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越来越多内地企业选择在香港设立公司,以借助其注册便捷、国际形象佳、资本自由流动及低税率优势,拓展海外市场、提升品牌信任度并优化全球税务结构。
其中,香港独特的“地域来源征税”制度,是吸引企业落地的核心要素之一。根据该原则,仅对源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而境外产生的利润可申请免税——即“离岸豁免”(Offshore Claim)。
然而,离岸豁免并非自动生效,也非简单“无业务”即可获批。税务局(IRD)对利润来源地的判定极为严谨,需结合交易实质、合同签署地、物流路径、资金流向、人员配置等多维度综合评估。
本文将系统解析香港征税准则、利润来源判定方法,并提供合法、可持续的税务规划策略,助力企业合规享受政策红利。
香港不采用全球征税模式,而是坚持**“地域来源征税”**(Territorial Source Principle):
仅对“于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
源自境外的利润,即使汇回香港,亦无需缴税。
这一制度与新加坡、部分欧洲国家类似,但比美国、中国内地等全球征税辖区更具灵活性。
✅ 关键前提:企业必须能清晰证明利润来源于香港以外地区,并通过税务局审核。
利润来源地的判定属于事实问题(Question of Fact),无统一公式,需个案分析。税务局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区分“主要交易活动”与“辅助性/准备性活动”。例如:
查明产生利润的具体运作发生地。例如:
日常管理或投资决策在港进行,不必然导致利润被认定为本地所得,需结合其他事实综合判断。
利润来源依据该项交易所产生的毛利(Gross Profit)来判定,而非净利。
即使未设海外办公室,只要能证明核心业务在境外开展,仍可申请离岸豁免。
对从事进出口或转口贸易的企业,买卖合约的达成地点是核心判定依据:
| 情形 | 利润是否应税 |
|---|---|
| 买卖双方均在港签署合同 | ✅ 应税(利润源自香港) |
| 买卖合同在境外签署(如通过海外代理、邮件确认) | ❌ 可申请离岸豁免 |
| 仅买方或卖方一方在港签约 | ⚠️ 需综合评估:客户所在地、谈判过程、物流路径等 |
| 客户为香港本地公司 | 通常视为合同在港达成,利润应税 |
| 通过电话、邮件、视频会议在港完成签约 | 视为在港达成,利润应税 |
📌 实务建议:
- 避免使用香港地址作为合同签署地;
- 保留境外沟通记录(如WhatsApp、邮件、Skype日志);
- 货物不经过香港报关,直接从内地/第三国发往客户。
制造业利润按货品制造地划分:
| 情形 | 税务处理 |
|---|---|
| 货品完全在香港制造 | 全额利润应税 |
| 制造工序部分在港、部分在境外 | 仅就香港工序对应利润缴税,境外部分可豁免 |
| 来料加工(客户提供原材料) | 香港公司仅收取加工费,整笔利润视为本地所得,不可分摊 |
| 进料加工(香港公司采购原料) | 整个交易视为“买卖”,全额利润应税 |
| 制造由内地独立分包商完成,香港公司仅负责接单与收款 | 若未参与生产管理,税务局可能认定全部利润源自香港,需全额纳税 |
💡 关键点:若香港公司深度参与生产管理(如派驻工程师、质量控制),可主张部分利润源自境外。
佣金收入的来源地,取决于促成交易的核心活动发生地:
📝 示例:
香港公司作为中介,协助内地工厂向德国客户销售设备。若所有沟通、报价、合同确认均通过德国本地代理完成,则佣金可申请离岸豁免。
对于同时在港内外开展实质性业务的企业,可申请利润分摊(Apportionment):
⚠️ 注意:分摊方案需有合理依据,并准备同期文档备查。
以下策略均基于真实业务+合理商业目的,避免被认定为“人为避税”:
通过香港公司作为中间商,连接内地供应商与海外买家,利润留存于离岸账户,申请海外利得免税。
离岸豁免申请需提交详尽的业务说明函(Business Activity Report)及佐证材料。经验丰富的会计师可精准梳理交易链条,提高获批率。
香港离岸豁免制度为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税务优化空间,但绝非“零申报”或“空壳公司”的避风港。在全球反避税(BEPS 2.0、CRS、经济实质法)日益严格的背景下,真实性、合理性、可验证性成为税务筹划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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