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开展慈善事业,其公信力与可持续性很大程度上构建于清晰的法律框架与税务优惠制度之上。尽管香港目前未设立统一的慈善团体注册处,但通过《税务条例》下的严格审核机制,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与激励体系已然形成。
慈善团体在香港的法律地位及公众信任,主要源于《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条的规定。根据该条款,任何属于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均可获豁免缴纳利得税。
1. 税务局的“替代性”监督角色
慈善团体须主动向香港税务局提出申请,通过提交经审计的账目、年度报告、活动详情及雇员薪酬记录等文件,接受严格审核。成功获批的机构将被列入税务局不定期更新的 “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名单”。由于审核标准严谨,该名单在公众心中享有很高的可信度,常被视作慈善团体合法性与合规性的重要参考。
2. 名单的局限性与主动申请价值
必须注意,此名单并非涵盖所有慈善组织。根据税务局发布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若机构未申请免税,或虽获批准但不同意公开其名称,则不会出现在名单中。
对创办者而言:主动申请并成功列入该名单,是快速建立公众信任、吸引捐款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对捐款人而言:向名单内的机构捐赠,意味着受助方经过税务局审核,运作相对透明,资金用途更有保障。
在香港,慈善团体可选择以下法律形式成立:
依据信托契约设立的慈善信托。
根据《社团条例》注册的非法人团体社团。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的法团,特别是担保有限公司。
依据特定法例成立的法定团体。
其中,以担保有限公司形式成立慈善团体最为普遍,也是税务局免税名单中绝大多数机构所采用的形式。其优势主要体现在:
1. 法人地位与有限责任
担保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其名义持有财产、签订合约及进行诉讼。其成员(担保人)的责任仅限于在公司清盘时承诺担保的金额(通常为象征性的1至10港元),为创办人及董事提供了明确的责任屏障。
2. 章程公开与管治规范
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需提交公司注册处备案,公众可随时查册。章程中须明确组织的慈善宗旨、利润不可分配于成员、清盘时剩余资产须转移予其他慈善机构等关键条款,从法律文件层面确保其非营利性与公益性。
3. 法定审计与财务透明
根据《公司条例》,担保有限公司必须每年进行财务审计,并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审计报告及周年申报表。这种强制性的公开披露要求,构成了外部监督的基础,极大地增强了机构的财务透明度与公信力。
成立担保有限公司仅是第一步,要正式以慈善团体身份运作并接受公益捐赠,必须向税务局申请认可为《税务条例》第88条所指的免税慈善机构。
核心法定条件:
机构宗旨必须纯粹属于慈善性质(通常指救济贫困、促进教育、推广宗教及其他有益社群的宗旨)。
其利润必须全部作慈善用途,且不得有部分收益用于私人利益。
该机构的大部分活动必须在香港进行,或大部分支出用于香港。
申请流程简述:
准备文件:填写税务局指定表格 IR1313A(附录)(即原表格C.D.22),详细阐述机构的慈善宗旨、拟开展的活动、资金来源及预算等。
提交申请:将填妥的表格及相关组织章程文件,邮寄至税务局。
审核周期:税务局审理申请一般需时约4个月。期间可能会要求补充资料或澄清细节。
获得批准:若申请成功,税务局会发出书面确认,该机构即获豁免利得税,并可选择是否将名称列入公开的免税名单。
专业提示:申请材料的准备至关重要,需精准阐述活动的慈善性质与本地关联。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熟悉慈善机构注册与税务申报的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准备,以确保符合税务局的严谨要求,提升申请成功率。
香港的慈善激励制度是双向的。根据《税务条例》第26C及26D条,捐款人向已获免税资格的慈善团体进行捐赠,可享受税务扣除。
扣除门槛:每笔捐款须不少于100港元。
扣除上限:在任一课税年度,可扣税捐款总额不得超过该年度应评税入息或利润的35%。
凭证要求:捐款人必须保留慈善团体发出的正式收据,作为报税时的抵扣凭证。
这套由《公司条例》提供组织框架、由《税务条例》第88条进行实质审核、并通过税务扣除鼓励公众参与的制度,共同构成了香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对于有意在香港成立慈善团体的创办者,理解并遵循这一合规路径,是确保组织长远发展、赢得社会信任的关键。
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