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相关且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针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进一步明确:
需特别注意,“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扣除基数,应包含《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如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捐赠等),避免因基数口径过窄导致不必要的纳税调增。
此外,关联企业之间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签订广告费分摊协议,在税法允许范围内进行费用归集与扣除,但须留存协议文本、费用分摊计算依据及实际支付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与广告费不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适用更为严格的扣除规则。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对于跨境电商常见的支出类型,如:
• 平台交易抽佣(如亚马逊、Shopify服务费)
• 联盟营销分佣(Affiliate Marketing)
• KOL/达人带货分成
应首先依据合同实质判断其是否构成“中介服务”。若平台或个人仅提供流量引导、促成交易撮合,且报酬与成交金额挂钩,则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佣金性质,适用5%限额。建议企业在设计合作模式时,区分“技术服务费”与“销售促成佣金”,并通过合同条款明确服务内容、交付标准与计价依据,以优化税务定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为核心,尤其强调可证明性。对于涉及境外主体的广告或佣金支出,企业应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
• 签署的英文/中英文双语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
• 境外服务商出具的合规账单(Invoice),列明服务期间、单价与总额
• 银行跨境付款水单(SWIFT报文或电子回单),显示收款方名称与金额一致
• 服务成果交付记录(如广告投放报告、联盟点击转化数据、达人视频链接)
• 月度对账单与结算确认函
上述材料共同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所要求的“外部凭证+内部佐证”体系。若缺失关键环节,即使支出真实发生,仍可能被纳税调整。
许多跨境电商企业考虑通过设立香港有限公司实现利润归集与税负优化。需明确的是,香港利得税制度以地域来源原则为基础,依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4条,仅对产生于香港或源自香港的利润征税。
自2018/19课税年度起,香港实行两级利得税率:
然而,利润能否合法归属香港公司,不取决于“香港税率较低”或“无广告费扣除比例限制”,而取决于以下核心要素:
香港公司须实际承担决策、管理、资金调配或品牌运营等关键职能,并配备相应人员、办公场所与运营成本。若仅为“导管公司”(Conduit Company),无实质经营活动,则其申报的利润可能被内地税务机关视为来源于中国内地。
跨境关联交易(如内地运营公司向香港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服务费)须遵循《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及OECD转让定价指南,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或利润分割法等合理方法定价,并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主体文档、国别报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若内地居民企业控制的受控外国企业(CFC)在低税率地区(如部分离岸地)无合理经营需要而累积利润不分回,该利润可能被视同分配并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所得征税。尽管香港不属于传统“避税地”,但若架构缺乏商业实质,仍可能引发一般反避税调查(GAAR)。
因此,建议企业在搭建跨境架构初期,即对以下事项进行系统论证:
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具备跨境税务架构经验的专业机构,协助完成商业实质评估、转让定价文档准备及两地合规申报,确保利润归集方案经得起税务机关穿透审查。
通过系统化合规管理,跨境电商企业可在控制税务风险的同时,最大化合法税前扣除权益,实现可持续的全球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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