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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家族信托被击穿的三大法律路径与合规应对策略

百川归海小编整理 更新时间:2026-01-12 11:28 本文有24人看过 跳过文章,直接联系资深顾问!

近期,香港高等法院初审法庭作出一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裁决:授权中国恒大集团清盘人接管许家印家族名下一系列境外资产。该裁定涵盖位于香港、英国及美国的多处不动产、私人飞机、豪华车辆等,总估值上限约550亿元人民币(77亿美元)。被冻结并接管的实体包括33家注册于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及开曼群岛的离岸公司,以及7个关联银行账户。

此次司法行动的核心动因在于,许家印未能履行法院此前下达的资产披露命令——即全面申报其名下所有单项价值不低于5万港元的资产。在清盘程序中,债务人对资产信息的隐瞒或不配合,往往构成法院授予清盘人更广泛追索权限的关键触发点。

23亿美元家族信托是否已被“击穿”?

市场广泛关注许家印设立的海外家族信托(据传规模达23亿美元,受益人为其两名儿子)是否已被司法“击穿”。尽管判决书未直接宣告该信托无效,但法官在判词中援引了一项具有指导意义的普通法判例,为未来类似案件确立了重要先例。

该判例明确指出:即便资产已置入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若存在充分证据表明委托人对信托资产或底层特殊目的载体(SPV)仍保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法院可在临时救济阶段(如资产冻结或接管)适用“沙布拉禁令”(Mareva injunction / freezing order),将相关资产视为委托人可支配财产予以冻结。

这一司法逻辑标志着香港法院正从形式审查转向经济实质穿透——即不再仅依赖信托契约的法律外观,而是聚焦于委托人是否在实际操作中保留了对资产的支配能力。

家族信托“击穿”的三大法律机制深度解析

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并非绝对。在债权人或清盘人发起追索时,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法律路径实现对信托结构的穿透:

一、虚假信托(Sham Trust):信托自始无效

依据普通法及衡平法原则,若法院认定信托设立缺乏真实意图,或受托人完全丧失独立性,则该信托被视为“虚假信托”,自始不具法律效力。

核心判定标准包括

  • 委托人与受托人并无真正使信托生效的合意;

  • 委托人保留压倒性控制权(如可任意撤换受托人、指令投资、提取资金);

  • 受托人沦为“橡皮图章”,无实质决策空间。

一旦被认定为虚假信托,信托财产从未完成有效转移,仍属委托人个人责任财产,可被债权人直接执行。

二、欺诈性转让(Fraudulent Conveyance):信托可被撤销

即使信托形式有效,若其设立目的在于规避债务,仍可能被撤销。香港《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Cap. 219)第60条明确规定,任何以“妨碍、延迟或欺骗”债权人为目的的财产处分行为,均可被法院撤销。

此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Cap. 32)赋予清盘人广泛的“避免权”(avoidance powers):

  • 对“不公平优惠”(unfair preference)交易,可追溯至清盘前6个月;若交易对象为关联方,追溯期延长至2年;

  • 对“低值交易”(transaction at an undervalue),亦可申请撤销。

因此,在债务风险显现后仓促设立信托,极易被认定为恶意避债,面临被撤销风险。

三、实质控制权穿透:基于“受益所有权”的临时救济

此为近年司法实践的新趋势。法院无需先行宣告信托无效,即可在临时禁令阶段,基于委托人对底层资产的实际控制,直接冻结或接管相关SPV。

关键法律工具为“沙布拉禁令”(源于 Mareva Compania Naviera SA v International Bulkcarriers SA [1975] 2 Lloyd’s Rep 509),其适用前提是:有合理理由相信被告对特定资产享有事实上的支配权

在许家印案中,法院虽未否定信托本身的有效性,但通过认定其对离岸公司及账户的实际控制,授权清盘人接管资产,实现了“功能性击穿”。

警惕“伪家族信托”:隔离功能缺失的结构性陷阱

市场上部分所谓“家族信托”实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应收账款类私募基金,其底层资产未完成真实所有权转移,亦无独立受托管理机制。此类产品不具备《信托法》所要求的财产独立性,无法形成有效防火墙。

真正的家族信托必须满足:

  • 财产完成法律上的有效转移;

  • 受托人具备独立管理权;

  • 架构设计排除委托人不当干预。

高净值人士应严格区分营业信托与民事家族信托,避免因产品性质误判导致隔离失效。

维护信托防火墙的五大合规策略(2026年实践指引)

1. 设立动机纯净化与时机前置

家族信托应在财务健康、无重大债务风险时设立。建议留存设立时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及偿债能力证明,以佐证信托目的为财富传承或税务筹划,而非逃避债务。

2. 最小化委托人保留权力,强化受托人独立性

  • 避免保留自由提款权、投资否决权或单方修改信托条款的权利;

  • 选择持牌专业受托机构(如百川归海等具备跨境信托管理资质的服务商),确保其能独立决策;

  • 底层SPV董事会应由受托人委任,且与委托人无利益关联。

3. 底层资产“清洁度”与操作隔离

资产注入信托后,须同步完成以下合规动作:

  • 确认资产来源合法,无刑事、税务或民事纠纷;

  • 更新银行账户授权签字人、AML受益所有人信息;

  • 严禁委托人或非受益人使用信托资产,杜绝公私混同。

4. 严格履行司法程序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清盘或资产冻结程序中,拒不披露或虚假陈述将直接导致法院升级强制措施。应立即组建专业法律团队,确保披露内容完整、准确、及时。

5. 优化司法管辖区选择与信托文件设计

  • 优先考虑信托法成熟、对资产保护友好的司法地(如开曼、泽西岛);

  • 信托契约应明确限制委托人权力边界,并设置危机应对机制(如受托人变更条款);

  • 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具备离岸架构经验的持牌机构协助完成文件起草与合规审查。

结语:进入“实质有效性”时代的家族信托

许家印案揭示了一个清晰信号:香港及主要离岸司法区正加速从“形式合规”迈向“实质审查”。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效力,不再取决于一纸契约,而取决于委托人是否真正放弃控制、受托人是否切实履职、资产是否彻底隔离。

唯有将严谨的法律架构与持续的合规运营相结合,方能在复杂债务环境下守护家族财富安全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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