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布局加速的背景下,越来越多中国企业通过设立海外子公司、并购境外资产、参与国际项目等方式“走出去”。为规范境外投资行为、防范风险、提升服务效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正式施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并配套发布《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百问百答》,为企业提供清晰指引。
本文聚焦 “适用范围” 这一基础且关键环节,系统整理23个高频实务问题,帮助企业在出海初期准确判断自身投资行为是否属于11号令监管范畴,避免因误判导致合规风险或项目延误。
国务院层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明确鼓励、限制、禁止三类投资方向。
国家发改委层面:
其他涉及外汇、商务、国资等环节,需同步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
根据 11号令第二条,境外投资是指 境内企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注:11号令所称“企业”包括非金融企业与金融企业;“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足半数但能支配企业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大事项(11号令第三条)。
包括 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 等各类有形或无形资产及财产权益。
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依据国办发〔2017〕74号文):
指境内企业 直接 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例如:
应 逐层追溯,穿透至 最终由境内投资主体实际控制的所有境外企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注:此处“中方投资额”指境内主体通过各种方式最终承担的投资总额。
是。根据11号令第六十二条,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 参照11号令执行;通过港澳台企业再投向第三国,同样适用。
| 情形 | 是否适用11号令 | 说明 |
|---|---|---|
| 境内A并购境外B,B持有中国境内资产b | ✅ 是 | 获得的是境外企业B的权益,属境外投资 |
| 境内A收购境内外资企业b(向境外股东付款) | ❌ 否 | 交易标的在境内,不涉境外权益变动 |
| 境内A向境内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 | ✅ 是 | 实质为获取境外资产,适用11号令 |
| 境内A用境外自有资金收购境外企业b | ✅ 是 | 虽无跨境资金流动,但投入了资产并获境外权益 |
为境外子公司发债提供担保:
保险资金出境:
仅当用于11号令第二条所述投资时,才需履行核准/备案。
为境外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资金用途决定是否适用——用于境外投资则需备案,仅用于日常运营则无需。
境外投资备案并非****,而是国家对企业“走出去”风险防控与战略引导的重要机制。准确理解11号令的 适用边界,是企业高效推进海外布局、避免监管处罚、顺利办理外汇登记(如ODI外汇登记)的前提。
建议企业在启动境外投资前,结合自身交易结构、资金路径、行业属性及目标国别,全面评估是否触发核准、备案或报告义务。必要时,可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服务机构协助研判与申报,确保全程合法、顺畅、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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