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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GST制度全解析:中企出海必备的立法框架与核心税务概念

百川归海小编整理 更新时间:2025-12-30 16:57 本文有70人看过 跳过文章,直接联系资深顾问!

一、新加坡GST立法体系与法律层级

    新加坡商品与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制度以《商品与服务税法》(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Cap. 117A)为核心法律依据。该法案由新加坡国会制定,规定了征税范围、应税供应定义、税率结构、登记义务等基础性规则。

1.1 法律渊源与效力层级

主干法律:《GST法案》(Cap. 117A)为最高位阶规范,例如第21(3)条明确列举可适用零税率的国际服务类型;
附属立法(Subsidiary Legislation):包括《GST(国际服务)条例》《GST(豁免供应)附表》等,对特定情形作出细化规定;
IRAS官方指引:如《GST综合实务指南》(IRAS e-Tax Guide: General Guide on GST)虽不具法律强制力,但代表税务局(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的权威解释,在合规实践中具有高度参考价值。

实务提示:在撰写合规文件或应对审计时,应同时引用《GST法案》具体条款(如“第14(1)条”)及IRAS指南对应段落(如“《GST综合指南》第13版第5.2段”),以兼顾法律严谨性与操作可行性。

1.2 常见法律认知误区

误区一:将IRAS指南等同于法律。需注意,指南仅为解释工具,若与法案冲突,以法案为准;
误区二:模糊引用“相关规定”。合规报告必须注明具体法条编号及来源版本;
误区三:使用过时法规。例如2024年标准税率已升至9%,若仍引用8%将导致申报错误。建议定期查阅IRAS官网最新公告。


二、GST三大核心概念解析

2.1 应税供应(Taxable Supply)

    根据《GST法案》第2(1)条及IRAS《GST综合指南》第3章,应税供应指在新加坡境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且不属于豁免项目。其包含两类:

标准税率供应:适用当前9% GST(自2024年1月1日起);
零税率供应:适用0%税率,但仍属应税范畴。

关键点:零税率≠非应税。出口货物、符合条件的国际服务虽不实际征税,但在计算GST登记门槛(100万新币)及申报时,必须计入应税营业额。

排除项

  • 豁免供应(如金融服务、住宅租赁);
  • 非应税范围供应(如纯境外交易);
  • 资本资产一次性出售收入。

2.2 应税人(Taxable Person)

《GST法案》第13条界定,应税人指已注册GST或符合强制注册条件的主体。成为应税人的标准如下:

强制注册:过去12个月或未来12个月应税营业额超100万新币;
自愿注册:未达门槛但主动申请,须接受2年锁定期等约束。

重要澄清:在新加坡注册公司 ≠ 自动成为GST应税人。企业须单独完成GST登记程序。未注册者不得向客户收取GST,否则构成违法。

2.3 供应发生地(Supply Made in Singapore)

GST仅对发生在新加坡境内的供应征税。判定规则分货物与服务两类:

货物供应

所有权转移时货物所在地为准。例如:

  • 货物在新加坡交付给本地收货人 → 视为本地供应,征9% GST;
  • 货物从马来西亚仓库直发印尼客户 → 供应地在境外,属非应税范围供应(out-of-scope supply)。

服务供应

供应商所属地(belongs in Singapore)为判断依据。若企业在新加坡设有常设机构或主要营业场所,其提供服务即视为在新加坡发生,即使服务实际在境外执行。

例外:涉及不动产的服务,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准。例如为印尼房产提供设计服务,可适用零税率。


三、标准税率、零税率与豁免供应的区分

3.1 标准税率适用范围

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加坡GST标准税率为9%,适用于绝大多数本地消费场景,包括:

• 本地零售、餐饮、美容等B2C服务;
• 商业物业租赁;
• 进口低价值货物(通过海外供应商注册OVR机制代收);
• 反向收费(Reverse Charge)下的进口服务。

历史税率变迁:1994年(3%)→ 2003年(4%)→ 2004年(5%)→ 2007年(7%)→ 2023年(8%)→ 2024年(9%)。每次调整均伴随IRAS发布的《过渡性规则指引》,用于处理跨期交易。

3.2 零税率供应(Zero-rated Supply)

依据《GST法案》第21(3)条,零税率适用于两类国际**易:

(1)出口货物

  • 货物须在供应后60天内实际离境
  • 需保存完整出口证明:海关出口许可、提单、商业发票、境外付款记录等;
  • 若逾期未出口或证据不足,须按9%补缴GST。

(2)国际服务

仅限法定列明类别,包括:

  • 国际运输(航空、海运客货运);
  • 境外不动产相关服务(如海外建筑设计);
  • 对境外货物提供的服务(如出口前检验);
  • 向海外实体提供且直接受益人在境外的专业服务(如市场调研、IT咨询)。

合规要点:服务对象为海外客户 ≠ 自动零税率。必须满足“服务性质+受益地点”双重条件,并保留合同、交付记录等佐证。

3.3 豁免供应(Exempt Supply)

《GST法案》第四附表列明豁免项目,主要包括:

• 金融服务(贷款利息、账户管理费等);
• 住宅物业销售与租赁(不含商业用途);
• 投资级贵金属买卖;
• 合资格数字支付代币(如比特币兑换法币)。

关键区别:豁免供应不可抵扣进项税,而零税率供应可全额抵扣。企业若兼营两类业务,须按比例分摊进项税(Partial Exemption Rule)。


四、跨境交易中的GST处理实务

中企在东南亚布局常涉及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三角贸易,GST处理需精准判定供应地。

4.1 典型场景分析

场景交易结构GST处理
场景1马来西亚工厂直发印尼客户,新加坡公司签约新加坡公司销售属范围外供应,无需收GST;相关本地营销费用进项税可抵扣
场景2货物运入新加坡后交付本地买家买家作为进口方缴纳进口GST(可抵扣);马来西亚卖方若未在新注册,无GST义务
场景3新加坡公司指示中国供应商直发马来西亚客户第三国供应,范围外,不征GST
场景4新加坡子公司为印尼工程项目提供设计服务服务供应地在新加坡,但因属“境外不动产服务”,可零税率申报

4.2 常见风险与筹划建议

物流单证缺失:声称出口但无法提供60天内海关放行记录,将被追缴9% GST;
关联方服务未开票:跨境人力支援或技术支持应按独立交易原则计价并开具GST发票(零税率或标准税率);
过度简化供应链:货物经新加坡中转但未报关,可能被认定为进口后再出口,触发进口GST义务。

优化建议:善用新加坡“零GST仓库计划”(Approved Zero-GST Warehouse Scheme),允许进口货物暂存保税仓,内销时缴税,出口则免GST,缓解现金流压力。


五、合规落地建议

    对于计划或已在新加坡运营的中企,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 建立GST分类台账:逐笔区分标准税率、零税率、豁免及范围外供应;
    • 合同嵌入税务条款:明确约定“如我方成为GST注册人,价格不含税,另加适用GST”;
    • 定期监控滚动12个月应税营业额,避免触发强制注册而未及时申报;
    • 跨境交易保留完整证据链:包括合同、物流单、付款凭证、服务交付报告等;
    • 复杂架构提前咨询专业机构:如涉及集团登记、反向收费或多国服务分摊,建议委托如百川归海等具备新加坡本地税务资质的服务商,确保从架构设计到申报执行全程合规。

    新加坡GST制度虽逻辑清晰,但细节繁多,尤其在跨境场景下极易因误判供应地或混淆零税率与豁免而导致补税、罚款甚至影响企业信誉。唯有依托专业支持与系统化内控,方能真正实现税务合规与商业效率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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