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CRS(共同申报标准)全球落地推进,中国税务居民在香港、新加坡设立被动非金融实体(Passive NFE)时,控权人穿透识别及信息交换已成为合规运营的核心重点。2026年,香港、新加坡及OECD均未调整CRS核心规则,但金融机构审核趋严,进一步强化穿透核查义务。结合最新监管实操及百川归海多年跨境合规服务经验,本文全面拆解CRS控权人穿透规则,分析相关风险点,并提供可落地的合规建议,助力中国税务居民精准应对境外资产信息交换挑战。
结合OECD CRS标准、香港及新加坡最新监管要求,针对中国税务居民设立Passive NFE的核心疑问,明确以下结论,为合规决策提供基础指引:
• 问题1:Passive NFE是否会被CRS穿透? 结论:是,CRS及香港、新加坡相关法规均明确要求,Passive NFE必须被穿透识别控权人,无豁免空间。
• 问题2:25%持股比例是否是CRS穿透的硬性门槛? 结论:否,25%为第一层识别门槛,同时存在回退规则(Fallback Rules),即使未达该比例,仍可能被穿透。
• 问题3:持股低于25%能否避免被CRS穿透? 结论:不一定,若存在实际控制、担任高管等情形,即使持股低于25%,仍可能被识别为控权人,无法规避穿透。
• 问题4:香港与新加坡的CRS穿透规则是否一致? 结论:基本一致,两地均采用25%持股门槛+三层回退规则,仅在个别实操细节上略有差异,核心要求完全统一。
CRS控权人穿透规则的实施的核心法律依据,涵盖OECD国际标准及香港、新加坡、中国内地相关法规,具体如下:
• OECD:《CRS标准及其评注》(Commentary),明确25%控权人识别门槛,参照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标准制定,为全球CRS实施提供统一指引。
• 香港:《税务条例》附表17D、《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条例》(AMLO),明确香港金融机构对Passive NFE的穿透义务,控权人识别门槛统一为25%,与OECD标准完全接轨。
• 新加坡:《2016年所得税(CRS)条例》(Income Tax(CRS)Regulations 2016)、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Notice 626,明确Passive NFE穿透要求,控权人识别门槛为25%,实操中严格遵循回退规则。
• 中国内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明确中国税务居民境外资产CRS信息交换相关要求,认可25%控权人识别门槛,同步对接OECD CRS标准,确保信息交换顺畅。
要精准应对CRS穿透风险,首先需明确Passive NFE的定义、判定标准及穿透要求的强制性,这是后续识别控权人、规避风险的基础。
Passive NFE是指非金融实体(NFE)中,不符合主动非金融实体(Active NFE)认定条件的实体,核心特征是收入和资产以被动型为主,无实质性经营活动。
根据OECD CRS标准及香港、新加坡2026年实操要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判定为Passive NFE:
• 收入判定:上一公历年度,被动收入占实体总收入的50%及以上;
• 资产判定:上一公历年度,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占实体总资产的50%及以上。
其中,被动收入的范围明确且统一,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金融资产的收益或利得、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增值、年金等非经营类收入。
典型的Passive NFE类型的包括:被动投资控股公司、未取得豁免的家族办公室、仅持有现金或证券的特殊目的实体(SPV)、无实际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等,这类实体也是中国税务居民在香港、新加坡设立的主要类型,需重点关注穿透风险。
CRS对Passive NFE的穿透要求具有强制性,全球所有参与CRS的司法管辖区(包括香港、新加坡)均严格执行,金融机构无任何豁免权利,2026年监管重点进一步聚焦穿透核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 OECD CRS标准明确规定:当金融机构识别出账户持有人为Passive NFE时,必须穿透该实体,逐一识别其背后的控权人(Controlling Person),并对属于可报告司法管辖区(如中国内地)税收居民的控权人,完整上报相关金融信息。
• 香港监管要求:根据《税务条例》附表17D,香港财务机构在处理Passive NFE账户时,需履行严格的穿透义务,不仅要识别每名控权人,还需精准厘定该控权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若为中国税务居民,需按时向香港税务局报送相关信息,再由香港税务局与中国税务总局完成信息交换。
• 新加坡监管要求:依据新加坡税务局(IRAS)《CRS指南第四版》(2026年仍为有效版本),若报告金融机构无法确定账户持有人是Active NFE还是金融机构,将直接假定其为Passive NFE,并启动穿透识别程序,不得擅自豁免,这一规定进一步提升了Passive NFE的穿透概率。
建议委托百川归海协助判定实体是否属于Passive NFE,避免因判定失误导致未履行穿透义务,引发合规风险。
控权人识别是CRS穿透规则的核心,香港、新加坡均采用OECD统一的三层递进式识别规则,2026年实操中,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了“实质控制”的核查,而非单纯依赖持股比例,核心规则如下:
CRS中“控权人”的定义,直接源自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建议中的“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概念,二者核心内涵完全一致。
OECD CRS标准明确界定:“控权人的定义对应于FATF建议10及其解释性说明中描述的‘受益所有人’一词”,核心目的是通过穿透名义股东、名义董事,识别出对实体拥有最终控制权的自然人,杜绝通过复杂架构隐匿实际控制人、规避信息交换的行为。
针对公司类Passive NFE,香港、新加坡金融机构均按以下三层优先级识别控权人,逐层核查、不得跳过,2026年实操中,对第二层、第三层的核查力度显著提升:
1. 第一层:持股/投票权≥2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实体25%及以上股份,或拥有25%及以上投票权的自然人,将直接被识别为控权人;
2. 第二层: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控制的自然人 —— 若无人达到25%持股/投票权门槛,需识别对实体管理层有实质影响力、通过协议安排控制实体、有权任免多数董事等的自然人;
3. 第三层:高级管理人员(兜底规则) —— 若前两层均无法识别任何自然人,将直接将持有高级管理职位的自然人认定为控权人,如CEO、CFO、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25%是控权人识别的基础门槛,香港、新加坡对此有明确的法规界定,2026年实操中,重点关注“直接持股+间接持股”的合并计算,具体要求如下:
• 香港规定:根据香港税务局(IRD)《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AEOI)指引》,对于公司类实体,若自然人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信托、名义持股等方式)持有不少于25%的已发行股本,即被认定为对该实体实施控制,属于控权人;
• 新加坡规定:根据IRAS《CRS指南》,控权人通常指持有公司至少25%股权,或对公司实施实际控制的自然人,实操中与香港规则完全一致;
核心要点(2026年实操补充):
• 持股计算包含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若通过多层公司、信托等架构持股,需逐层穿透计算最终持股比例,合并后≥25%即被识别;
• 投票权优先于持股比例,即使持股低于25%,但拥有25%及以上投票权,仍会被认定为控权人;
• 多名自然人持股均≥25%时,所有满足条件的自然人,均会被识别为控权人,无例外情形。
2026年,香港、新加坡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了“实质控制”的核查,不再单纯依赖持股比例,若无人达到25%门槛,将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以下其他控制方式,相关自然人将被认定为控权人:
根据OECD CRS评注要求,其他控制方式主要包括:
• 对公司管理层有实质影响力,能够主导公司经营决策、资金调度等核心事项;
• 通过股东协议、表决权信托、一致行动协议等安排,实际控制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 有权任命或罢免公司多数董事,或能够决定董事的任职、离职;
• 有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清算、增资减资等重大事项,拥有最终决策权。
实操中,若中国税务居民为Passive NFE的实际管理人,即使持股低于25%,也会通过该层规则被识别为控权人,建议委托百川归海协助核查自身是否存在“实质控制”情形,提前规避风险。
若前两层均无法识别任何控权人,香港、新加坡金融机构将依据兜底规则,将Passive NFE的高级管理人员认定为控权人,这一规则旨在杜绝通过复杂架构完全隐匿控权人的行为。
OECD CRS评注明确规定:“若没有自然人通过持股权益对实体实施控制,则根据CRS,持有高级管理职位的自然人将被视为可报告人(即控权人)”。
2026年实操中,被认定为控权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首席运营官(COO)、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长等,此类职位均被认定为拥有实体管理控制权,无豁免空间。
对于信托形式的Passive NFE,CRS穿透规则更为严格,香港、新加坡均明确规定,无论相关人员的受益比例或持股比例如何,以下五类人员均会被直接识别为控权人,信托结构无法规避CRS穿透,2026年实操中无任何例外:
• 委托人(Settlor):设立信托、投入信托财产的自然人,是信托的核心控制人之一;
• 受托人(Trustee):负责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自然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实际管理权;
• 保护人/执行人(Protector/Enforcer):负责监督受托人履职、保障信托目的实现的自然人;
• 受益人(Beneficiary):有权从信托财产中获取收益的自然人,无论受益比例多少,均被认定为控权人;
• 其他控制人: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其他自然人,如能够主导信托决策、变更信托条款的人员。
香港在2019年修订的《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对于信托,需识别的控权人包括委托人、保护人(或执行人)、受托人、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别中的成员,无论其持有何种比例的权益”,这一规定在2026年仍严格执行,彻底堵死通过信托规避CRS穿透的路径。
很多中国税务居民误以为“将持股比例降至25%以下,即可规避CRS穿透”,但结合2026年香港、新加坡的实操经验及CRS规则要求,这种认知存在明显误区,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CRS三层递进式识别规则,理论上,若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可能避免被识别为控权人,从而规避穿透:
1. 直接及间接持股比例均低于25%;
2. 拥有的投票权比例低于25%;
3. 不通过股东协议、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对Passive NFE实施实质控制;
4. 不担任该Passive NFE的任何高级管理职位,也不参与公司实际管理。
2026年,香港、新加坡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了CRS穿透核查,尤其是对“实质控制”的核查力度,导致实务中规避CRS穿透的难度极大,主要原因有三点:
• 回退规则的强制适用:金融机构必须按“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的顺序逐层核查,只有在前一层无法识别控权人时,才能进入下一层,无法跳过或豁免,若担任高管或实施实质控制,即使持股低于25%,仍会被识别;
• 金融机构的审慎义务:在反洗钱(AML)、客户身份识别(KYC)程序中,金融机构会收集Passive NFE的实际经营、决策机制等信息,若发现实际控制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会启动进一步穿透核查,杜绝名义持股规避穿透的行为;
• 多层架构的穿透要求:CRS明确要求识别间接持股,若通过BVI、开曼等离岸架构持有香港、新加坡Passive NFE股权,金融机构会逐层穿透该架构,计算最终自然人的持股比例,若合并后≥25%,仍会被识别为控权人。
结合香港、新加坡2026年实操案例,针对不同持股结构,明确控权人识别结果及核心理由,助力中国税务居民精准判断自身风险:
• 情景1:单一股东持股100% —— 是,持股≥25%,通过第一层规则被识别为控权人;
• 情景2:单一股东持股30% —— 是,持股≥25%,通过第一层规则被识别为控权人;
• 情景3:单一股东持股24%,同时担任唯一董事 —— 是,通过第三层高管兜底规则被识别;
• 情景4:单一股东持股24%,不担任任何职位 —— 可能是,需进一步核查是否通过其他方式实施实质控制(第二层规则);
• 情景5:4人各持股25% —— 全部是,每名股东持股均≥25%,均通过第一层规则被识别;
• 情景6:5人各持股20% —— 可能是,无人达到25%门槛,需通过第三层规则识别高管为控权人;
• 情景7:通过BVI公司持有新加坡公司100%股权 —— 是,穿透BVI公司,识别BVI公司的最终控权人,再按规则判定是否属于可报告对象。
【持股低于25%并不能保证避免被CRS穿透识别】,这是2026年实操中最核心的认知要点,除非同时满足“不持股≥25%、不拥有≥25%投票权、不实施实质控制、不担任高管”四项条件,否则仍可能被识别为控权人,无法规避信息交换。
建议委托百川归海对自身持股结构、控制方式进行全面评估,结合2026年最新核查标准,判断是否存在被穿透识别的风险,提前制定应对方案。
若Passive NFE的控权人被识别为中国税务居民,香港、新加坡的金融机构将按CRS要求,完整收集相关信息并报送至当地税务机关,再由当地税务机关与中国税务总局完成信息交换,2026年信息交换的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升,核心信息字段如下:
• 姓名:控权人全名(含中间名),需填写英文或中文拼音,与身份证件一致;
• 现住地址:具体到街道门牌号,需为实际居住地址,不得填写虚假地址;
• 邮寄地址:通讯地址,若与现住地址一致,可填写同一地址;
• 税收居民身份:明确标注为中国税务居民,若存在多个税收居民身份,需全部标注;
• 纳税人识别号(TIN):中国内地18位身份证号码,作为核心识别依据;
• 出生日期:格式为YYYY-MM-DD,精确到日,与身份证件一致;
• 出生地点:出生城市及国家,需如实填写。
• 账户号码:Passive NFE在金融机构的完整银行账户号码,无遗漏;
• 账户类型:明确标注为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等具体类型;
• 账户状态:标注为活跃、休眠或已关闭,休眠账户仍需报送相关信息;
• 年末账户余额/价值:报告年度末的账户余额或资产价值,按账户原币种填写(如HKD、SGD、USD等)。
• 利息总额:全年账户产生的全部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债券利息等;
• 股息总额:全年账户收到的全部股息收入,包括公司分红等;
• 其他收入:账户产生的其他各类收入,如账户服务费返还等;
• 总收益(托管账户):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全部收入(非净利润),如卖出股票、基金的总收入。
• 报告机构名称:如汇丰银行香港、星展银行新加坡等具体金融机构名称;
• 报告机构识别码:GIIN(全球中介识别码)或等效标识,用于识别金融机构;
• 报告机构地址:金融机构的注册地址,与机构登记信息一致。
香港、新加坡与中国内地的CRS信息交换时间表保持一致,2026年未发生调整,具体如下:
• 香港:金融机构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信息报送,每年9月完成与中国内地的信息交换;
• 新加坡:金融机构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信息报送,每年9月完成与中国内地的信息交换;
• 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信息接收,同步开展后续核查工作。
结合CRS规则要求及香港、新加坡2026年监管实操,针对中国税务居民设立Passive NFE的合规需求,百川归海结合多年跨境合规服务经验,提供以下可落地的合规建议,助力规避信息交换风险、实现合规运营:
由于CRS回退规则的强制适用,简单将持股比例降至25%以下,无法有效规避穿透识别。若想通过股权稀释规避风险,需同时满足“完全退出公司管理、不担任任何董事或高管职位、不参与公司决策、由他人担任高级管理职位”,但这种方式会导致失去对Passive NFE的控制权,实际意义有限,不建议作为核心规避手段。
如前文所述,信托形式的Passive NFE,其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均会被直接识别为控权人,无论受益比例或持股比例如何,均需参与信息交换。因此,通过设立信托持有Passive NFE,无法规避CRS穿透,反而会增加控权人识别的复杂性,建议谨慎使用信托架构,若已设立,需提前梳理控权人信息,确保合规。
2026年,CRS信息交换的全面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主动合规是风险管理的最优选择,核心行动建议如下:
• 主动合规申报:在中国内地如实申报境外所得,包括Passive NFE产生的利息、股息等各类收入,按中国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未申报引发税务处罚;
• 完成37号文登记:若通过Passive NFE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V),需及时向中国外汇管理部门办理37号文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确保跨境资金流转合规;
• 评估转为Active NFE:结合自身业务需求,评估Passive NFE是否可通过增加实质经营、调整收入及资产结构,满足Active NFE认定条件,若符合,可豁免CRS穿透识别;
• 优化架构:委托百川归海协助评估现有持股结构及控制方式,结合2026年监管要求,调整架构以降低穿透风险,同时确保架构符合香港、新加坡及中国内地的相关法规。
若Passive NFE能够满足Active NFE(主动非金融实体)的认定条件,即可豁免CRS穿透识别,无需上报控权人信息,这是2026年最有效的合规豁免路径之一。Active NFE的认定条件(满足任一即可)如下:
• 收入测试:上一公历年度,被动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低于50%;
• 资产测试:上一公历年度,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 上市公司: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 政府实体:政府机构、中央银行、国际组织等;
• 控股公司:专为Active NFE提供融资或对冲服务的控股公司,且自身无其他被动经营活动。
建议委托百川归海协助评估Passive NFE是否符合Active NFE认定条件,若符合,及时完成相关认定流程,获取豁免资格,降低合规成本及风险。
1. Passive NFE穿透具有强制性,香港、新加坡金融机构必须履行穿透义务,无任何豁免空间,2026年核查力度进一步提升;
2. 25%是控权人识别的第一层门槛,非硬性切断点,低于25%持股不代表可规避穿透,回退规则会进一步识别实质控制人或高管;
3. 信托结构无法规避CRS穿透,其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均会被认定为控权人,无论受益比例多少;
4. 信息交换范围广泛,涵盖控权人个人信息、账户信息、收入信息等,足以让中国税务机关全面掌握境外金融资产状况;
5. 主动合规是唯一出路,通过如实申报、完成相关登记、优化架构或转为Active NFE,可有效降低CRS信息交换风险;
6. 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深耕跨境合规领域多年的专业机构,协助完成架构评估、合规核查、豁免认定等工作,精准应对2026年CRS监管要求,实现境外资产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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