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面实施,中国税务机关已通过自动信息交换机制(AEOI)获取大量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信息。不少个人因此收到税务部门发送的提示性短信,标志着其境外金融资产已被纳入监管视野。
CRS的核心在于“基于税务居民身份的全球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其适用对象不仅包括自然人直接持有的银行、证券、保险及信托账户,还涵盖通过离岸公司、基金或复杂架构间接持有的资产,并可能触发“穿透”识别机制。在此背景下,准确判定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成为履行境外收入申报义务的首要前提。
实践中常见误区是将国籍等同于税务居民身份。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OECD发布的《税收协定范本》(2022年版),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依据主要为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而非国籍。
当同一自然人依据两个国家(或地区)的国内法均被认定为税务居民时,即构成“双重税务居民”状态。为避免双重征税并明确信息交换与纳税义务归属,《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中普遍引入“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作为冲突解决机制。
加比规则是一套具有严格优先级顺序的判定体系,源自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4条第2款,已被中国与110余个税收协定伙伴国采纳。其判定步骤依次如下:
永久性住所(Permanent Home)
指个人拥有或长期租用、可供其持续居住的住宅。判断重点在于住所的稳定性与使用意图,而非数量或产权形式。若仅在一国拥有永久性住所,则该国为其税务居民国。
重要利益中心(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
若在两国均有永久性住所,则需综合评估其家庭关系、职业活动、社会联系、主要经济利益所在地等因素。例如,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常住地、主要收入来源、资产管理决策中心等,通常构成“重要利益中心”。
习惯性居处(Habitual Abode)
在前两项无法区分时,考察纳税年度内在两国的实际居住天数及居留规律性。临时出差、旅游等短期停留不计入。此标准强调居住的连续性与惯常性。
国籍(Nationality)
仅当前三项均无法得出结论时启用。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区域性安排(如《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明确排除国籍作为判定标准。
主管当局协商(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 MAP)
若上述所有标准均无法确定唯一居民身份,则由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通过协商程序作出最终裁定。
一旦某一层级得出明确结论,后续层级即不再适用。该规则确保了税务居民身份的唯一性,为CRS信息交换与境外收入申报提供法律基础。
在全球税务透明化趋势下,CRS信息交换、加比规则身份判定与境外收入申报已形成闭环治理逻辑。合规操作应遵循以下四步路径:
• 第一步:明确唯一税务居民身份
若存在双重居民情形,须依据相关税收协定中的加比规则进行逐层分析,必要时可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固定身份认定结果。
• 第二步:全面排查CRS覆盖范围内的境外金融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境外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公募/私募基金份额、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保单、信托受益权,以及通过离岸公司间接持有的金融账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号),此类资产均属CRS报送范畴。
• 第三步:回溯历史申报记录,识别潜在风险
对照历年《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个人境外所得申报表》,核查是否存在未申报的利息、股息、资本利得、租金等境外所得。尤其需关注2019年新个税法实施后“全球所得”征税原则的适用。
• 第四步:依居民国税法履行主动申报义务
中国税收居民须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纳税,并可依据税收协定申请境外已纳税额抵免。申报时应同步准备支持性文件(如境外完税凭证、账户对账单、信托契约等),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CRS与加比规则的协同运作,标志着跨境税务监管已进入“信息对称”时代。过去依赖信息壁垒的避税安排难以为继,取而代之的是在完全合规前提下的结构性税务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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