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商业布局中,香港因其低税率、资金自由流动及成熟的法律体系,成为中国内地企业“走出去”和外资“引进来”的核心枢纽。然而,许多企业在搭建跨境架构时,常因对ODI备案、FDI备案与37号文登记的理解不清,导致资金无法合规出境、返程投资受阻,甚至面临外汇处罚。
这三项制度分别从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主体对内投资、境内个人持有境外权益三个维度构建了中国跨境资本流动的合规框架。本文将以典型场景为线索,系统厘清三者的定义、适用边界、办理流程与实操要点,助力企业稳健出海。
| 制度 | 全称 | 管理主体 | 适用对象 | 核心目的 |
|---|---|---|---|---|
| ODI | 境外直接投资备案 | 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 |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 | 合规将境内资金投往境外(如设立香港公司) |
| FDI | 外商直接投资备案 | 商务部、市场监管局、外管局 | 境外企业/个人向境内投资 | 合规将境外资金引入境内(如香港公司设WFOE) |
| 37号文登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 外管局 | 境内自然人持有境外公司股权 | 合法确认个人对境外SPV的权益,支持红筹架构与返程投资 |
简言之:
- ODI管“企业出去”;
- FDI管“外资进来”;
- 37号文管“个人持股”。
背景:
王总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计划:
必须完成的三项合规手续:
若任一环节缺失,将导致:
适用情形:
政策依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典型案例:
浙江某服装企业拟投资300万美元,在香港设立设计与采购中心。需向省级发改委、商务部门提交材料,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后,方可将资金汇出用于办公租赁与人员招聘。
政策红利:海南自贸港对非敏感类ODI项目开通“10日快审通道”,并可叠加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适用情形:
政策依据:
《外商投资法》(2020年施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3号)。
操作流程:
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材料,非限制类项目通常1–4个工作日内自动备案。
典型案例:
一家香港科技公司计划在东莞设立研发中心,因属鼓励类产业,仅用2个工作日完成FDI备案,并顺利汇入1000万港币资本金。
注意:若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行业(如教育、医疗、金融),需额外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适用情形:
政策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关键要求:
典型案例:
杭州某互联网公司创始人拟通过BVI控股香港公司,再由香港公司返程设立WFOE。因提前完成37号文登记,后续成功引入美元基金,并确保个人分红可合规汇回境内。
流程:
核心材料:
流程:
核心材料:
流程:
核心材料:
✅ 正解:无论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外汇,只要境内企业主体向境外投资,均须完成ODI备案。否则将被认定为“违规对外投资”,面临资金冻结、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 正解:ODI与37号文登记不可事后补办。实践中,银行和外管局对“先斩后奏”行为极为审慎,多数情况下不予受理,已汇出资金可能被强制调回。
✅ 正解:只要境内自然人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公司权益,无论采用WFOE还是VIE架构,都必须办理37号文登记。否则,个人将无法合法接收境外分红或上市收益。
ODI、FDI与37号文并非****的行政程序,而是中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背景下,保障跨境资金流动安全、透明、可追溯的关键制度安排。企业在搭建香港架构时,务必“先合规、再投资”,避免因小失大。
百川归海可为企业及创始人提供从架构设计、ODI/FDI备案、37号文登记到银行开户、资金出境的一站式合规服务,确保每一步都经得起监管 scrutiny,为全球化发展筑牢根基。
更多权威指引请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发布的《37号文政策问答》及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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