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信托能保密吗?”这是中国客户咨询新加坡财富管理工具时,最常提出的核心疑问。答案明确且客观:能,但存在明确限度,而这一限度正随着CRS(共同申报准则)的持续推进不断收窄。结合2026年全球CRS最新实施动态,本文从CRS信息交换的实际运作逻辑出发,系统拆解新加坡信托在CRS框架下的穿透机制、中国税务机关接收信息后的处理流程,同时明确信托“相对保密”的合理边界,为中国税务居民提供专业、合规的实操参考。
2018年是中国CRS申报的元年,也是跨境金融账户信息透明化的关键节点。这一年,包括新加坡在内的第一批CRS参与国,正式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SAT)传输中国税务居民在其境内金融账户的相关信息,彻底打破了“境外资产无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的传统认知。
在此之前,不少中国客户默认,将资产配置在新加坡的金融账户中,中国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信息,进而形成了“境外资产避税”的认知误区。
而2018年CRS首次信息交换后,这一认知误区被彻底打破。CRS的核心逻辑并非“监管所有境外资产”,而是基于税务居民身份的属地监管原则:无论资产位于哪个CRS参与国,只要账户持有人是某国税务居民,资产所在国的金融机构就有法定义务识别其税务居民身份、申报账户信息,并通过本国税务机关,定向传输给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国税务机关。
作为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新加坡自2018年起正式参与CRS信息交换,每年按规定向中国税务总局传输中国税务居民在新的金融账户信息;中国同样作为CRS参与国,自2018年起持续接收境外CRS参与国传输的相关信息,实现跨境税务信息的双向互通。
信托作为新加坡最核心的财富管理工具之一,凭借其灵活的资产配置和传承功能,成为中国高净值人群的重要选择,而这类信托自然也被纳入CRS的覆盖范围,其信息穿透与申报义务也成为中国客户最关心的核心问题。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正式发布,是全球范围内跨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AEOI,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的统一标准,核心目的是打击跨境税务逃避,实现全球税务信息透明化,其规则已被纳入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框架。
截至2026年3月,全球已有约110个司法管辖区正式参与CRS,覆盖了新加坡、中国香港、开曼群岛、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卢森堡、英国、瑞士等全球主要金融中心,基本实现了主流跨境资产配置区域的全覆盖。
中国于2017年正式签署加入CRS,依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2017年第14号公告)全面落地CRS规则,并于2018年完成首次CRS信息交换,标志着中国跨境税务监管进入透明化时代。
结合OECD最新修订的CRS规则及中国、新加坡的实施细则,2026年CRS的核心运作逻辑可拆解为4个关键环节,全程由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协同执行:
• 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含银行、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需对其客户开展全面的税务居民身份尽职调查,核实客户的税务居民国及相关身份信息;
• 身份识别:通过客户提交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身份证明等资料,明确客户的税务居民归属,区分居民与非居民账户;
• 信息申报:金融机构按年度向本国税务机关申报非居民客户的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余额、利息、股息等核心信息;
• 跨境交换:各国税务机关通过OECD的全球信息交换平台(AEOI),按年度自动交换非居民客户的账户信息,实现信息双向互通。其中,新加坡税务机关(IRAS)需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信息申报,9月30日前完成与中国的信息交换。
与普通银行账户不同,信托并非单一的法律实体,而是一套基于信托契约建立的法律关系,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多个核心角色,这也导致其在CRS框架下的处理逻辑更为复杂,核心差异集中在受托人类型的划分及控制人的认定上。
CRS规则明确将信托的受托人划分为“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 FI)与“非金融机构”(Non-Financial Institution, Non-FI)两类,不同类型的受托人,对应不同的CRS申报义务与流程,这也是中国客户设立新加坡信托时需重点关注的核心要点。
依据新加坡《所得税法》中的CRS相关规定(Income Tax (International Tax Compliance Agreement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Regulations 2016),两类受托人的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情形一:受托人为金融机构(FI)
若受托人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持牌信托公司,即属于CRS定义中的“金融机构”,需直接承担信托的CRS申报义务。这类受托人需按IRAS的要求,完成CRS注册(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注册),并履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与信息申报职责。
在此情形下,该信托将被视为受托人持有的金融账户,而信托的“账户持有人”并非受托人本身,而是信托的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受托人需逐一识别所有控制人的身份信息及税务居民国,按年度向IRAS申报,再由IRAS传输至对应国家的税务机关。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中国背景客户设立的新加坡信托,出于合规性与专业性考虑,受托人通常选择MAS持牌信托公司,因此这类信托均属于此类情形,需由受托人直接履行CRS申报义务。
情形二:受托人为非金融机构(Non-FI)
若受托人是私人信托公司(PTC,未取得MAS牌照)或个人,則属于CRS定义中的“非金融机构”,本身无需直接向IRAS履行CRS申报义务。但信托运作过程中必然涉及底层金融账户(如银行账户、券商账户等),这类底层账户的持有机构(如新加坡本地银行),需对该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此时,底层金融机构会将受托人列为账户持有人,同时依据CRS穿透规则,识别并申报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信息——这一过程中,若受托人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底层金融机构需进一步穿透至最终自然人控制人,确保信息申报的完整性。
结合中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消极非金融机构的判定标准与OECD规则完全一致,即满足“上一公历年度消极收入占比50%以上”或“上一公历年度末金融资产占比50%以上”任一条件,即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需履行穿透核查义务。
CRS之所以能实现对新加坡信托的穿透,核心在于“控制人认定”规则——无论受托人类型如何,CRS均要求识别信托的实际控制人,并申报其税务居民信息,这也是打破信托“绝对保密”的关键机制。
依据OECD《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及中国、新加坡的相关实施细则,信托控制人的认定需覆盖以下核心人员,且需逐一确定其税务居民国,不得遗漏:
• 委托人:即信托资产的原始所有人,作为信托的发起者,无论是否保留控制权,均需被认定为控制人;若委托人为机构,需进一步穿透至该机构的自然人控制人,不得将机构作为穿透终点。
• 受托人:作为信托资产的管理与处置主体,直接掌握信托的实际控制权,无论其是否为金融机构,均属于核心控制人之一。
• 受益人:包括固定受益人、任意受益人及潜在受益人,若受益人为多个,需逐一识别;若受益人为机构,同样需穿透至自然人控制人;若受益人尚未确定,需识别可能获得信托利益的潜在人员。
• 其他实际控制人:除上述三类人员外,任何能够对信托的设立、管理、资产处置、受益分配等环节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均需被认定为控制人,即使其未直接持有信托相关权益。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信托控制人的认定遵循“自然人穿透原则”,禁止以法人实体作为穿透终点,这也是CRS打击跨境税务逃避的核心要求——对于“中国自然人-新加坡信托-境外金融账户”的常见架构,金融机构需穿透信托层级,直接申报中国自然人控制人的信息。
很多中国客户关心,新加坡税务机关传输信托相关信息后,中国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是否会直接触发税务稽查。结合中国税务总局的最新监管实践,其处理流程主要分为3个环节,兼顾合规监管与合理容错:
1. 信息接收与验证:中国税务总局接收新加坡IRAS传输的信息后,会通过大数据系统,将境外账户信息与国内税务登记数据、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企业纳税数据等进行交叉比对,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排除信息误传、重复申报等情况。
2. 风险评估与分类处置:针对比对后的信息,税务机关会进行风险分级,重点关注大额境外账户、频繁跨境转账、未申报境外收入等高风险情形。对于高风险账户,会启动税务稽查程序,要求纳税人补充申报境外收入、说明资产来源及纳税情况;对于低风险账户,通常仅进行信息留存,不主动开展稽查。
3. 纳税人通知与合规指引: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未申报境外收入、偷税漏税等情形,会通过电子税务局或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要求其限期补报收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对于主动申报、合规纳税的纳税人,无需担心因CRS信息交换而被无故稽查。
结合上述CRS规则与实操流程,可明确:新加坡信托的“保密”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的,其合理边界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中国客户需理性认知:
一方面,信托的保密性体现在“非公开性”——信托的契约条款、资产明细、受益分配方案等信息,不会向社会公众公开,仅在受托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之间传递,可有效保护客户的隐私,避免资产信息的公开泄露。
另一方面,保密性的限度体现在“税务监管透明化”——在CRS框架下,信托的控制人信息、底层资产账户信息,需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跨境交换,无法规避税务居民国的监管。也就是说,新加坡信托无法用于隐藏境外资产、逃避纳税义务,其保密功能仅适用于非监管场景。
对于中国税务居民而言,设立新加坡信托的核心价值的是资产的合规配置与传承,而非避税——只有在依法履行税务申报义务、合规纳税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信托的优势,避免因CRS穿透而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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