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岸豁免能省下16.5%的利得税,但审计时材料总被退回?”
这是许多企业主在实操中遭遇的真实困境。随着香港税务局(IRD)对离岸收入豁免申请的审查日益严格,仅凭“无本地业务”口头说明已远远不够。自2025年起,审核已全面进入“证据链闭环”时代——缺一份关键单据,就可能导致申请被拒,甚至触发补税、罚款及后续稽查。
本文将系统拆解离岸豁免审计所需的四大类专项材料,并揭示高频被拒的“隐形雷区”,助您一次性备齐合规文件,顺利享受税务优惠。
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原则(Territorial Source Principle),依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4条,仅对源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因此,企业若主张利润来自境外,须主动向税务局证明:
普通审计仅验证财务数据真实性,而离岸豁免审计的核心是验证“业务实质”。
2025年税务局内部指引明确要求:所有离岸申请须经3–5轮问询,材料逻辑断裂即直接驳回。
在常规审计所需的基础文件(如CI、BR、银行流水、账簿)之外,以下四类材料是离岸豁免成败的关键:
覆盖“合同—执行—收款”全链条,证明交易完全发生在境外:
交易合同及附属文件
物流与交付凭证
跨境付款凭证
证明公司在港仅为“壳架构”,无实际经营活动:
境外办公与人员证明
董事活动记录
市场推广证据
若交易对方为关联公司,须额外证明交易公允性,防止被认定为利润转移:
注:根据OECD《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关联交易是重点审查对象。
配合最新监管要求,提升审核通过率:
即使材料看似齐全,以下细节问题仍会导致申请失败:
| 雷区 | 正确做法 |
|---|---|
| 合同未注明签约地 | 默认视为香港签约,须补签补充协议明确境外地点 |
| 提单显示“经香港转运” | 即使不卸货,也可能被认定为境内交易;建议直航起运/目的港 |
| 董事在港停留超60天 | 需提供非商务证明(如旅游机票、酒店订单) |
| 使用香港地址作为联系地址 | 审计报告、信函中应统一使用境外地址 |
| 境外利润实际税率低于15% | 受全球最低税(Pillar Two)影响,可能无法获豁免;需准备境外完税证明 |
特别提示:2025年起,税务局已开始交叉比对CRS/AEOI自动交换信息,若境外收入未在当地申报,将直接影响豁免审批。
成功的离岸豁免申请,本质是一场业务实质与证据逻辑的双重验证。与其反复补件、延误申报,不如在审计初期就构建完整、自洽的境外业务证据链。
百川归海拥有熟悉香港税务局审查逻辑的持牌会计师团队,可为企业提供:
确保您的离岸业务在合法框架下,稳健享受香港低税优势。
政策依据:
本文内容基于香港现行税法及实务经验整理,不构成税务建议。具体申请请以税务局最终裁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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