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10月起,中国跨境电商行业的税务监管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依据国务院令第810号《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5号公告,亚马逊等大型电商平台已开始按季度直接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中国卖家的身份与交易数据。首次报送覆盖2025年第三季度(7-9月)信息,并于10月31日前完成,此后将形成常态化报送机制。
这一举措标志着中国税务机关首次大规模、自动化地获取跨境卖家在海外平台的真实销售收入数据,以往依赖信息不透明而隐匿收入的税务筹划灰色地带正快速消失。税务系统将能够直接比对平台上报的流水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收入,稽查精准度与覆盖率将显著提升。在此背景下,跨境卖家必须系统性地审视并重构其税务合规体系。本文将分税种剖析稽查核心要点,提供可操作的应对策略,并深入探讨设立境外主体的合规边界及全球税收透明化(CRS)机制的影响。
平台数据直连税务系统后,税务机关得以构建跨境卖家的立体化涉税画像。一旦触发稽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将成为三大核心审查领域。
1.1 企业所得税:从收入穿透到架构优化
核心要求在于确保申报的利润与经营实质相匹配。过去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成本分摊不合理或长期“零申报”等做法将难以为继。
主动合规与历史数据校准:卖家应立即启动自查,将亚马逊平台结算报告、银行收款流水与企业账目、纳税申报表进行交叉核对。对于已发生的收入漏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议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这可以有效规避未来被稽查时面临的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及可能高达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需注意,税款的追征期通常为三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五年,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则无限期追征。
善用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跨境卖家应充分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现行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可降至5%,该政策预计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多店铺运营的集团,可评估在合法合规前提下,通过业务拆分使多个经营主体分别满足小微企业标准,以降低整体税负。
出口代理风险严控: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7号公告(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是监管的重大升级。自2025年10月1日起,企业通过第三方代理出口货物,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填报实际货主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如实填报的,代理方将被视同自行出口,并可能就全部出口货值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平台信息报送形成“数据闭环”,彻底堵住了通过“买单出口”隐匿销售收入的路径。卖家必须转向以自身商事主体进行规范报关出口,确保物流、资金流、票流一致。
纳税架构的合法优化:在合规前提下,可考虑进行税务架构优化。例如,在具有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设立新的经营主体,并申请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在特定情形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些园区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综合税负可能显著降低。但此操作必须基于真实业务,并符合当地政策规定,避免被认定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述的“擅自销毁帐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等情形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对于复杂的跨境架构设计,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具备跨境税务专业能力的服务机构进行统筹规划。
1.2 增值税:出口退税合规与票据管理
增值税合规的核心在于证明交易的“出口”属性,从而合法享受退(免)税政策。
报关模式与退税资格匹配: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适用于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境外企业或海外仓的货物。该模式需办理正式报关手续,企业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项凭证,可申请出口退税(现行征税率13%,退税率依据商品目录确定)。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适用于先将货物批量出口至海外仓,再通过电商平台完成零售的交易模式。货物离境进入海外仓后即可凭报关单申请退税,有利于资金周转。企业需建立完善的ERP系统,确保后续零售订单数据与报关信息可追溯匹配。
跨境电商B2C直邮出口(9610):适用于跨境包裹直邮模式。该模式可享受“无票免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予退税。若卖家能取得合规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也可选择放弃免税,按“有票报关”方式申请退税。
纳税人身份规范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卖家需监控自身销售额,及时进行身份转换。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一旦超标仍按小规模申报将构成违规。
财务记录与票据管理强化:税务机关通过平台数据可轻易复核增值税申报表的合理性。卖家必须建立清晰的账务体系,确保每一笔出口销售都有对应的报关单、收汇凭证及物流轨迹佐证。采购环节应尽可能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合法增加进项抵扣。对于国内发生的仓储、物流、广告等费用,也应取得合规发票,用于增值税抵扣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特别注意,根据2025年相关政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跨境卖家通常广告投放密集,需合理规划预算,避免因超限而增加所得税负担。
1.3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认定与全球申报义务
个人账户收款、公私不分是许多早期卖家的常见做法,在新监管形势下风险极高。
个人账户收入合规化:通过个人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工具收取境外平台货款,该笔收入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经营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卖家应立即停止公私混同,将经营收款回归公司账户。对历史遗留的个人账户收款,应主动梳理,评估补申报的必要性,以降低被追溯时的滞纳金与罚款风险。
经营主体形式的税务选择:
有限责任公司:利润需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税后利润分红给个人股东时,再缴纳20%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较高。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仅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在核定征收政策下,部分地区按收入一定比率(如1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再按5%-35%税率计算,实际税负可能显著低于公司制。选择何种主体,需综合考量规模、利润、融资需求及长期发展。
境外所得的申报义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应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卖家通过设立的香港、美国等境外公司取得利润,并以股息形式分配至个人,即使资金不汇回中国,该笔股息所得也需在国内申报纳税。在境外已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可依据中国与该国(地区)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DTA),申请税收抵免。
个人税务身份的前瞻规划:对于业务和家庭生活重心真正转向海外的卖家,可依法规划税务居民身份。若成功成为其他税收辖区的税务居民且不再符合中国税法下的居民个人标准,则其境外所得可避免在中国纳税。但此过程复杂,需满足严格的居住时间、永久性住所等“加比规则”测试,并全面评估移民、资产配置等综合影响。
将亚马逊店铺注册主体变更为香港、新加坡等境外公司,是许多卖家考虑的方案。此举在法律形式上可行,但其税务有效性取决于多重因素。
2.1 公司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管理控制地测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需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纳税。
“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如果一家香港公司仅注册于当地,但其全部高管、财务决策、核心运营团队均在中国内地办公,那么中国税务机关极有可能将其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要求其全球收入(包括亚马逊全球站点的收入)在中国补缴25%的企业所得税。
因此,要维持境外公司的非居民身份,必须佐证其“管理控制地”在境外。这通常需要:在注册地租赁实际办公场所、聘请当地核心管理人员、董事会重大决策在当地召开并留存完整记录、财务账簿和印章在当地保管等。
2.2 个人税务居民身份与CRS信息穿透
即便境外公司成功被认定为非居民企业,其最终受益人(中国籍个人股东)的税务义务依然存在。
中国税收居民个人需就其全球所得申报纳税,包括从境外公司分得的股息。更重要的是,在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框架下,个人通过境外“壳公司”隐藏资产的难度极大。
若境外公司被金融机构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Passive NFE,即其上一公历年度内产生的消极收入超过总收入50%的公司),金融机构必须穿透该公司,识别其实际控制人(通常指持股超过25%的自然人)。
若该实际控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那么该境外公司的金融账户信息(包括余额、利息、股息等)连同控制人信息,将由账户所在国(如香港)的税务机关,通过CRS机制自动交换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因此,仅更换店铺注册主体,而不改变个人税务居民身份和资金账户的实质控制关系,并不能实现资产的“隐匿”,反而可能因架构复杂化而在稽查中被重点审视。
2.3 “实质重于形式”的税务监管原则
中国税务机关在反避税实践中始终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若发现卖家通过境外空壳公司运作,而货物采购、仓储、物流、人员均在国内,其商业实质仍被认为在中国,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否定境外公司的存在,或将利润归属于中国的实际经营方。
综上所述,将主体迁移至境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伴随真实的业务出海、管理职能转移和个人身份规划。它应作为长远税务战略的一部分,在专业顾问的指导下审慎推进,而非简单的“换壳”操作。
CRS是全球范围内打击跨境逃税的自动信息交换网络。对于跨境卖家,理解其运作原理至关重要。
3.1 信息交换全流程
金融机构尽职调查:香港等地金融机构对其管理的所有账户进行审查,要求账户持有人填报《税收居民身份自我声明表》。对于存量账户,则依据余额和风险进行筛查。
信息收集与上报:金融机构将识别出的非本地税务居民(如中国税收居民)的账户信息,按年报送至当地税务局(如香港税务局)。对于消极非金融机构账户,同时报送其中国居民控制人信息。
自动情报交换:香港税务局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在每年特定时间(通常为9月),将整理好的中国居民账户信息批量加密发送至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数据比对与稽查应用:中国税务总局将接收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导入“金税”系统,与国内纳税申报、资产登记等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发现重大差异(如在港拥有巨额存款但国内申报收入极低)即形成风险疑点,可能触发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
3.2 对卖家的核心启示
主动披露优于被动查获:对于已产生的境外收入,应主动咨询专业人士,依法进行申报。利用税收协定进行合规抵免,是降低整体税负的正途。
确保信息声明准确:在境外金融机构开户时填写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故意提供虚假声明以规避CRS,不仅可能导致信息被错误交换,还可能承担金融机构所在地的法律责任。
架构设计考虑CRS影响:在设立境外控股架构时,应评估实体是否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通过为境外公司配置实质业务活动(如市场营销、供应链管理),使其成为“积极非金融机构”,可以在CRS下避免被穿透申报实际控制人信息,但这对公司的实质化运营提出了更高要求。
全球税务透明化时代已经到来,中国跨境电商税务监管的“强穿透、严合规”趋势不可逆转。卖家唯有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规划,建立全流程、全税种的合规管理体系,并善用合法的税收工具与优惠政策,方能在新的竞争与监管格局下行稳致远,将合规能力转化为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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