可能被检控。根据《公司条例》第107条,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0港元;若持续违规,则可按日另处罚款2,000港元。此外,处长有权将该公司名称直接更改为其公司编号。
这是一个关键的法律区别。
管辖机构与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名称注册受《公司条例》规管,由公司注册处负责,其主要作用是确立一个法团的合法身份。商标注册则受《商标条例》(第559章)规管,由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负责,旨在保护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权利性质不同:在公司注册处成功注册一个名称,仅代表该名称可作为法团名称使用,并不自动授予您将该名称用作商标、并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独占权。
注册相互独立:商标注册处会独立审查每宗商标申请。即使某词汇已是您的公司名称,若其缺乏显著性,或与在先商标冲突,仍可能无法获准商标注册。反之,您也可能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而被限制使用自己的公司名称进行商品推广。
因此,为获得品牌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全面法律保护,即便已成功注册公司名称,也必须另行申请商标注册。建议就此咨询如百川归海等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专业机构,进行商标可注册性调查与申请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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